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国内纠纷提交国际仲裁,必然导致外国法的适用,进一步将产生冲突法的问题。另外,在诉讼制度中,纯粹的国内纠纷不可能在外国法院审理,因此,出于一国的司法权威的考虑,不少国家的司法实践中都限制非涉外争议提交外国仲裁。

那么印度法项下,非涉外争议是否可以提交外国仲裁?换句话说,争议主体、客体和法律关系都没有"涉外因素"的情况下,当事人是否可以提交外国仲裁1

从实践中来看,印度已经有不少企业采取了这样的做法,其中一些的双方当事人是纯粹的不包含任何外资因素的印度本土企业,另外一些则是外商直接投资者按照印度2013年《公司法》的规定注册成立的印度公司,结合印度1996年《仲裁与调解法》第2条中的定义,此类公司虽然含有外资,但国籍仍是印度籍,因此主体不具有涉外因素。

因印度的仲裁法中没有对无涉外因素提交国外仲裁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随着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印度籍当事人将纠纷提交境外仲裁,对这一问题的争论也愈发激烈。

当然,从实务中观察,如果印度方将无涉外因素的争议提交国外仲裁机构,比如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一般都会被受理。因为从法理上而言,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唯一标准在于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涉外因素的欠缺在大多数国家仲裁法都不构成仲裁协议无效的理由,新加坡法乃至印度法也是如此。

但问题是,如果外国的仲裁庭对于两个印度当事人提交的纯粹印度国内争议事项作出裁决,未来该裁决在印度境内寻求执行时是否会受到印度法院的阻力?

对于这一问题,印度司法裁判上出现了有意思的相左裁决和"真空地带",也就是说,关于争议双方都为印度主体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在印度境外仲裁,目前印度最高法院没有做出判定,但现有的高等法院案例中,如北阿坎德邦高等法院在" KLA construction Pvt. Ltd. v Kajima India Pvt. Ltd (Arbitration Petition No. 21 of 2017)"中就认为"双方所履行的合同之本质,并无任何关于国际贸易或商事的要素。除了双方均为印度公司以及合同在印度履行外,工程同样也在印度进行。案涉纠纷系国内纠纷,应当通过本国仲裁解决,而非国际仲裁。但是德里高等法院在" GMR Energy Limited v. Doosan Power Systems India Private Limited "和中央邦高等法院在" Sasan Power Limited v. North American Coal Corporation India Pvt. Ltd"的裁判中则持肯定意见,认为纯国内法事项可以去印度境外仲裁。

需要读者注意的是,此处出现"裁决相左"的原因是因为印度现行的政治体制。印度作为联邦制的共和国,其政府体制为二元化,即分为中央和地方邦两个层级,但其法院体系却是一元的。印度法院判例的基本运行规则为:下级法院受到上级法院判例的约束。但在高等法院之间,一邦的高等法院不需要受到另外一邦的高等法院的判例的约束,但另一邦的高等法院的判例具有"有说服力的价值(Persuasive Value)"。另外,印度最高法院不受其自身已经作成的判例的约束。因此,在印度最高法院就某一在印度各邦出现裁判偏差的问题给出明确裁定之前,可能会出现不同邦的案件将出现不同的审判结果的情形。当然,考虑到印度政府和司法机关近年来对仲裁越来越持有支持的态度,笔者认为未来此问题应该会得到最高法院或者法律修订的澄清,但这也给中资印度企业提了一个醒,因为按照印度法律规定,中资印度公司仍然是印度公司,如果合同对手方也是一个印度公司,且履行地和标的等都是在印度,此时需要好好筹划下争议解决条款中的相关规定,避免未来在援引争议解决条款时产生麻烦。

此外,假设印度本国的两个当事人已经可以将纯粹的、不包含涉外因素的国内纠纷提交印度境外仲裁,那接下来的一个问题是,是否可以将实体法(Substantive Law)规定为外国法的问题,如约定这一不包含涉外因素并且在印度履行的合同适用英国法或者中国法?

在"TDM Infrastructure Pvt Ltd v. UE Development India Ltd ((2008) 14 SCC 271)"这一判决中,印度最高法院认为,两个印度主体约定实体法为外国法有悖印度的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并且印度1872年《合同法》第23条2里面也规定了违反公共政策的合同非法(unlawful),因而无效(Void)。

在"Bharat Aluminum Co v Kaiser Aluminum Technical Services Inc(2012) 9 SCC 552"一案中,印度最高法院认为,基于1996年《仲裁与调解法》第28条之规定,仲裁庭必须适用印度法。这是为了确保两个或两个以上印度当事人之间,不得通过仲裁逃避印度实体法律的适用,该规定优先于合同的约定适用。

所以目前至少可以明确的一点是,印度主体对于那些纯粹印度事项的争议提交仲裁时,在仲裁中选择外国法作为实体法有违印度的公共政策之嫌,在未来很可能导致裁决在执行阶段遇到阻力。

印度大恒竺成(Linklegal)律师事务所评注:

我们实务中经常发现,中国企业在与印度对手方进行商业往来的时候,一般采取的态度是"鸵鸟政策(Ostrich Policy)",也就是非常明显的逃避心理,就如同鸵鸟遇到危险就把头埋到自己脖子里,采取自欺欺人的方式换取心安。而这种心理在实践中的表现首先是,争端解决机制必须选择仲裁而非印度的法院;其次,仲裁必须要在印度之外进行;再次,仲裁的实体法和程序法都不得用印度法。这相当于是把所有具有印度元素的东西进行了全部剔除。

当然,站在中国企业的立场上不难理解,因为印度法院的效率实在太过声名狼藉,因而只能选择仲裁,并且目前中国对印度的法律研究主要集中在印度古代法、宗教法上,对具有实务指导意义的印度商事和程序法的系统性研究几乎为零,所以中国企业肯定会不顾一切地逃离任何与印度法律沾边的内容。但这一"鸵鸟心态"和一味地剥离印度法元素所带来的后续问题是,仲裁裁决的执行是离不开印度的司法体系的,前期复杂的架构可能会导致后期仲裁裁决到印度进行执行时候的阻力。再者,如果到了执行时再去了解印度的一些具体法律制度,临时抓瞎的效果肯定大打折扣。

"破山中贼易,破心中贼难",印度的司法体系和法律制度固然不是世界上最好的,但作为与印度打交道的中国企业,必须要一开始就要从心理上重视如何利用印度现有的法律体系来维护自身权益,而不是一味地逃避印度的一切。毕竟"全球化(globalization)"在实质意义上应该是"全球本地化(global localization)",希望深耕印度市场,就必须对印度的相关司法制度和救济措施做好功课,不要在出现问题的时候因"交学费"而懊悔。

关于印度大恒竺成(Linklegal)律师事务所

印度大恒竺成律师事务所是按照印度法律合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获准在印度全境各邦执业并在印度最高法院拥有出庭资格,律所同时在印度律师公会备案,律所在包括德里、孟买、古尔冈、金奈、海德拉巴和班加罗尔在内的印度主要商业城市拥有分所,并设立有专门的中国事务部,本所从2010年起帮助了超过上百家中国企业投资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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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结合印度仲裁法第2条第f款来看,其对什么是"国际商事仲裁"作出了定义:

(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means an arbitration relating to disputes arising out of legal relationships, whether contractual or not, considered as commercial under the law in force in India and where at least one of the parties is

"国际商事仲裁"指的是产生于依印度法被认为是商事(无论其为契约性与否)法律关系的争端有关的仲裁,且至少一方当事人是:

(i) An individual who is a national of, or habitually resident in, any country other than India; or国籍或者习惯居住地为印度之外的任何国家的自然人;或者

(ii) A body corporate which is in corporate in any on n try other than India; or

在印度之外任何国家设立的法人团体;或者

(iii) A company or an association or a body of individuals whose central management and control is exercised in any country other than India; or

核心管理和控制权在印度境外任何国家行使的公司、社团或者自然人组织;或者

(iv). The Government of a foreign country;外国政府;

2 "What consideration and objects are lawful, and what not.—The consideration or object of an agreement is lawful, unless— —The consideration or object of an agreement is lawful, unless—" it is forbidden by law; 14 or is of such a nature that, if permitted, it would defeat the provisions of any law; or is fraudulent; or involves or implies, injury to the person or property of another; or the Court regards it as immoral, or opposed to public policy. In each of these cases, the consideration or object of an agreement is said to be unlawful. Every agreement of which the object or consideration is unlawful is vo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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