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造性审查意见中,经常存在某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者是基于对比文件结合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认定。

下文结合具体案例,来分析对此如何答辩。

该案例涉及一种图像形成装置,权利要求1记载了“一种图像形成装置,包括:加热部件,加热使用可消色的色调剂形成在记录介质上的色调剂图像,所述可消色的色调剂具有被外壳包覆的胶囊构造;……;温度控制部,将所述加热部件的温度控制在所述色调剂的浓度维持界限温度以下的温度且色调剂的熔融界限温度以上的温度;以及……”。

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认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过争辩和修改后,焦点集中在了“温度控制部将所述加热部件的温度控制在所述色调剂的浓度维持界限温度以下的温度且色调剂的熔融界限温度以上的温度”是否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单独看该特征,确实容易被认定为公知常识,色调剂的温度当然要维持在一定温度区间中,由此色调剂才能保持熔融状态并且维持一定浓度。

这时我们该如何应对呢?

1)确定该特征在该 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的作用

权利要求中的各特征都不是孤立存在的,所有特征的结合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那么我们分析被认定为公知常识的特征时,可以首先分析该特征在该技术方案中的作用、该特征与其他特征之间的联系等等。

在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使用可消色的色调剂来形成图像,并且可消色的色调剂具有被外壳包覆的胶囊构造。可消色的色调剂是一种超过消色温度即消除颜色的色调剂,因此印刷时需要将该色调剂的温度保持在消色温度以下。并且,为了将色调剂保持为熔融状态,需要将其加热至熔融温度以上;为了维持一定浓度,还需要避免其温度超过浓度界限温度。

综合以上因素,才能获得印刷时理想的色调剂温度范围。而上述特征在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的作用即是获得印刷时理想的色调剂温度范围。

接下来就可以☟

2)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教导或启示

若该特征在该技术方案中的作用与现有技术中不同,则我们可以据此进行争辩。

而具体到本案,在现有技术中,使用可消色的色调剂形成图像时,也需要将色调剂维持在一定温度范围内,并且熔融状态、浓度都是需要考虑的因素,可以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启示。因此,审查员认定上述特征属于 公知常识是有一定道理的。

看来我们需要☟

3)寻找与现有技术的不同

笔者在本案说明书中找到了本发明与现有技术的区别。即,发明人考虑到了从加热部件接触色调剂开始到加热部件的温度传递到胶囊的芯为止存在时间差,因此将色调剂的浓度维持界限温度设定为高于消色温度,也即,色调剂可被允许的温度上限高于消色温度。把加热部件的温度控制在色调剂的消色温度以下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但是把浓度维持界限温度控制为比色调剂的消色温度高、从而能够把加热部件的温度设为高于色调剂的消色温度并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据此,笔者建议客户在 权利要求1中补入特征“所述浓度维持界限温度被控制为比所述色调剂的消色温度高”。

由此,通过将浓度维持界限温度控制为比色调剂的消色温度高,能够加大浓度维持界限温度和熔融界限温度之间的差,增加加热部件的温度控制的裕度,从而确保可靠地防止图像消去的同时将色调剂图像定影在纸张上。

最终,审查员接受了上述修改和 争辩,该案获得授权。

希望上述这个小案例对读者有所启发,在 创造性审查意见中某特征被认定为公知常识时,可以参考上述分析步骤来找寻破解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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