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品牌所有者需要知道什么

在香港,根据在先的未注册商标权利来成功异议一个商标申请非常困难,但VIVO案件*展现了如何能做到这一点。

我们帮助客户Garmin Switzerland GMBH("Garmin")建立了以VIVO为主要构成要素的系列商标的商誉和声誉,商标注册处认为他人使用VIVO商标可能会造成混淆。

背景

BBK电子公司("BBK")是一家中国公司,在中国以VIVO品牌智能手机和便携式电子设备闻名,其在香港申请注册第9类VIVO商标。

Garmin是一家专注于GPS技术的领先公司,使用以VIVO开头的多个品牌名称来推广产品,例如VIVOFIT、VIVOSMART、VIVOACTIVE和VIVOMOVE。该公司以对方冒名攀附、其商标驰名和对方恶意为由对上述商标申请提起异议。

法律

特别是,《香港商标条例》第12条第(5)款第(a)项根据反对冒名攀附保护未注册商标。构成冒名攀附需要三个关键要件:

商誉和声誉

Garmin能够证明自2014年以来,其一直在香港的智能手表、腕带和活动追踪器上使用其多种VIVO商标和以VIVO为主要构成元素的商标,这种使用比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早了近两年。根据提交的证据,听证官确信Garmin在其各种VIVO商标和VIVO为主要构成元素的商标中已经建立了良好的商誉和声誉。

误认

鉴于双方的商标和产品在视觉和听觉上高度相似,且BKK的产品为Garmin产品的赠品,双方商品通过相同的渠道进行销售,因此误认也成立。BKK在中国大陆使用争议商标的情况被认为与本案无关。

损害

基于上述两项认定结果,认为Garmin可能因此遭受损害。

关键要点

基于未注册商标权的异议想要成功,需要提供强有力的证据证明该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建立起商誉。

因此,品牌所有者应确保自己有适当的程序来收集和维护其商标的使用记录。这包括:产品包装的日期和记录;载明品牌产品的销售发票;相关目录或小册子;带有日期和发布细节的广告;显示销售或促销情况的带日期的网站打印件。此外,收集的证据应该发生在香港,尽可能的情况下显示品牌产品/服务的持续和广泛销售和推广。

*案件:关于第303797579号[2023] HKTMR 40申请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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