在亚洲可再生能源行业中,特殊目的公司(SPV)是关键实体,弥合了投资者与可持续发展项目之间的鸿沟。它们旨在监督可再生能源企业的发展、融资和运营,但亚洲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对SPV有不同的法律框架,这既带来了挑战,也带来了机遇。

亚太地区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投资速度远远超过世界其他地区。正如本系列前几篇文章所述,人口增加、经济增长的强劲情况、该地区项目市场的绿地性质和政府支持的诱人激励措施,多年来推动该行业不断取得新的高度。

亚洲的可再生能源公司通常会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V),以平衡项目风险与财务回报。SPV是独立法人经营的商业企业;有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和资产;被视为母公司的独立实体;包含三个关键的参与方:股东、贷方或投资方以及承购方。

SPV的优势众多。可再生能源公司可以通过SPV吸引新的投资者或资金;它们可以确保各项目保持独立;更重要的是,它们可以隔离可再生能源项目固有的财务风险。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为什么SPV在不同的亚洲司法管辖区很突出,以及它们是如何构建的;这些SPV内部的价格谈判是如何进行的;以及可再生能源SPV的一些独特特征如何影响基金的投资回报率(ROI)。

泰国

泰国当局严格控制外国投资者对可再生能源资产的所有权。例如,出于国家安全和经济保护的考量,该国的《外国商业法》(FBA)限制了包括能源生产在内的许多行业的外资所有权。限制的类型各不相同,涵盖范围广泛,从股份所有权和治理到土地所有权和管理控制的各个方面。

在可再生能源SPV方面,根据《外国商业法》,外国投资者的持股上限为49%。然而,投资促进委员会对一些可再生能源公司也有例外。从事闭环离网系统的公司,例如工厂用太阳能屋顶发电,可全资拥有该能源SPV,但如果是销售并网太阳能、风能或水力发电的公司,外国投资者将需要与国内同行合作。

鉴于对外资基金的一系列限制,合资企业仍是投资者青睐的主要SPV结构。

每个可再生能源项目SPV的核心是公共方或(承购方)与私人基金或投资者签署的购电协议(PPA)。在泰国,PPA受益于政府的上网电价补贴(FiT)。FiT是政府向可再生能源生产商提供的电价保障。每年一次的价格公布后不可商议,使提高利润的尝试变得更加棘手。

自然,这使得投资者在投资FiT支持的项目时风险更大。对于基金来说,在进行任何投资之前,考虑监管、通货膨胀、货币、交易对手和自然灾害风险至关重要。

越南

越南的可再生能源SPV行业与泰国有许多相似之处,包括采用政府确定的固定FiT,这可能会限制获得高额利润的能力。越南提供了强大的成本控制机制,有助于加强对投资回报的监督。

在架构方面,越南可再生能源SPV最常见的法律实体是有限责任公司——相对容易成立和管理——以及股份公司,提供更大的灵活性,使其适合更大型的项目。

然而,监管方面存在着不确定性,尤其是未来FiT如何确定甚至调整方式可能发生的变化。越南的稳定货币与美元挂钩,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种影响,但投资者在考虑该国可再生能源SPV时,仍需注意通货膨胀和潜在的汇率波动影响。

菲律宾

菲律宾的可再生能源SPV主要是两家或多家公司的合资企业,或者是母公司的子公司。与该国其他企业一样,它们必须在主要的地方监管机构,包括证券交易委员会进行注册,并获得能源部的许可。

可再生能源SPV的价格谈判由参与方通过PPA、股份协议或服务协议进行。

菲律宾对可再生能源行业以及SPV的监管框架,在很大程度上是支持性的。这一点很有用,因为该国家容易受到自然灾害和环境因素的影响,使得风险管理成为一项重要的要求。SPV恰好符合这一要求,通过为投资者提供明确的法律框架,有助于隔离与特定项目相关的风险。

在向终端用户销售可再生能源产品时,价格由能源部、能源监管委员会和贸易与工业部共同监管,以保护公众的利益。

日本

日本多样的地理和气候条件意味着有多种可再生能源可供使用。SPV与此相吻合,因为它们为投资者参与各种项目提供了灵活性。

在日本,SPV通常以有限责任公司(“GK”)的形式设立,投资者通过股权、沉默合伙投资(“TK investment”)和债务进行投资,或者是一家特殊目的有限责任公司(“TMK”),资金来源多种多样,如指定股权、优先股和债券/债务融资。

在一项研究中,一家知名的日本项目贷款机构强调了可再生能源项目运营阶段的两个风险。考虑到发电受到天气条件的影响,首先是容量因素的不确定性:一个项目能够产生多少电能与其理论最大发电量相比。它认为这种风险可以通过延长项目融资期限来减轻——更长的运营期意味着项目更有机会在短期波动的情况下更接近预期表现。

第二个挑战是容量因素以外的因素,比如能源需求或单价的变化。解决的方法在于以预先确定的价格签订承购协议,有效地保证了以固定成本出售所产生的全部电力。这些购电协议的期限通常长达20年。

新加坡

新加坡在采用可再生能源方面取得了令人印象深刻的进展,其中SPV因其在项目开发、融资和管理方面的有效性而变得尤为突出。

与许多其他市场一样,新加坡的SPV可以设立为私人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SPV通常是为特定项目量身定制的,这有助于投资者在可再生能源相关企业上进行合作,而不会因在一个SPV下管理多个项目或资产而产生复杂问题。它还确保投资者可以从银行、股权投资者、政府拨款和其他私人或公共实体等不同来源为特定项目获得融资。

与其他司法管辖区一样,可再生能源SPV是由各方之间的契约协议所支撑的,这些协议概述了诸如定价机制和风险分担等重要信息。PPA仍是定价谈判的基石,通常期限为10至30年。

新加坡也使用上网电价补贴,但与其他一些市场不同的是,上网电价补贴可以由SPV与政府协商确定。

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在其“可再生能源路线图”中明确规划了可再生能源的目标,该目标旨在2035年前使可再生能源满足40%的能源需求。对于国际投资者来说,马来西亚的可再生能源产业提供了极具吸引力的投资机会。

长期以来,该国一直采用政府设定的FiT作为价格谈判的主要工具。FiT是可再生能源生产商因其电力获益的费率依据。当然,政府根据技术、能力和许多其他因素来确定FiT。结构良好的PPA或FiT可以帮助缓解价格波动,使生产商对其收入有一定的可预测性。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谈判达成的利率低于市场水平,SPV最终可能面临财务挑战。PPA可能包含FiT率,或涉及到谈判以确定不同的定价结构。

投资者必须仔细考虑多种因素,如市场状况、资源可行性和任何PPA中的细则,以了解其投资回报的走势。

理解SPV的重要性

SPV可能看起来很复杂,但如果投资者想抓住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机会,了解它们的重要性至关重要。

随着全球向可持续发展的转变势头日益强劲,无论是财务上的成功,还是对可持续未来的宝贵贡献方面,SPV将成为释放可再生能源项目全部潜力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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