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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公布了《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新《证据规定》),2020年5月1日将开始施行。


新《证据规定》改动幅度较大,对原《证据规定》条文未作修改的仅11条,修改的41条,新增条文47条。本文选取部分对知识产权诉讼有影响的修改和新增的亮点内容予以介绍,由于知识产权案件紧跟科技发展的特性,在司法实践中已有相关的案例体现或践行新增条文的内容。

关于自认

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自认一般体现在公司公开的宣传或案件审理的庭审中。特别是作为被告对公司官网或宣传手册等对销售数据、营业状况的展示,一旦确认侵权能否视为自认而作为侵权获利的依据,存在较大的争议。


考虑到知识产权案件取证难,从尽可能地打击和遏制侵权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等角度出发,部分司法机关采取了相应的司法措施,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针对"能否以侵权人在报刊杂志等媒介上关于其侵权商品销售数量的宣传作为确定其销售侵权商品数量的参考?"做了明确解答:"在没有其他参考依据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侵权人在有关媒体上宣传的销售数量作为认定其销售侵权商品数量的参考。"这在一定程度是对当事人自认的确认。


这方面的案例也有一些。

如在爱奇艺公司诉极科极客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中,被告官方网站介绍了其销售数量和市场份额,虽然当庭予以否认。一、二审法院均认可了被告网站、官方微博宣称的内容有较高证明力,予以采信。即使二审中,极科极客公司提交财务证据,用以证明一审判赔数额过高,但二审法院认为极科极客公司的财务证据与其广告宣传证据严重不符,未采信其提交的财务证据。


可见,当事人对其宣称的获利情况视为自认,并在无确切证据情况下不能轻易反悔。


新《证据规定》关于自认的规定是对上述知识产权诉讼关于自认规则和司法实践的进一步确认和完善。


新《证据规定》明确适用范围。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是自认,将免除对方的举证义务。新《证据规定》第三条列举了自认的适用范围,即"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适用自认规定。


新《证据规定》修改了关于委托代理人自认的规定。原《证据规定》规定,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不视为当事人自认。新《证据规定》删除了这个规定,修改为"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也即,只要授权委托书没有明确排除,诉讼代理人的自认即视为当事人的自认。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发表意见应更为审慎,避免随意承认导致对当事人不利的法律后果。


另外,新《证据规定》增加了关于共同诉讼中自认,关于限制、限条件自认的规定,修改了关于撤销自认的条件。


关于电子数据

在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不管是权利人权属证据中的知名度证据,还是侵权证据,电子数据的证据比例越来越多。新《证据规定》新增了电子数据的范围,并明确了审查规则,这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新《证据规定》不完全列举了电子数据的范围。

第十四条规定:"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新《证据规定》明确了电子数据的审查规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了对电子数据真实性认定的因素,包括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等七大类因素。第九十四条规定了法院可确认真实性的五大类电子数据(除非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包括当事人提交或保管的对己不利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按照双方约定方式保存传输和提取的五种情形。


关于"书证提出命令"

"书证提出命令"是指《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对"书证提出命令"的细化是新《证据规定》的亮点之一,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八条对"书证提出命令"的申请条件、审查程序、书证范围和不按要求提供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规定。


"书证提出命令"的申请条件。

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书应当载明:(1)申请提出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2)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3)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4)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


法院对书证的审查。

第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辩论。当事人申请提交的书证不明确、书证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无必要、待证事实对于裁判结果无实质性影响、书证未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或者不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七条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申请人。


列举了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提交书证的范围。

第四十七条规定,应当提交的书证包括:(1)在诉讼中曾引用;(2)为对方利益所制作;(3)对方依法有权查阅、获取;(4)账簿、记账原始凭证;(5)其他。


不按要求提交书证的法律后果。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或者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关于"证据突袭"的处罚

新《证据规定》新增了对"证据突袭"的处罚。第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可以结合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导致诉讼迟延的情况、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确定罚款数额。


关于"虚假陈述"

为落实诚实信用原则,避免当事人进行虚假陈述,新《证据规定》规定了对"虚假陈述"的处罚并责令当事人签署和宣读保证书。


新《证据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应当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捺印。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宣读并进行说明。"


除了上述介绍的内容外,新《证据规定》对鉴定制度的完善、新证据的规定等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有重要的指引和规制,因篇幅限制不作过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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