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最近修订的《香港主板上市规则》引入了特殊目的收购公司 (SPAC) 制度,此举是香港在弥补吸引 SPAC 保荐人(尤其是来自占主导地位美国交易所的保荐人)上市面临的竞争劣势方面迈出的积极一步。   

虽然有评论人士指出,新制度制定的质量和适用性标准要求过高,会降低该制度在商业上的吸引力,但是,中国内地和香港的 SPAC 发起人对这一发展表示大力欢迎,并认为其提升了香港作为上市地点的吸引力和可及性。 

新的香港 SPAC 上市制度力求达到一种平衡,对上市候选公司和 de-SPAC(即,SPAC 并购)交易目标的质量提出了相对严格的要求,如此一来既满足了 SPAC 保荐人的商业需求,又提高了投资者保护标准。重点投资者保护的关键事项包括:

  • 仅专业投资者可在 IPO 阶段参与 SPAC;
  • 一旦 SPAC 公司的 IPO 完成并进入 de-SPAC 并购交易,散户投资者方可参与 de-SPAC 目标公司的证券交易;
  • 在 SPAC 进行 IPO 时,发起人股份的上限为发行股份总数的 30%;
  • SPAC 股东必须获得在 de-SPAC 并购交易前赎回其股票的选择权;
  • 与其他传统 IPO 相同,de-SPAC 目标公司也需要接受同样的审查程序;
  • 第三方独立 PIPE 投资者有义务在 de-SPAC 并购交易中提供资金,且其中需包含至少 50% 来自至少 3 名资深投资者的独立 PIPE 投资(根据上市规则定义)。

所有此类措施都旨在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保护和信心。根据 SPAC 规则,SPAC 发起人必须满足一系列的适用性和合格要求(例如,要求至少有一名 SPAC 发起人持有第 6 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和/或第 9 类(资产管理)香港证监会颁发的牌照),旨在达成更为优质的 de-SPAC 并购目标,并由此延伸,取得更好的市场表现。据英国《金融时报》2022 年 1 月 21 日报道,截至 2022 年 1 月 19 日,Spac Research 在 2021 年完成的并购交易中有 199 宗的股价平均下跌了约 40%。由于美国 SPAC 市场表现的高度波动性,对香港 SPAC 上市制度的严格审查促使保荐人更有信心识别出更为优质的 de-SPAC 并购目标。我们相信,上述特点有助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上市制度在全球范围内成为特别行政区上市制度的强化版。它将为 (1) SPAC 的发起人(如果以美国的经验为参照的话,将包括主要的地区性私人股本赞助商)提供一条简化途径,使其可在当地筹集资金,而无需经历传统路演过程的漫长时间;(2) de-SPAC 并购目标是一种传统 IPO 途径之外的替代途径,每个案例都是在一个更为规范的环境下进行,从而更加符合市场参与者的利益。

开曼群岛公司在执行一项 SPAC 并购交易时,会持续受到保荐人和投资者的关注,尤其是当并购目标公司的总部位于美国以外的地区时。开曼群岛提供了一系列便利之处,例如,大体上以英国的普通法、政治的稳定性、税收的高效性、资本保全规则的灵活性、对外汇管制的自由性为基础的严密的司法系统、简捷的法定兼并制度,以及获得全球领先金融中心和证券交易认可的悠久的历史。涉及开曼群岛公司的并购交易大多是通过开曼群岛的法定兼并程序完成(例如,大多数拥有非美国目标的 SPAC 公司都使用开曼群岛注册 SPAC 公司,以满足后续的 de-SPAC 并购交易)。截至 2021 年 6 月,有 289 家开曼群岛公司在纳斯达克上市,185 家开曼群岛公司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截至 2020 年底,开曼群岛在港交所上市公司 1186 家,占港交所上市公司总数的 60.36%。随着香港 SPAC 制度的实施,我们对开曼投资工具的需求将继续增长持乐观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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