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框架

  1. 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重组和破产事项有哪些法规?

作为英属海外领土,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重组和破产事务立法基本上以与英格兰和威尔士相同的法律原则为基础(以下简称 英联邦法)。《2003年破产法》( 破产法)和《2005年破产规则》( 破产规则)以及各种修正案和补充法律,例如《破产实务守则》和《破产从业人员条例》,是破产管理的关键立法政权。还有其他通常属于破产/重组范围的程序,例如有偿债能力清算和企业治理措施,包括实体的成立和管理,则由《2004年商业公司法》( 商业公司法)以及《1996年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处理。英属维尔京群岛破产制度的基础与英联邦法的基础相同。关键原则是,"同时同等清偿"相同性质的债权人,以及运用"集体纾缓"原则,以产生公平的对待,并避免可能使有内幕消息者或个别债权人受益的"资产流失"。另外,担保债权人的权利即使在破产的情况下仍然受保障(受制于可被清算人挑战的无效交易),仍然可以对有担保资产强制行使担保权的能力,并且可以作为有担保债权人投票或证明债债权,以区别他们与普通无担保债权人的地位。灵活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制度已经过尝试和测,并得到东加勒比海最高法院( ECSC)完善的法律体系的支持,而由于枢密院是该体系的最终上诉法院,所以英属维尔京群岛制度还承认英国法院的裁决。英属维尔京群岛的破产法和公司立法还由一系列其他法律加以补充,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法,反洗钱法规,民事诉讼规则以及最近引入,对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居民法人实体提出了更高要求的新法规,《经济实体(公司和合伙企业)法》( 经济实体法)。

  1. 有哪些与重组和破产有关的国际或跨境文书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管辖范围内有效?

破产法提供了跨境援助的规定,并采纳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 示范法)。破产法第十九部赋予法院权力,对某些指定的领土/国家(澳大利亚,加拿大,芬兰,香港,日本,泽西岛,新西兰,英国和美国)的法律程序作出命令。这些权力包括促进英属维尔京群岛与外国破产程序的协调,中止对债务人于英属维尔京群岛中的财产行使执行权,或将此等财产移交给外国代表。在选择运用这些权力时,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必须适当考虑外国程序中对利益相关者的平等待遇,对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债权人的保护,以及在外国程序中摊还债款的原则必须与英属维尔京群岛程序中的优先次序基本一致。此部亦分明确规定,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提供的协助不得干预有担保债权人对其担保权的权利。因此,可获得的帮助是广泛而灵活的,特别是因为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可以选择运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法律或外国的法律。破产法第十八部亦包含根据示范法制定的规定,但尚未生效。有许多个案及例子,都考虑了破产法第十七部和第十九部,及相关的普通法原则之间的相互作用。当前的立场是,运用破产第十九部,及普通法的一般权利不凌驾于法律条文之上,导致给那些没有法定权利要求援助的其他国家造成了缼口。因此目前这个情况仍在回顾中。

  1. 是否有特殊制度适用于特定行业?

技术上而言,英属维尔京群岛没有适用于特定行业或公司集团的特殊制度。此建基于《1986年英国破产法》的法律制度,跟预期一样,已经对保险行业的破产进行了一些修改,以应对金融合同或安排,这与英国所做的更改类似。因为英属维尔京群岛支持广泛的业务,并随着时间修改其产品以适应变化,故被称为对"特殊制度"抱有开放态度。作为拥有大量注册公司的区域,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成立公司的优点是广泛的,当中包括提供一个税收中立,外汇兑换效率和发达,可适应现代商业环境的法律体系。目前,许多覆盖不同地域的架构通常都具有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链接,通常,我们会看到一家控股公司或特殊目的的实体成立时,其母公司会成立在其他离岸地方,而其下子公司则会在岸经营。金融服务委员会( FSC)是英属维尔京群岛金融中心的基石,其下属部门负责对破产从业人员,保险公司,银行和信托许可人等进行发牌,监管和持续监控。由于其在东北加勒比海的地理位置,英属维尔京群岛一直是水手们挚爱目的地。因此,维尔京群岛航运注册处在这里注册了3,000多艘国际拥有的船舶,受《2001年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人航运法》所约束。此外,英属维尔京群岛以信托,遗产和继承计划而闻名,也是受监管投资基金的主要司法管辖区,因此英属维尔京群岛具有此方面的专家,以及支持这些业务产品所需的法规和法律框架。英属维尔京群岛并没有像开曼群岛一样著名及专长于投资基金,亦不像百慕达一一直与保险产品联系在一起,但这不一定是一件坏事。因为目前全世界都在关注金融科技,区块链技术和加密货币的技术,思考着下一步是什么,以及这些技术将引领我们迈进的经济和监管格局。英属维尔京群岛已经证明,它是动态的并且可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全球市场趋势,并对比特币和以太币为主的基金给予认可。再加上英属维尔京群岛政府表示有意建立支持这些新兴技术领域的监管框架,这意味着英属维尔京群岛将成为金融科技公司在考虑在何处放置资金时的首选。

  1. 英属维尔京群岛的重组和破产制度是否被视为对债权人友好或对债务人友好?

虽然英属维尔京群岛的立法框架为它提供了许多破产选择和程序,包括清算,债权人安排,接管,行政接管和管理(尽管与管理有关的部分尚未生效),但是,并不代表这些程序都被广范使用。清算是英属维尔京群岛最常见的破产程序,而最近几年,接管开始变得普遍。因此,缺少管理或与美国第11章类似的程序,以及在破产程序时为债权人提供的保护,导致英属维尔京群岛被归类为"对债权人友好"的管辖区。实际上,当公司面临破产时,有一些措施可以保护所有利益相关者,但是频繁的清算个案会呈现一种"对债权人友好"的感觉。当然,立法框架并不是唯一要考虑的因素,法院愿意给予的援解,例如临时援解,发展那些较少使用的程序的法理以及对变革和改革的开放态度,都有可能令人对英属维尔京群岛制度的观点改变。向对债务人友好的方向发展的一个最新案例是Constellations Overseas Limited(BVIHC(Com)2018 / 0206-2012),该案例批准了英属维尔京群岛临时清算人的任命,这支持了该集团在巴西通过司法重组程序进行的重组。运用临时清算来支持外国重组程序,意味着英属维尔京群岛可用的程序范围增加了,而协助跨境重组的机会也有所增加。

  1. 与英属维尔京群岛重组和破产相关的法律制度和基础的完善程度如何(例如,近期立法变更的程度,专业法官/法院/顾问的可用性)?

英属维尔京群岛拥有独立的法律和司法体系,该体系基本上以英联邦法和普通法为基础,因此,与破产和重组有关的法律制度不断发展。最高上诉法院是枢密院,因此法律纠纷的结果是相对可预测的。 ECSC系统中的法官会考虑具有约束力和说服力的判决,这意味着英属维尔京群岛通过应用先例来适应现代变化。立法委员会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内对所有国内事务进行立法,新的法律和法规通常是在与行业专家和私营部门的顾问协商后制定和草拟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司法机构的构成包括东加勒比海最高法院,俗称高等法院,它是无限制管辖权的法院。目前只有一名现任法官,就是自2012年开始署任的大法官Vicki-Ann Ellis女士。最高法院的商事部门通常是审理大多数破产案件的地方,它可以审理来自东加勒比海九个成员国中的案件。截至2019年10月,Gerhard Wallbank法官返回商事法院,为期三年。这将进一步支持案件管理的连续性,并在管辖范围内对破产案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抵押权/担保权

  1. 在您的管辖范围内,资产的抵押的主要形式是什么?

英属维尔京群岛针对不动产提供的最常见担保形式是抵押,衡平固定押记和浮动押记。可动产可用的担保形式包括浮动押记,衡平抵押或押记以及质押。抵押可以是法定抵押或衡平抵押,其中不同之处通常是在于,在发生纠纷的情况下,可能未满足相关法律对法定抵押的要求,但如果能够向法院证明有关抵押的全部基本条件,并根据法律将其视为衡平抵押。押记不会转让资产的所有权或授予贷方的占有权,但通常具有以下条件,可以使贷方在违约的情况下对资产强制行使担保权的权利;借贷文件通常会明确列明在特定情况下出售资产的权利;禁止债务人于未经贷方同意而处置资产。但是,与抵押不同的地方是没有授予占有权。贷方可以成为占有资产的抵押权人,但是固押记持有人通常只能控制资产才能出售资产。浮动押记与固定押记的区别在于,不必明确确定要押记的资产,也不必让贷方也能够控制资产。因此,浮动押记更为灵活,也可以押记在债务人的所有财产中。浮动押记并不禁止债务人处置资产,除非浮动押记被强制行使,此情况下,公司的浮动押记资产将被转为固定押记资产(以价值计算),并且债务人在日常经营中将丧失使用处置浮动押记资产的能力。质押是将债务人(质押人)拥有的财产的拥有权转移给债权人(受质押人)的担保,以确保偿还某些债务或义务,并达到双方的共同利益。质押将需要以与其他抵押押记相同的方式进行注册。

  1. 如何执行这些抵押担保权(以及哪些因素会使该过程复杂化或受阻)?

如果是抵押(法定或衡平抵押),则在授予抵押后,有关资产的所有权将转移给抵押人(债务人),并在债务清偿后拥有重新转让所有权的权利。这可以是单纯的所有权转让,也可以是透过一项契约,契约是通过抵押向抵押贷款人(债权人)提供资产权益的方式产生的,可以在债务人违约时强制执行抵押。在土地上抵押或押记的,必须透过由债务人签署的契约或书面证据创建。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土地注册处由维尔京群岛政府运营,它是一个可确定土地所有权并进行财产交易注册的公共注册处。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事务注册处由英属维尔京群岛金融服务委员会维持,公众可获取有限的公司文件。押记可在公司事务注册处进行注册,当中虽然没有法律规定对押记进行注册,但是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将根据公司事务注册处的注册来确定优先次序。因此,贷款协议的条件应包括对押记进行注册。 重组

  1. 英属维尔京群岛是否有非正式重组?它们通常采用什么形式?与正式的重组程序相比有什么利弊?

虽然英属维尔京群岛不被称为对债务人友好的司法管辖区,但还是可以进行债务重组和非正式重组。相关程序将受担保文件以及公司/债务人与其债权人之间的任何协议约束。通常来说,根据我们经常看到的公司结构,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实体很少是集团的重组主体,并且通常是担保人而不是主要债务人,因此在重组过程中需要运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法律程序,以辅助在其他地方进行的重组,并决定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实体是否需要留在集团中。非正式重组可以运用正式破产程序所提供的保护来达到目的,例如通过临时清算来搁置诉讼。最近一个案例Constellations Overseas Limited(BVIHC(Com)2018 / 0206-2012)中,便于英属维尔京群岛使用了临时清算来支持运营实体正在巴西进行的重组工作。非正式程序具有保持私隐的效果,而司法程序则由于向法院交付文件的要求,可公开检索的法院文件及公开裁决,除非辩护人可以说服法官说此事应予保密,否则都导致重组程序可被公开披露。非正式谈判亦具有灵活性和活跃性,以适应企业和各种利益相关者的需求。正式程序是规定性的,必须遵守法律规定,这可能导致更高的成本和更长的过程。但是,正式程序的优点是具有专业知识和独立的破产从业人员的帮助,并代表各方的利益。非正式重组时因要确保业务的成功和连续性,可能会着重关键当事方的利益,而令影响力较小的利益相关者受排挤。

  1. 英属维尔京群岛提供哪些正式的重组程序,每种程序的利弊是什么?

尽管托管程序尚未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生效,但仍有许多重组工具可供使用。安排计划源自商业公司法和《1984年国际商业公司法》( 国际商业公司法),以及债权人安排(类似于英国的债权人自愿安排计划,具有与美国第11章类似性质的程序)。安排计划的基本原则是使债务人与其债权人和/或成员达成某种形式的妥协协议,此类安排计划在经济困难,现金流量压力,并购,合并和分拆,以及其他各种情况时会有莫大帮助。安排计划在不同时间点上涉及司法监督,法院将就程序的发展方向提供引导。少数群体或持异议的利益相关者有权阻碍进程,但是,经法院批准后,赞成多数的利益相关者可以否决少数利益。尽管有异议,少数群体利益相关者仍受到平等待遇的权利的保护,于计划中仍被视为同一类利益关者,因此亦会获得与其他人相同比例的结果。与英国的债权人自愿安排计划和美国第11章的主要区别(和不利之处)在于安排计划没有法院参与的角色。缺乏司法监督意味着在谈判进行期间不会搁置或禁止债权人采取诉讼行动的保护措施,为本身和相关业务于谈判期间带来不稳定性。参与并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受该协议条款的约束,但重组谈判的过程可以是复杂而漫长的,而由于在谈判进行期间不会搁置或禁止债权人采取诉讼行动,意味着安排计划很少在实践中使用。

  1. 正式重组程序是如何,由谁和基于什么理由发起的?成功的主要前提是什么?

商业公司法安排方案可由公司,债权人,成员或清算人(包括有偿债能力或无力偿债)或托管人发起(该法令尚未生效)。如果董事认为计划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包成员或债权人,取决于受计划影响的利益相关者),则可由董事提出。债权人安排可由任何一方提出,但必须得到债务人公司/董事的支持,以获取足够的信息以使实行该安排,并确保不存在不公正的偏见,否则该安排将不予批准,或被挑战而最终无法成功。此外它还必须得到负责监督安排的破产从业人员的支持。与大多数自愿性重组一样,就批准安排和成功完成安排而言,成功结果的关键条件,通常取决于基础业务的可行性,否则只会有延后公司失败的结果。如有涉及免除债务或重新安排债务的提议,成功的关键因素将是于宽限期内有足够的现金流量和流动性。其他成功与否的因素还包括与顾问和利益相关者保持坦诚的接触,因他们会发布足够的信息,以便各方可以做出明智的决定,特别是在债权人安排中,建议任命破产从业人员(例如临时主管)的情况,因为临时主管必须为债权人准备一份有关该提案的报告,并在提案期间监视公司的事务。

  1. 正式重组程序对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影响是什么?

理论上,在遵守程序条款的前提下,不论是减少还款或延迟付款,或者在同意完全免除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都应能够像往常一样继续经营,但当中可能有限制新增债务或采取成本削减措施的规定,取决于重组的基础环境和情况,债务人公司可能会承担各种不同的义务。对于方案,计划和/或安排,批准(和制裁,如适用)的结果是,当事方受条款(和法院的指示,如适用)所约束,并且在整个期间必须遵守这些条款。例如,所有利益相关者,甚至是持不同意见的利益相关者,都将会被方案所约束。就计划而言,反对的少数个体亦有权获得其股份的公允价值。而且,即使没有收到债权人会议和安排通知的当事方,仍受该安排的条款所约束(受程序规则和基于不公正偏见的质疑权的约束)。有担保债权人和优先债权人的权利则不受该安排的影响,并必须保证其所得等同于如公司于该安排获得批准时进行清算的所得。

  1. 搁置或禁止诉讼条例适用吗?如果适用,范围是什么?有例外吗?

一旦批准了该程序,搁置或禁止诉讼条例将适用,但需得到同意才可。所有利益相关者均受条款约束,即使债权人持有异议亦然,但前提是在程序上不存在任何不当之处,并且如果存在不公正的偏见,异议者也拥有否决权。搁置或禁止诉讼条例在英属维尔京群岛重组程序批准之前不适用是其中一个缺点,因为在谈判重组条款的同时,缺乏针对债权人强制行使权利的保护,实际上会使该重组变得非常困难。异议或受屈的债权人可以对资产进行挤兑,有可能迫使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或导致迫使对某些债权人的债权支付"赎金",这可能与重组的精神背道而驰,并破坏了安排的目的。对于债权人安排,根据破产法,如果合资格的破产从业人员已同意担任临时主管,并在其他特定条件下,则债务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暂缓令"。暂缓令为债务人带来一系列限制性条件,以及临时主管对监视公司事务的义务。法院还必须确信,暂缓令将为债权人安排程序提供便利。暂缓令不会影响有担保债权人的权利。它的设有期限,除非法院延长该期限,否则只能持续14天,而且该申请需被通布,因此有关当事方可提出反对,这可能会导致费用高昂且旷日持久的程序,或从重组谈判本身分散注意力。尽管申请本身成本高昂,并且具有监督和报告遵守条款的要求,暂缓令在理论上仍是个好主意,但在现实中却价值有限且难以实际应用。

  1. 重组程序通常遵循什么流程(包括为期多久和关键里程碑)?

英属维尔京群岛立法规定了许多可以促进重组的选择和程序,主要包括债权人安排,接管,行政接管和托管(托管有关的条例尚未生效)。最近,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开始使用临时清算的临时纾缓措施,作为促进重组的一种途径。临时清算传统上只能作为一种"保护和保存"措施,并需提供证明资产流失的证据。此举受各方欢迎,因其表现英属维尔京群岛如何灵活运用现有立法措施,为跨境重组中面临的问题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英属维尔京群岛临时清算所提供的暂缓令使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暂时免受索赔,以免破坏或阻碍在其他管辖区进行的重组工作。同样,利用现有立法框架和普通法案例,以协助索赔人的创新方式,那么当事方也会对此举表示关注。案例Constellations Overseas Limited(BVIHC(Com)(2018/0206-2012),无疑将增加关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是否并将继续作为"对债权人友好"的司法管辖区,或者是否能够被其他离岸司法管辖区应用的争论,使企业在寻求重组或债务重组的同时,找到保护跨国业务的解决方案。

  1. 下列利益相关者在重组程序中的作用,权利和责任是什么?

(a) 债务人–债务人必须公开透明,与顾问和利益相关者接触和沟通,以确保能够提供充分和准确的信息(包括预测的财务数据),让利益相关者就是否支持拟议的重组做出知情决定。在重组过程中,他们必须持续沟通,因为拟议的重组在商业角度可能无法实行,如果需要变更,债务人越早告知利益相关者,情况就越好,否则他们会对债务人和公司管理层感到失望,导致敌对关系,不利于可能需要进行的谈判。(b) 债务人的董事–董事的职责在大多数情况下与债务人是一致的,但如果企业无能力偿还债务,则董事还应注意其对公司债权人的受信义务,寻求独立的法律咨询意见,并立即将任何可能引起利益冲突的情况告知专业顾问。(c) 债务人的股东–根据预知的程序,股东可能根本不会受到影响,纵使可能被要求更改其股权或放弃股息。股东如果持有已发行但未缴股本,将成为公司的债务人,其责任将限于该未缴股本。除非该债务人不是有限责任公司,否则在业务陷入困境时,股东应考虑其曝露的风险。(d) 有担保债权人–很少有担保债权人的权利受到重组的影响,但如果将有担保贷方纳入该程序,则他们应确保能准确评估其担保物的价值以评估其曝露的风险。为了确保其投资的价值不受影响,寻求独立的法律和财务建议至关重要。如果被要求放弃或交换债务,或接受推迟还款,贷方应考虑增加按揭,抵押或担保,同时在债务人上施加适当的压力,以最大化企业在重组后获得成功的机会。冗长的契约可能会对有担保债权人产生短期的负面影响,但可确保企业业务的长期可行性。(e) 无抵押债权人–由于在重组的谈判和协议阶段没有搁置诉讼的条例,因此无抵押债权人在采取有效的诉讼行动之前应仔细考虑。因为如果实体破产,或是如果重组未获批准或已获批准但随后却失败,债权人在诉讼行动时所产生的费用,则不一定能收回。再者,成为第一个具有法定要求偿债书或清算令的人不等于能获得付款或保证汇款。如果企业面临破产问题,尽管有催收代理人或法庭命令的压力,董事仍会被建议不要向债权人支付付款。因为此类付款以后可能被视为优先选择的还款,即使该款项是真诚的应付账款,而且在催收前均已出具信函。此外,一旦清算,无担保债权人将按照"同时同等清偿"的原则得到同等对待,因此,无论无抵押债权人是否有法庭命令,一旦清算,亦将不会收到比其他人更多或更早的摊还。因此在公司进行重组时,平衡相对成本和采取行动的预期利益非常重要。(f) 雇员–由于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的性质,通常是资产控股公司或空壳实体,我们很少见到雇员,也很少处理优先索偿。但是,优先债权人在重组中的立场是,他们的债权很少受到损害,因此计划/安排本身几乎不会影响员工。当然,一个明显的风险是,企业在经历某种困境而需要重组时,可能不得不裁员,实施有效率管理措施或关闭亏损部门,这则会对员工造成直接影响。(g) 养恤金债权人–养恤金的索偿是部份优先的(目前每位雇员最多5,000美元),其余为无抵押,但这只是针对那些未为现职雇员将款项支付给养恤基金的情况。(h) 破产从业人员(如有)–破产从业人员的角色和职责将根据不同的重组程序而有所不同。但是,一般而言,破产从业人员应确保其独立性和公正性,并根据道德守则谨慎地尽职地发挥作用。任何提案应公平,平衡各方利益,明智并且实用,以确保该提案被批准的机会,及提案条款成功实施。(i) 法院–法院的角色也会因程序而异,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是要发挥监督作用,尽管破产从业人员是法院人员,并且会自行监督安排,但是法院仍会担任高级监督职务,并可以视情况指导和认可。

  1. 重组程序可以用来强行通过并将异议债权人约束于其他债权人支持的交易吗?债权人在诉讼中进行表决时会分为几个级别类吗?相关的投票门槛是多少?是否可以于其他级别强行通过?

法例中没有具体的强行通过条款,但是在大多数重组程序中,少数须服从多数,但如果存在明显的不公平或偏见,则可以提出质疑。

  1. 重组程序可使有担保债务作出妥协吗?

可以,但是有担保债权人必须对此表示同意,如果没有达成共识,则有担保债权人的权利在重组后仍然存在,并且债务人必须偿还有担保债务,因为在发生违约的情况下,有担保债权人仍然可以执行担保权。在公司破产的情况下,大多数重组建议都会有债务人在资不抵债时自动终止条款。

  1. 是否可以通过重组程序卸弃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合同/租赁?

没有与此相关的具体规定,但是,由于重组程序是自愿且经双方同意的,因此,取决于相关重组方案的通过率和条款,合同条款可以更改。理论上,只要合同或租赁没有担保的债权,就可以通过重组程序卸弃或变更。放弃,延期或注销任何债务和索偿的实行应被视为计划,协议或安排的的一部分,并根据业务的持续需求,例如其有繁苛条件的合同和亏损的租赁可以卸弃,但应在方案制定过程中考虑"成本与收益"。

  1. 可以通过重组程序免除第三方(例如担保人)的债务吗?

没有与此相关的具体规定,但是,由于重组程序是自愿且经双方同意的,因此,取决于相关重组方案的通过率和条款,合同条款可以更改。但必须考虑到对方在方案投票过程中,可能对投票产生影响或扰乱安排,或未来持续还债的相对成本。由于重组过程无法在未经有担保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对有担保债权人产生约束力,因此,如果债务是有抵押的,则需与有担保债权人进行谈判以寻求商定同意条款。如果债权人不同意该计划,通常情况下会将担保人纳入重组流程。这样做有机会损害了重组建议的精神和目标,因为它也将约束那些有担保债权人,但需要得到其同意。如果债务带有共同及个别责任,由于方案可能对债权人具有约束力,但在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仍可以对担保人执行根据贷款协议的条款,如果主要债务人不付款,第三方将承担责任。理论上,只要合同或租赁没有担保的债权,就可以通过重组程序卸弃或变更。放弃,延期或注销任何债务和索偿的实行应被视为计划,协议或安排的的一部分,并根据业务的持续需求,例如其有繁苛条件的合同和亏损的租赁可以卸弃,但应在方案制定过程中考虑"成本与收益"。

  1. 在重组程序中是否向新资金提供者提供任何保护和/或优先权(即"对处于破产保护中的债务人的融资")?

法例中没有具体规定优先考虑重组程序中的新资金提供者,但是,类似于美国破产中的"对处于破产保护中的债务人的融资"制度实际上可以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实施。这种操作通常取决于具体情况,并取决于董事,公司,贷方和其他方(例如现有贷方)对合适条款达成共识的意愿。人可以要求额外的担保,按金或优先权,以向财务困难的公司提供资金。人向高风险客户提供贷款时,通常会寻求额外的保护,而在重组过程中进行贷款时也是如此。在重组程序中,这通常更多是公开谈判,涉及众多利益相关方,并且不同债权人之间可能达成契据,现有债权人可能放弃某些债权,以充份弥补提供新资金的新(或现有)贷款人承担的风险。达成的协议还可能需要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的认许,并且与任何商业协议一样,条款越繁琐,法院就需要更有说服力的理据使法院确信它符合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最大利益。

  1. 重组程序如何结束?

重组程序的条款将决定该过程如何结束。通常,重组方案中会附有自动终止事件和违约事件的条款,但通常债务人可在有限的时间内作出补救,以免造成轻微的违约事件而导致整个重组方案终止。然而,一系列无法弥补的违约行为则极可能意味着重组即将失败。另一方面,如果重组条款已成功完成,则通常情况是,监督流程的一方将准备一份最终报告和一份完成证明书,然后将公司交还给董事,或者将遵循安排/计划中规定的程序以结案。

资不抵债

  1. 英属维尔京群岛提供哪些类型的破产程序,每种程序的利弊是什么?

英属维尔京群岛所见的主要破产程序是清算和接管。清算可以是由成员决议(包括有偿债能力和无力偿债),也可以通过法院程序进行。清算制度类似于英国的法律体系,有偿债能力的清算来自公司法,无力偿债的自愿清算(成员/董事自动决议)和法院的清算,均来自破产法。法院还可以任命清算人到已解散的公司或外国公司(视相关关系而定)。清算人具有收集和分配资产的功能,清算程序标志着公司生命的尽头,最终公司会被解散和自登记册中被剔除。法院命令清算的原因通常与偿债能力有关,一般债权人会申请债务履行债务或追索资产以清偿债务。但是亦可以出于各种其他原因任命清算人,包括法院认为将公司清算是公正公平的-例如董事会或成员之间陷入僵局,或者出于公共政策原因,例如该实体从事不正当动机(公共政策原因的清算必须由总检察长或金融服务委员会发起)。接管不是集体程序,而通常是受一方的委任-与英国制度一样,它通常是有担保债权人的强制执行程序。法庭以外的接管受贷款协议条款的约束,并且该法例中有严格的通知规定。在有证据表明存在资产流失风险的情况下,法院会在清算聆讯之前任命破产从业人员作临时清算,以保存公司的资产,由一个独立的方来监督事务,直到法院可以聆听清算申请。在接管程序中也可以使用类似的临时措施来保存资产或监督事务,但是略有不同的是,临时接管人不必是有执照的破产从业人员,法院需要满意临时接管人有行使职能并向法院履行职能的能力。

  1. 破产程序是如何,由谁和基于什么理由发起的?发起方(或任何其他方)可以选择相关破产管理人的身份吗?

在有偿债能力的清算中,发起方可以是董事会,成员或公司–他们将选择清算人,并且由于公司具有偿债能力,因此其他人没有否决权。只有在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该流程才能受到挑战,清算人必须采取措施将有偿债能力清算转换为无力偿债清算并任命一个独立的当事人作清算人。对于无力偿债自动清算,程序由成员,董事或公司开始,随后由债权人批准清算人的任命。发起人将任命清算人,但如债权人有足够表决权,则可以批准或推翻该任命。法院清算中的申请人可以是各种当事方,债权人,公司,董事,成员,总检察长或金融服务委员会。申请人可以提议清算人,清算人必须向法院提交出任同意书,法院可以任命该被提议人或其他人。一旦任命,清算人便成为法院人员。如果任命有争议,辩护方可以提议其他人。但是,如果资产不足以支付清算的费用,法院和被提议的清算人通常会要求提供某种担保或承担费用。法院也可以任命破产管理署长,以召开债权人会议,允许债权人提名并任命一名私人破产从业人员。海外清算人可以与英属维尔京群岛许可的破产从业人员一起被委任,但这必须事先获得金融服务委员会的批准。在接管程序中,流程将取决于所授予的担保权-在固定押记的情况下,接管程序将是将针对特定资产或一组资产。固定押记接管人不一定是有执照的破产从业人员。如果是浮动押记,则可以为公司的整个业务和资产任命行政接管人,而行政接管人必须具有英属维尔京群岛许可并具有资格的破产从业人员。法院任命的接管人,还必须是有英属维尔京群岛执照的破产从业人员,一旦任命,还将成为法院人员。

  1. 破产程序的启动对债务人和债权人有什么影响?

清算人有义务收取公司的资产,董事的权力亦自动终止,因此,公司由清算人管理。债权人的法律行动会自动搁置,但在特定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搁置。清算人的任命不会影响有担保债权人的权利,他们仍然可以行使其担保权,但是通常情况下,公司一旦被清算,就无法对公司提起诉讼。不能对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进行任何修改,也不能转让股份。债权人应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尽早向清算人提交索赔表格。固定押记管理人的任命不会影响公司本身,只会影响公司使用其持有并已强制执行的固定押记资产的能力。尽管接管人确实有义务为有担保债权人减轻损失并汇报接管的费用,但公司仍需对押记合同承担责任。行政接管人拥有更广泛的权力并且可以继续营运业务,尽管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出现业务营运的可能性非常小,因为由于公司结构的原因,很少有贸易公司于此处营运业务。接管人是公司的代理人,而不是任命人的代理人,但通常任命人会补偿接管人受聘需承受的风险的金额,并且接管人还有权从接管的资产中获得赔偿,这是考虑到接管人在履行其职责时所订立的任何合同负有的个人责任而作,因此而作出的赔偿。

  1. 搁置或禁止诉讼条例适用吗?如果适用,范围是什么?有例外吗?

任命清算人后便无法启动法律诉讼,债权人无法强制执行命令,也不能针对公司资产发起任何诉讼。 这项暂停措施不影响有担保债权人的权利,有担保债权人仍可以在清算人任职期间进行强制执行程序,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解除对特定债务的暂缓执行。

  1. 破产程序通常遵循什么流程(包括为期多久和关键里程碑)?

为期多久和关键里程碑将根据诉讼程序的类型而变化。英属维尔京群岛中最常见的破产程序是清算,它可分为法院命令或由成员启动,清算人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向公司事务登记署,债权人,成员,公司和高级人员发出任命通知。现任董事需提交有关公司事务的声明,其中应包括截至清算日之前的所有资产和负债的详细信息。清算人还需刊宪,并在适当时通知债权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其债权。清算人将对公司的事务进行调查,并对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和可能的其他资产进行查询,例如以公司名义采取索赔和法律行动。清算人应该能够理解公司亏损以及清算的原因,并可以审查董事的行为,以评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对公司及其债权人维持了信托义务。一旦确定并变现了所有可能的资产,应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审查和裁定。并且,如果有足够的盈余可以分配给债权人,清算人将在支付所有费用之后宣布和分配股息。清算人将准备一份最终报告并将其提交,并确认没有任何一方反对清算程序结束后,公司事务登记署将解散公司。接管程序的过程和为期可以很长,可以是固定押记的接管程序,即向特定资产委任接管人,其目标明确,资产将被估值,营销,出售并分配收益。但是,法院任命的接管人可能有多种原因,从股东纠纷或陷入僵局,到资产收益受益人的争议,再到一般的资产保护和保全,例如,存在资产流失的风险,因此而任命一个独立方来维持现有事务的状态。在后一种情况下,接管人的权力和义务将在法案和法院命令中阐明。如果情况表明有必要,接管人或通常是诉讼中的申请人,将有权利向法院申请变更或增加这些权力。作为诉讼程序中的监督人员,接管人通常必须向法院报告调查的进度,当事方的行为(如果相关)以及接管人认为应告知法院以让其可在该诉讼程序中考虑的任何其他信息。法院命令可能会规定接管程序告终的条件,或在保护和保存资产为目的的委任下,接管人将在初审程序中的间歇时间向法院提交报告,并将不断根据提出委任申请时被认为存在的不当移除资产的风险,评估是否需要委任接管人。在适当的情况下,任何有关方面都可以提出要求终止接管人的申请,而法院将酌情指示。

  1. 在破产程序中,以下利益相关者的各自角色,权利和责任是什么?

(a) 债务人–在清算中,由于是清算/终止程序,公司将停止营业及交易,清算人代替董事管理公司。接管程序完成后,取决于接管程序的类型和命令条款,债务人公司将继续营运,前提是接管程序是法院命令的。接管并不意味着债务人公司的结束,但它是申请方重要的一步,对于有担保债权人来说,这通常是不得已的举动/最后选择。(b) 债务人的董事–清算时,董事的权力停止,但他们的职责仍然存在,重要的是,他们对公司及其债权人的信托义务在清算人被任命后仍然存在,因此他们仍然需要合作并协助清算人履行职责及职能。董事应将自己的处境放到一边,并确保他们的行为无可非议,因为清算人具有广泛的权力,可以对违法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采取行动,特别是在公司资不抵债时,他们应该合理地了解公司除了清算以外没有其他前景,但仍没有采取适当行动。(c) 债务人的股东–通常在法院清算中,股东的角色有限,他们应将任何资产交还给公司,以偿还任何未偿还的资本。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其责任风险是已知的,有限于投资的价值以及可能曾提供的任何担保。如果是成员自动清算,股东可以是发起清算并提名清算人的一方,但是在委任(和批准)清算人之后,股东的作用和参与会大大减少。(d) 有担保债权人–清算不影响有担保债权人的权利,并且就所有意图和目的而言,有担保债权人不受清算人任命的影响。(e) 无担保债权人–清算是一种集体纾缓,因此,同等类别的所有债权人都得到同等对待。在法院清算中,呈请债权人通过申请清算命令,并不会获得比其他债权人优先的利益。在成员启动的清算中,仅需简单多数即可批准成员对清算人的选择。债权人无法否决将公司清算的决定,但可以否决被委任的清算人的身份。无担保债权人增加其对清算程序的影响力的方法是提名自己(和/或其他人)成为清算审查委员会的成员,但需具有足够的债权价值才可以当选。清算人通常会向审查委员会作为咨询委员会,例如,如果要提起法律诉讼,他们可能会寻求委员会的认可和批准才继续进行。委员会还有权审查和批准清算人的薪酬和支出,这是一个强有力的位置。(f) 员工–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员工索赔不是一个普遍的问题,因为在此注册的大多数公司都在其他地方开展业务。随着经济物质条款的出现和今年新法规的出台,这种情况可能会发生变化,但是这将需要长时间才能体现,目前,大多数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都没有员工。(g) 养老金债权人–与在英属维尔京群岛雇员索赔是次要问题一样,养老金索赔也是相同的。(h) 破产从业人员–根据破产法,清算人的核心职责是收取,保护和变现公司的资产;然后根据破产法分配公司的资产或变现收益。这是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简化版本,并取决于清况,清算人可能进行资产追查,追回有形资产,处理法律索赔,对拖欠董事的追偿行动,以及一系列不同行动。因为清算人有权寻求法律咨询,并将与清算有关的任何事项提交法院以寻求指导/指示,清算人必须采取高水平的谨慎行动。(i) 法院–法院的角色也将取决于程序的类型,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应发挥监督作用,尽管破产从业人员是法院人员,并且会自行监督安排,但是法院仍会担任高级监督职务,并可以视情况指导和认可。

  1. 在破产程序中提出索赔的程序是什么?

债权人可以自愿以书面形式向清算人提出债权。清算人通常会邀请债权人提出债权或告知派发摊还债款的可能性很低,以此表明提出债权的成本可能超过这样做的任何收益。向清算人提交此类申索可能相当于向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提交申索。如果清算人发出其有意宣布派发摊还债款的通知,则未在指定日期之前提交债权的任何债权人将从派发中被取消。如果清算人裁定拒绝接纳申索,则必须提供书面理由。债权人有权通过书面答复对清算人的决定提出异议,这可能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债权裁定进行复核。建议清算人和债权人,尤其是双方对申索裁定可能有重大分歧的情况下,在最终裁定决定之前先进行沟通。这可以避免昂贵且漫长的诉讼程序,尤其是在清算人有权通过法院裁决而议定或妥协任何债权的情况下。

  1. 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如何排序?是否有任何债权具有"最高优先权",是否存在依法执行从属的范围(例如,衡平从属)?

资产变现收益按以下优先顺序支付:出售抵押资产的收益于减去变现成本后将支付给有担保债权人。有担保债权人可以对持有担保的资产进行估值,并可获顺序摊还无担保部分的债务,或者交出担保并顺序摊还整部分的债务,即交出抵押资产并与一般债权人按同时同等清偿原则接受摊还,当然有担保债权人需是主要债权人,并且有信心不会出现意料之外的债务,否则,这将摊薄其收益,与其整体利益相抵触。在支付了破产程序和高级人员的酬金之后,无抵押资产将首先分配给优先债权人,然后分配给无抵押债权人,按同时同等清偿原则平均分配。破产法的附表2列出了什么是优先申索,其内容如下:应付给雇员的工资和薪金,包括紧接相关日期(即开始破产时)之前的六个月内的佣金付款和累计的假日工资 — 最高为$10,000。破产前六个月应向英属维尔京群岛社会保障委员会支付的雇员供款和雇主供款有关的款项,此数额是无限的,因此全额皆为优先债权,但是超过六个月与雇主供款有关的的款项将为无抵债权。在紧接有关日期前的十二个月内,雇主应就退休金供款或医疗保险的供款,包括从雇员中扣除的任何款项,每名雇员上限为$5,000。欠英属维尔京群岛政府的任何税款,关税(包括印花税,执照费或许可证)的最高优先限额为$50,000。欠金融服务委员会的任何费用或罚款的最高优先限额为$20,000。如果有足够的资金来全额支付所有优先和无担保债权人,债权人有权就其债权获得法定利息,这将按法院利率或假设公司尚未破产实质上合同利率中的较高者计算。支付上述所有款项后剩余的任何资产将摊还给股东。

  1. 破产程序对现有合同有何影响?对应方可以自由终止吗?可以卸弃现有合同吗?

公司在清算之前签订的合同不会自动受到清算的影响。虽然清算人可以利用合同的利益,但需要支付在清算后行使合同所产生的费用。清算人也有权按照破产法,卸弃责任繁苛的合同/负有繁苛条件的财产,此过程根据合同或财产的类型而不同,但是在卸弃后产生的责任在清算中被列为无抵押责任。 (除非是雇员合同,在这种情况下,部分责任可能是优先债权)。破产法规定了适用于清算人卸弃财产的严格的通知期限,并且应通知任何在卸弃财产中拥有权利的人,否则清算人可能违反破产法。任命接管人不会影响公司存在性,尽管董事被剥夺了对任命所涉财产的权力。公司仍然对其现有合同承担责任,而接管人则担任公司的代理人。

  1. 债务人在破产之前进行的交易是否可以受到质疑并被作废?有哪些相关理由/回溯期/辩护?

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确实提供了可讨回申索和无效交易,清算人可对此提出质疑。通常,这是清算人为财产和债权人整体利益而收回资产的一种途径。 有四项通常于清算时程序被称为无效交易,包括不公平的优惠,逊值交易,无效的浮动押记和敲诈性的信贷交易。 使这些不公平的优惠,逊值交易,无效的浮动押记作废的相关理由是,该交易是在公司资不抵债时进行的,或者是导致公司资不抵债的。法例定明,对资不抵债的假定(可推翻)为目的的测试排除了资产负债表的测试。相关期限是清算开始前的六个月,如果与关联方进行交易,则该期限延长至两年。

  1. 清算程序如何结束?是否有任何债务可在清算程序中保留?

当所有资产变现后,或者,清算人认为资产无法变现,或者清算人的变现成本将高得无法承受,并且有效地将其废弃,并且将所收集的资产根据法定顺序摊还次序分配给利益相关者,则清算即告结束。清算人将准备一份包括最终帐户的报告,发送给已被接纳债权的债权人,所有成员以及公司事务登记官。该报告必须包含有关清算的变现和分配的说明,以及债权人或成员可以反对公司登记册中删除的理由的摘要,如果未收到反对,则登记官将继续解散公司。未在清算过程中处理的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注册公司,而该公司将恢复解散前的状态,即清算状态。尽管从技术上看这是可行的,问题是债权人将从此程序中获得的实际利益,即是否有任何利益会大于成本,因为一名独立的,有资格并获得许可的破产从业人员已经审查了公司的事务,账簿和记录,并确定已处理所有可收回资产,才提交最终报告并解散公司。但是在实践中,总有一些情况,例如可能是资产被隐藏起来,或者存在已知资产,但是由于缺乏资金,不易收回这些资产。如果债权人或利益相关方想在以后的时间为资产追查提供资金,可以选择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重新注册公司并任命清算人,以追讨潜在的申索或资产。跨境破产

  1. 外国债务人可以利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重组和破产制度吗?

如上文所述,英属维尔京群岛破产法是根据已颁布的法例和源于英属维尔京群岛内部的普通法判例和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裁决所混合。破产法规定了跨境援助的条文,并采纳了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示范法)。但是,示范法的第十八部分尚未生效,目前尚不清楚立法机构何时可以通过使之生效。因此,这意味着只有指定的领土/国家/地区可以获得英属维尔京群岛制度,但是未列入名单的国家可能难以从中获益,直到现状得到改变为止。外国债权人享有与国内债权人相同的制度。

  1. 在您的管辖范围内,法院将在何种条件下承认和/或实施外国破产或重组程序,或在此类程序中以其他方式给予协助?

该法令第十九部分涉及协助外国程序的命令,并规定外国代表可向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申请协助外国程序的命令,例如:· 限制开始或继续进行任何,执行或其他法律程序,或对债务人或与债务人的任何财产作出搔扰;· 限制对任何债务人财产的创造,行使或执行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 要求任何人向外国代表交付债务人的任何财产或该财产的收益;· 作出其认为适当的命令或给予纾缓,以便利,批准或执行使维尔京群岛破产程序与外国程序协调进行的安排;· 以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期限,对债务人任何财产任命临时接管人;· 授权外国代表对债务人或任何可能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破产程序中就债务人进行讯问的人进行讯问;· 搁置或终止或作出与英属维尔京群岛破产程序有关的任何其他和其认为适当的命令;或· 做出其认为适当的其他纾缓或给予其他纾缓。 作为所有英属维尔京群岛破产程序的基本原则,这不影响有担保债权人的权利,法例亦为此专门提供了保护。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对于适用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还是外国诉讼法具有自由裁量权和法律选择权。如果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因在其他司法管辖区拥有资产或其主要利益中心而在其他地方面临破产程序,则仍可以任命英属维尔京群岛清算人处理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中持有的资产,或者与外国代表达成协议如何在实行中划分职责和责任。

  1. 在跨境破产或重组程序中,法院将在何种程度上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院配合?

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必须考虑外国代表所要求的纾缓,并在确定适当的纾缓以及是否给予所寻求的纾缓时会考虑特定的标准清单。· 纾缓不得对有担保或优先债权人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 必须对在外国程序中的所有人给予公正待遇· 对英属维尔京群岛中针对公司提出索赔的人提供保护,以防止在外国程序中造成偏见和不便· 在外国程序中的分配顺序必须与英属维尔京群岛破程序产的分配顺序基本一致;和· 礼让 司法破产网络(JIN)成立于二零一六年十月,是由法官根据协议书进行的工作,是一个持续不断的参与平台,以促进司法思想领导,最佳实践和沟通合作。 JIN发布了法院,破产代表和其他涉及跨境破产的当事方之间的沟通与合作的指南,东加勒比最高法院( ECSC)于二零一七年五月签署通过《2017年第2项实践指南8》。ECSC指出,采用实践指南是在法院启动的程序中的又一个步骤,以确保在切实可行,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最公平的方式将债务人的财产分配给债权人,并为整个债权人团体带来最大的利益。使用准则是自愿过程。当被采用时,所有有关方面都可能会从债务人财产中获得更大的利益。显然,无论是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还是其他地方进行的程序,破产部门的司法机构,立法机构和破产从业人员致力于确保成本最小化,以便最大程度地变现,以偿还破产财产予债权人。

  1. 在重组和破产程序中如何看待公司集团?如果没有集体诉讼(或合并)的概念,那么破产从业人员是否必须/可以通过任何机制进行合作?

英属维尔京群岛没有进行集体诉讼或合并的具体概念。法院以提高效率和便利性来管理相关案件,但是没有任何程序可以将资产和债权合并起来作为一个整体来管理。此举坚持独立法律识别的原则。

  1. 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如何确定债务人的主要利益中心?

破产法第十八部包含基于示范法的规定,因此以主要利益中心的概念为基础,但这尚未生效。

  1. 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重组和破产程序中如何看待外国债权人?

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破产或重组程序中,对国内外债务人没有不同的处理,只是在重组程序中对不同类别的债权人有不同的处理。外国债权人遵循与国内债权人相同的索偿程序,实际上,英属维尔京群岛破产的大多数债权人(不论是数量和价值)都是外国债权人。当清算人要求债权人提出债权时,无论在何处发生债务或该债权的法律有何规定,清算人必须对提交的所有债权进行裁定并作出决定。

责任风险

  1. 当公司处于资不抵债边缘(或实际上处于资不抵债)时,债务人的董事应承担哪些职责?他们是否有义务在任何特定时间启动破产程序?

董事负有源自普通法的职责,以诚实,可信和符合公司最大利益的方式行事。此外,还期望董事们有同等的谨慎,尽职和技能职责,并在"合理董事"测试中,以检验合理(销售/财务/管理)董事在这种情况下的行为。英属维尔京群岛制度还对董事施加法定义务,要求其披露与公司发生的相关权益或交易,但要遵守某些有限的例外情况,例如董事与公司之间以及与正常业务过程中的交易之间的特定交易。其他法定职责包括保持记录和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中,没有法定要求董事在特定时间启动破产程序,但是由于法律中存在董事责任条款,这暗示着他们有在适当时间主动启动破产程序的义务。这一般是从特定事实判定,但建议董事应谨慎行事,确保尽早获得专业建议,以保护公司,债权人和董事的个人利益。董事应仔细考虑公司将进行的任何交易,以及这是否可能导致公司清算或增加债权人的损失。在此期间,还期望董事将考虑债权人的处境,并且当公司处于资不抵债边缘时,一般职责将扩大到符合公司债权人整体利益的范围。

  1. 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董事是否有可能承担个人责任?

最重要的原则是有独立的法人原则,公司债务的责任是公司承担的责任。但是,根据董事的作为或不作为,这层原则可被忽视。根据事实情况,董事的知识和"合理性测试"的结果,董事可能会自公司资不抵债,或被认为是资不抵债时开始,对所获得的任何收益,公司的特定债务或公司的亏损增加承担个人责任。董事面临的风险将与违反各项职责相关联,后果将与所违反的职责相关。违反普通法义务可能导致董事有责任偿还公司清算后产生的债务,或者公司因董事行事而增加的全部损失,例如于资不抵债时持续营业。违反衡平职责可能导致该董事需偿还得到的任何收益。违反法定职责将根据法定框架受到惩罚。当然,董事亦可能同时因违反普通法,衡平和法定职责而承担责任,这些不是相互排斥的。董事的责任,将取决于根据案件的事实和对"合理董事"的推断知识来考虑,以决定他/她可能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个人责任。

  1. 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任何其他方是否有责任承担责任(例如,贷方或股东责任)?

破产情况下的责任风险通常与所采取的行动(或视情况而不同)有关,主要是因为这些行动导致违反职责。公司清算后,股东或其他方(例如贷方)很少会承担责任,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导致无辜或无关联的第三方承担责任。按照惯例,股东的责任仅限于其在公司的投资价值,例如,股东收到了股份而有未付的资本,则在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即称为"股东责任",类似于未偿还的贷款。在公司无法满足偿付能力测试的情况下支付了股利,这种"非法股利"将被讨回。如果可以证明董事知道公司已经资不抵债,则可以就股东还款后的差额向董事追讨,这是董事可能面临个人责任的另一个原因。贷方可能在破产中面临风险的情况,可包括没有完善的担保,或者是担保受到挑战的情况,导致被认为是或声称是有担保债务的情况,从顺序摊还次序中变为一般无担保债务。这虽然不是责任类别,但肯定是债务人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的不利后果或风险。

其他

  1. 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重组和破产程序中,是否可以进行资产预售,以及是否可以无偿且无担保地出资产预售售资产?

立法中没有关于资产预售类型交易的具体规定,但是可以在适当的情况下通过应用现有规定来完成。接管人/清算人出售资产而无需法院的批准是容许的,因此,从理论上讲,资产预售是可能的。但是,实际上,资产预售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清算中很少见。例如在英国,有关于资产预售的必要性和相对普遍性的商业理由,在这里还不存在。由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清算中的资产类型多种多样,这意味着资产预售的情况是合理的,但这很少见。

  1. 是否允许债务抵销投标"债务抵销投标"?

立法中没有关于债务抵销投标的具体规定,但是可以在适当的情况下通过应用现有规定来完成。

趋势与预测

  1. 如何描述英属维尔京群岛的重组和破产情况以及当前趋势?在接下来的十二个月中,是否会有任何新的发展预期,包括任何拟议的立法改革?

英属维尔京群岛目前的重组格局正在发生变化,因为法院已经表明了一种折衷的方式来为跨境重组提供便利。法官的压力显而易见,因为其他离岸管辖区都屈从于需要重组债务的全球债券持有人的意愿,以及寻求解决方案的根本和,即解决方案仍然无法解决固定汇率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存在的问题。底线必须是潜在的全球业务(就算不是数万亿美元,亦需价值数十亿的业务)可行并且可以挽救,只要进行调整并朝着正确的方向改革。英属维尔京群岛作为一个法人管辖区,在开展业务时提供了所有有吸引力的组成部分(税收和外汇中立性,成立速度和成本低廉,稳定的法律和政治框架以及监管环境),在大多数重要的全球业务结构中都具有英属维尔京群岛的色彩。但是,如果英属维尔京群岛希望在全球经济中保持这种荣誉和功能,则需要向利益相关者提供在出现问题时解决问题的工具。最近,人们转向了对债务人更友好的制度。但是,法院的灵活性只有在立法机构不采取任何措施并对立法进行一些根本性改变的情况下才能屈服,这将使英属维尔京群岛拥有真正的救助制度。而反对者更希望将其保留为债权人友好的管辖区,以更加信服该管辖区从业者的信誉和诚信,以维护英属维尔京群岛所期望的高标准和最佳实践。但是法律的实施只能达到一定效果,要成为英属维尔京群岛应具有的灵活和动态的管辖权,需要进行立法改革,不幸的是,目前尚无任何改革方案。

提示和陷阱

  1. 进行平稳重组的主要秘诀是什么?将突出强调哪些潜在的症结所在?

能够给予客户和推荐工作的在岸/中岸律师的主要提示是,尽早让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律师和破产从业人员参与解决问题。为破产从业人员提供已成定局的情境对您自己和您的客户都是一种伤害,请向我们提出一个想法和一个高水平的目标,让我们与您合作,将这个想法发展成为可交付的战略计划。这是最基本的逻辑,这是您与外部顾问合作时的合理期望,让我们共同努力,团队合作,为问题提供最佳解决方案。加入合适的团队,才能找到合适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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