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9日,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政府修订了《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物业转让税条例》(Reg. 74/88),将于2020年6月1日生效。该修正案对外国实体和应税受托人实行了新的豁免,即免除根据《物业转让税法》在特定区域内购买住宅物业时通常需要支付20%的额外物业转让税的义务,通常称为 “外国买家税”。在此修正案之前,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哪怕只有一个有限合伙人是外国人、外国注册成立的公司或外资控股的公司,其代持人或合伙人进行指定区域内的住宅财产转让,都需要按照应税交易的公平市场价值缴纳外国买家税。

根据该修正案,如果应税交易中的土地受让人是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该有限合伙企业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则该有限合伙企业免征外国买家税:

(1)在物业转让(或在土地所有权办公室登记应税交易其他申请)之日:

a)有限合伙企业的每个普通合伙人是加拿大公民、加拿大永久居民或非外国公司;

b)所有外国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合并收入权益,不足合伙人可享有限合伙企业利润的收入权益的一半;和

(2)有限合伙企业的每个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在发生应纳税交易的整个纳税年度内都是加拿大税务居民。

由此看来,如果一名单纯的代持人代表有限合伙企业获得指定区域内住宅物业的所有权,则该豁免不适用。代持人需要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外国实体可以通过加拿大公司持有其有限合伙企业的权益来满足以上(2)中的要求。

总体而言,这对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房地产投资者来说是一个积极的发展,并解决了与公司相比,在征收外国买家税方面的不一致之处。

Originally published 22 May,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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