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广大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即将迎来首次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前,只有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例如私营企业主等个人,需要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税制改革后,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的大量纳税人也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了。对普通大众来说,这是一件很陌生的新鲜事。

到底什么是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为什么要办理汇算清缴?哪些个人需要进行汇算清缴?具体如何办理汇算清缴?汇算清缴中有什么要点?本文旨在帮助广大个人纳税人正确理解和准确实施汇算清缴,以依法纳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是国际通行做法。我国从2019年起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个税法),改革了旧有的税制,首次建立了四项所得综合计税的个人所得税制。

所谓四项所得综合计税的个人所得税制,是指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和"稿酬所得"四项所得的,合并作为"综合所得",按照一年来计算应纳税款,也即合并计税和按年计税。而改革之前,这四项所得是分别计税和按月计税的。正是由于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改为合并计税和按年计税,就产生了纳税人先分月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再对全年收入和支出进行整体核算的需求,以便准确计税应纳税额,退回之前分月预缴时多缴的税款,或补足少缴税款。这种对于全年税款的整体核算和多退少补就是年度汇算清缴。

过去不需要办理汇算清缴,是由于改革前分别计税和按月计税的税制,不会产生年度终了后对全年收支整体核算和多退少补的需求。

年度汇算清缴的目的,一是查漏补遗,例如未足额享受各项扣除的,可以在汇算清缴时补充申报享受;二是汇总全年的综合所得,例如收入申报不全面的,可以补充申报收入;三是实现多缴税款的退回和少缴税款的补缴。

如果不办理汇算清缴会带来两个后果:

一是原本可以退回的多缴税款无法退回了。因为多缴税款而放弃退税的无需办理汇算清缴,因此如果纳税人不办理汇算清缴,税务机关就认为纳税人放弃了退税的权利。而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只有在汇算清缴时才可以享受,其他的专项附加扣除、捐赠支出、免税待遇等,纳税人也可能由于工作单位不掌握相关信息,或者没有工作单位无法进行扣除等原因,在预缴时没能享受或没能足额享受。这些都会带来汇算清缴后退税的效果。而放弃了汇算清缴,就等于放弃了退税,无形中增加了自己的税收负担。

二是汇算清缴是纳税人自行申报的一种,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如果纳税人少缴了税款超过400元,又不办理汇算清缴,则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在不同的情况下可能面临不同的法律责任,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虽然汇算清缴对大家来说确实是一个陌生的新事物,但是在现代化的信息系统和技术之下,借助税务机关前期大量的基础性工作,大家对于办理汇算清缴不必过于担心。新的自然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系统非常智能,网上办理十分便捷,无需个人提交或上传任何证明材料,退税直接通过网络到账,大家完全可以放心尝试。

下面我们从哪些纳税人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如何办理汇算清缴、如何退补税等方面逐一为大家介绍。

一、哪些纳税人应当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实施汇算清缴的主体。

首先,并不是所有的个人纳税人都需要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一)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的个人纳税人要符合的首要条件是在2019年取得了综合所得。未取得综合所得的个人无需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综合所得包括四项:

1.工资薪金所得(从工作单位取得);

2.劳务报酬(从非工作单位取得);

3.特许权使用费(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4.稿酬所得。

如果个人在2019年只取得了经营所得1(例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通过经营取得的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例如股票分红)、财产租赁所得(例如房租收入)、财产转让所得(例如二手房转让)或偶然所得(例如中奖所得),并未取得综合所得,那么就不需要办理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所以个体工商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独资企业主等,如果2019年没有从其他单位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以及各类特许权使用费和稿酬收入,则无需办理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但要办理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

此外,所谓在2019年取得,指的是个人在2019年1月到12月实际取得相关所得,而不是指相关所得是通过2019年期间的劳动取得。如果单位在2020年1月向员工发放2019年12月的工资,则该工资收入应作为员工2020年的所得,而不是2019年的所得。

(二)取得了综合所得的个人也未必都需要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个人不需要汇算清缴:

1.2019年全年四项收入总额不超过12万元的(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的,不含全年一次性奖金3);

2.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的;

3.已预缴税额高于应纳税额,可以申请退税但不申请的;

4.已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应补缴税款,但补缴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除了以上情形外,取得综合所得的个人都应当办理汇算清缴。

可以看出,除了第1种情形个人可以通过简单地汇总自己的全年收入即可以确定外,第2、第3、第4种情形都需要先汇总计算全年收入和应纳税额,与预缴税额进行比较后方能确定。

对于2、3、4三种情形,个人难以确定自己是否符合的,建议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的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该APP操作便捷简单,在APP上填写全年收入情况、三险一金金额、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和捐赠支出后,APP可以自动计算出应补税额或应退税额。

这里可供大家参考的是:如果个人2019年全年的12个月都在同一个单位工作,除了来自这家工作单位的工资薪金外,并无其他综合所得(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和稿酬),且全年各月工资保持稳定,所在单位财务核算健全,对个人的子女教育支出等专项附加扣除4、年金支出、捐赠支出等都已在每月预扣预缴申报时进行扣除,个人本人及配偶、子女在2019年也没有发生大病医疗的情况,单位已按照法定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了各月的个人所得税(标志是每月扣税金额逐月递增),那么个人的已交税款与应交税款可能没有差异或者差异不大,可能无需办理汇算清缴。

尽管如此,本文仍然建议大家采用手机APP方式尝试进行汇算,因为从今年开始,汇算清缴将成为每年的常规动作,手机办理也并不复杂,早尝试早受益。个人进入系统,认真检查自己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等是否足额享受(关于专项附加扣除的享受如有疑问,可向税务机关或专业人士咨询),进行到"应补/退税额"一栏时,如果发现自动计算的应补税额不超过400元的,可以直接退出系统放弃汇算清缴,无需进入后续的补税操作。

二、如何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一)办理方式和办理渠道

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办理方式有三种:

1.个人自行办理。

(1)【强烈推荐】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手机端"个人所得税"APP办理汇算清缴。该APP采用个人身份证号码和面部识别系统注册实名用户并登录,操作非常方便。税务机关数据系统中已有数据都已在相关表格中预填,无需纳税人提供,而且相关数据能够自动勾稽和计算。

(2)登录当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提供的网页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汇算清缴。相关功能与手机APP功能类似。但是办理汇算清缴前需要注册实名用户。实名用户注册需借助手机APP或者持本人身份证到本地税务机关办税大厅申请获得系统注册码后办理。所以如果能够直接通过手机APP注册并登录的,不推荐使用网页端。

(3)邮寄办理。个人在税务机关网站下载《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其中,《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仅适用于个人年度四项收入总额不超过六万元且无境外收入的情形;《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均适用于个人无境外收入,但年度四项收入总额超过六万元的情形(推荐填写《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收入的情形。

(如需索取相关电子申报表的,可在本文留言板留下电子邮箱)。

个人选择适合自己情况的表格手工填写完毕后,将申报表寄送至工作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为户籍或者经常居住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指定的税务机关(目前尚未公布,可关注相关官方网站公告栏)。

(4)前往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有工作单位的个人,可以前往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有两个及以上工作单位的,可以选择其中一个单位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没有工作单位的个人,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税务机关办理。

2.委托办理。

(1)由单位代为办理的,个人应在2020年4月30日前与单位进行书面确认,补充提供其2019年度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个人可以委托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并签订《授权委托书》。

单位或其他受托人为个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本人。个人发现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扣缴义务人或受托人办理更正申报,也可自行办理更正申报。更正申报与原始申报的方式和渠道相同。

(二)办理汇算清缴时需要准备的数据和资料

1.  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办理汇算清缴为例,个人应当准备好如下数据用于填写和核对(适用于2019年无境外所得的有住所5居民个人):

(1)2019年全年工资薪金收入总额(不包括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

(2)2019年全年劳动报酬收入总额;

(3)2019年全年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总额;

(4)2019年全年稿酬收入总额;

(5)【如有】2019年免税收入总额或减免税额(例如残疾人、烈属、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等);

(6)2019年全年个人负担的三险一金各自的总额;

(7) 2019年全年专项附加扣除各项总额,包括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本人配偶和子女的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住房租金支出和赡养老人支出;

(8)【如有】2019年全年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总额;

(9)【如有】2019年全年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支出(不超过2400元);

(10)【如有】2019年全年符合条件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支出(仅限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

(11)【如有】2019年全年取得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时发生的合理税费支出;

(12)【如有】2019年全年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展业成本。

(13)【如有】2019年可以扣除的捐赠支出(2020年疫情防治的捐赠支出应在2020年扣除);

(14)个人有效银行账户信息(用于退税):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所在省份、账号。

2.个人无需向税务机关提交或通过网络上传任何证明资料,但应当在五年内留存如下资料备查:

(1)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且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2)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中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

(3)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

(4)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留存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

(5)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留存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

(6) 汇算清缴申报表;

(7)享受税收优惠的相关资料;

(8)其他扣除的资料。

三、如何退税和补税

(一)退税。

通过汇算清缴,个人预缴时多缴了税款需要退税的,退税流程分为便捷退税和一般退税两种:

便捷退税的条件是:1.个人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2.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税务局网页端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提供的便捷退税功能(填写简易申报表)办理。3.只能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办理(六月不能办理)。

个人办理便捷退税只需确认已预缴的税额(税额已通过系统预填)、正确填写个人有效银行账户后,退税就可以即时到账。

不符合便捷退税条件的个人需要退税的,按照一般退税流程办理,可以通过手机APP、网页端、邮寄或前往办税服务大厅等多种方式进行,基本流程是:1.填写或确认个人基本信息、全年收入、免税收入、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捐赠支出等;2.自动或手工计算应纳税额;3.填写或确认已缴税额;4.自动或手工计算应退税额;4.正确填写有效银行账户信息;5.获得退税。

(二)补税。

个人预缴时少缴了税款需要补税的,办理程序与上述一般退税流程类似,只是无需填写银行账户,而是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的POS机、银行柜台或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缴纳税款即可。

四、其他提示

(一)个人有疑难问题的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网页端、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渠道寻求咨询,也可以向专业人士寻求帮助。

(二)为避免前往办税服务大厅办理汇算清缴扎堆拥堵,主管税务机关将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纳税人在确定的时间段内办理。纳税人通过手机APP或网页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可以避免发生现场扎堆的情况。

(三)对于因年长、行动不便等独立完成年度汇算存在特殊困难的,纳税人可申请税务机关提供个性化年度汇算服务。

(四)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必须办理汇算清缴,其程序更为复杂,需要增加相应的填报内容,包括《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等 6。详情可向税务机关或专业人士咨询,也可委托专业人员办理。

(五)如果工作单位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没有及时将从个人处扣缴的税款入库,也不影响个人汇算清缴时按照规定申请退税。

(六)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支持开具、打印个人缴税的《纳税记录》。

Footnotes

1. 2019年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等,应当在2020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经营所得的年度汇算清缴。经营所得的年度汇算清缴与综合所得的年度汇算清缴差别很大,本文仅介绍综合所得的年度汇算清缴。

2.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指的是在司法局进行了合伙人登记的合伙人。未登记的在税法上不视为合伙人。

3. 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选择单独计税,也可以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税,详见《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个人可以选择是否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工资薪金计税,如果选择单独计税的,则不需要计入四项收入总额中。

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工作单位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两个月内,向个人提供已办理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及金额等信息,便于核对。

5. 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与是否购置房屋无关。

6. 详情可参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The content of this article is intended to provide a general guide to the subject matter. Specialist advice should be sought about your specific circumsta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