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作为中国最大的邻国和战略合作伙伴,也是"一带一路"沿线最重要的国家之一。近年来,随着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行,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赴俄发展。而中俄两国在贸易往来的过程中,亦难免会产生摩擦。因此,对俄罗斯法院体系的通晓对中企在俄维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现代俄罗斯法院体系由1996年12月31日颁布的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法院体系》(下称"法院体系法")正式确立,该法对俄罗斯法院的体系、审级、职权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此后,随着社会的发展,俄罗斯法院体系一直处于改革中,并先后出台了《普通法院法》、《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典》、《仲裁法院法》、《最高法院法》、《宪法法院法》等联邦法律对俄罗斯法院体系进行规范和完善。

一、俄罗斯法院制度

由于俄罗斯实行联邦制政体,俄罗斯法院体系由"联邦法院体系"和"联邦主体法院体系"共同构成。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院体系法》第四条规定,联邦法院由宪法法院、最高法院、普通法院和仲裁法院共同构成。联邦普通法院由二审法院、三审法院,共和国最高法院,边疆区、州法院,直辖市法院,自治州、自治区法院,区法院,军事法院和专门法院共同构成;联邦仲裁法院由联邦区仲裁法院、二审仲裁法院、联邦主体仲裁法院和专门法院共同构成;联邦主体法院由联邦主体宪法(章程)法院及和解法官共同构成。

(一)联邦法院体系

1.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

宪法法院是俄罗斯联邦的宪法保障机关和监督机关,负责维护宪法体制的基础、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保障俄罗斯联邦宪法在俄罗斯联邦领土内至高无上的效力和地位。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由十二名法官组成,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提名进行任命,且没有任期限制。宪法法院具体履行以下职能:

1)负责对联邦法律,总统、联邦委员会、国家杜马和政府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共和国的宪法、宪章、法律及其他俄罗斯联邦主体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签署的协议,以及俄罗斯联邦签署的未生效的国际条约的合宪性审查;

2)负责解决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之间、联邦主体最高权力机关之间以及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俄罗斯联邦主体权力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

3)根据公民对侵犯其宪法权利和自由的控诉,对个案中适用的法律进行合宪性审查;

4)对俄罗斯联邦宪法进行解释等。

2.俄罗斯联邦普通法院

俄罗斯联邦普通法院是指对民事、刑事和行政违法等案件行使管辖权的法院,具体包括区法院,共和国最高法院,边疆区、州法院,自治州、自治区法院,军事法院,二审法院和三审法院。联邦普通法院在其权限范围内负责审理所有的刑事案件,涉及合法利益的民事和行政案件,保护受侵犯或有争议的权利和自由,但根据联邦法律规定,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除外。

(1)区法院

区法院是俄罗斯联邦绝大多数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一审法院,同时也是和解法官的二审法院,通常设在俄罗斯联邦的区、市辖区(较大市)和其他城市内,直辖市除外。区法院的法官、院长、副院长由俄罗斯联邦总统任命,院长和副院长任期六年,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次。

(2)共和国最高法院,边疆区、州法院,联邦直辖市法院,自治州、自治区法院

共和国最高法院,边疆区、州法院,联邦直辖市法院,及自治州、自治区法院,在其相应的联邦主体范围内行使司法管辖权,即作为一审法院负责审理本辖区范围内的部分刑事案件(《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31条第3款规定的犯罪)和部分民事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中止媒体活动等案件),同时也是区法院的直接上级法院,作为二审法院审理未生效的一审法院判决。

(3)二审普通法院

二审普通法院是一审未生效法院判决的上诉法院,由法院主席团、民事司法委员会、行政司法委员会、刑事司法委员会组成。2018年7月29日,俄罗斯联邦总统签署联邦法律,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设立五个跨区二审法院,以保证司法的独立性。具体包括:

1)第一二审法院设在莫斯科市,负责对别尔哥罗德州法院,布良斯克州法院,弗拉基米尔州法院,沃罗涅日州法院,伊万诺沃州法院,加里宁格勒州法院,卡卢加州法院,科斯特罗马州库尔斯克州法院,利佩茨克州法院,莫斯科州法院,诺夫哥罗德州法院,奥廖尔州法院,普斯科夫斯克州法院,梁赞州法院,斯摩棱斯克州法院,坦波夫州法院,特维尔州法院,图拉州法院,雅罗斯拉夫尔州法院,莫斯科市法院的未生效的一审法院判决进行审理;

2)第二二审法院设在圣彼得堡市,负责对卡累利阿共和国最高法院,科米共和国最高法院,阿尔汉格尔斯克州法院,沃洛格达州法院,库尔干州法院,列宁格勒州法院,摩尔曼斯克州法院,斯维尔德洛夫斯克州法院,秋明州法院,车里雅宾斯克州法院,圣彼得堡市法院的未生效的一审法院判决进行审理;

3)第三二审法院设在克拉斯诺达尔州的索契市,负责对阿迪格共和国法院最高法院,达吉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印古什共和国最高法院,卡巴尔达 - 巴尔卡尔共和国最高法院,卡尔梅克共和国最高法院,卡拉恰伊 - 切尔克斯共和国最高法院,克里米亚共和国最高法院,北奥塞梯院 - 阿兰共和国最高法,车臣共和国最高法院,克拉斯诺达尔州法院,斯塔夫罗波尔州法院,阿斯特拉罕州法院,伏尔加格勒州法院,罗斯托夫州法院,塞瓦斯托波尔市法院的未生效的一审法院判决进行审理;

4)第四二审法院设在下诺夫哥罗德州下诺夫哥罗德市,负责对巴什科尔托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马里埃尔共和国最高法院,莫尔多瓦共和国最高法院,鞑靼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乌德穆尔特共和国最高法院,楚瓦什共和国最高法院,彼尔姆州法院,基洛夫州法院,下诺夫哥罗德州法院,奥伦堡州法院,奔萨州法院,萨马拉州法院,萨拉托夫州法院,乌里扬诺夫斯克州法院的未生效的一审法院判决进行审理;

5)第五二审法院设在新西伯利亚州新西伯利亚市,负责对阿尔泰共和国最高法院,布里亚特共和国最高法院,萨哈共和国最高法院(雅库特),图瓦共和国最高法院,哈卡斯共和国最高法院,阿尔泰边疆区法院,跨贝加尔边疆区法院,堪察加边疆区法院,克拉斯诺亚尔斯克边疆区法院,沿海边疆区法院,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法院,阿穆尔州法院,伊尔库茨克州法院,克麦罗沃州法院,马加丹州法院,新西伯利亚州法院,鄂木斯克州法院,萨哈林州法院,托木斯克州法院,犹太自治州法院,楚科奇自治州法院的未生效的一审法院判决进行审理。

(4)联邦三审普通法院

目前,俄罗斯联邦设立了九个三审普通法院,具体包括:

1)第一三审法院设在萨拉托夫州萨拉托夫市,负责对莫尔多瓦共和国,别尔哥罗德州,布良斯克州,沃罗涅日州,卡卢加州,库尔斯克州,利佩茨克州,奥廖尔州,莫斯科州,下诺夫哥罗德州,奔萨州,萨拉托夫州,图拉州法院的生效法院判决进行审理。

2)第二三审法院设在莫斯科市,负责对弗拉基米尔州,伊万诺沃州,科斯特罗马州,梁赞州,斯摩棱斯克州,坦波夫州,特维尔州,雅罗斯拉夫尔州,莫斯科法院的生效法院判决进行审理。

3)第三三审法院设在圣彼得堡市,负责对卡累利阿共和国,科米共和国,阿尔汉格尔斯克州,沃洛格达州,加里宁格勒州,列宁格勒州,摩尔曼斯克州,诺夫哥罗德州,普斯科夫州,圣彼得堡市,涅涅茨自治州法院的生效法院判决进行审理。

4)第四三审法院设在克拉斯诺达尔边疆区克拉斯诺达尔市,负责对阿迪格共和国(阿迪格),卡尔梅克共和国,克里米亚共和国,克拉斯诺达尔领土,阿斯特拉罕地区,伏尔加格勒地区,罗斯托夫地区,塞瓦斯托波尔市法院的生效法院判决进行审理。

5)第五三审法院设在斯塔夫罗波尔边疆区皮亚季戈尔斯克市,负责对达吉斯坦共和国,印古什共和国,卡巴尔达-巴尔干共和国,卡拉恰伊-切尔克斯共和国,北奥塞梯共和国-阿兰共和国,车臣共和国,斯塔夫罗波尔地区法院的生效法院判决进行审理。

6)第六三审法院设在萨马拉州萨马拉市,负责对巴什科尔托斯坦共和国,马里埃尔共和国,鞑靼斯坦共和国(鞑靼斯坦共和国),乌德穆尔特共和国,楚瓦什共和国-楚瓦什,基洛夫地区,奥伦堡地区,萨马拉地区,乌里扬诺夫斯克州法院的生效法院判决进行审理。

7)第七三审法院设在车里雅宾斯克州车里雅宾斯克市,负责对彼尔姆州,库尔干地区,斯维尔德洛夫斯克州,秋明地区,车里雅宾斯克州,汉特-曼西斯克自治区-乌格拉,亚马尔-涅涅茨自治区法院的生效法院判决进行审理。

8)第八三审法院设在克麦罗沃州克麦罗沃市,负责对阿尔泰共和国,布里亚特共和国,图瓦共和国,哈卡斯共和国,阿尔泰边疆区,跨贝加尔边疆区,克拉斯诺亚尔斯克州,伊尔库茨克州,克麦罗沃州,新西伯利亚州,鄂木斯克州,托木斯克州法院的生效法院判决进行审理。

9)第九三审法院设在沿海边疆区符拉迪沃斯托克市,负责对萨哈(雅库特)共和国,堪察加边疆区,滨海边疆区,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阿穆尔州,马加丹州,萨哈林州,犹太自治区,楚科奇自治区法院的生效法院判决进行审理。

3.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

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由俄罗斯联邦主体仲裁法院(Арбитражные суды субъектов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二审仲裁法院(Арбитражные апелляционные суды)、联邦区仲裁法院(Арбитражные суды округов)和专门法院(Специализированные арбитражные суды)共同构成,负责解决法人之间因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经济纠纷,具体审理范围包括涉及申请人在企业等其他经营领域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政府机关和公职人员行为的争议,追究组织和个体经营者行政责任的争议,以及对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公民追缴费用和处罚等纠纷。此外,属于专门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破产、团体争议、拒绝进行国家登记、逃避法人和个体经营者国家登记、股权和其他有价证券存管活动引起的纠纷及行使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的争议、国有公司的活动及其法律地位、管理程序、创建、重组、清算活动等。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区别于一般的解决商事纠纷的俄罗斯民间仲裁机构–俄罗斯联邦仲裁院,是俄罗斯法院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出的判决或决定在解决经济纠纷方面,区别于民间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既判力。

(1)联邦主体仲裁法院

俄罗斯联邦主体仲裁法院由共和国、边疆区、州、直辖市、自治州和自治区仲裁法院构成,主要负责:

1)作为一审法院审理属于仲裁法院管辖的全部案件;

2)根据新发现的事实,对本院已作出的生效判决进行重审;

3)将个案适用的联邦法律提交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进行审查;

4)对法院的实践进行研究和总结;

5)对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完善提出建议;

6)对法院的统计进行分析。

(2)二审仲裁法院

二审仲裁法院负责对一审未生效判决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目前,在俄罗斯有21个二审仲裁法院,分别设在伏尔加 - 维亚特卡司法辖区、东西伯利亚司法辖区、远东司法辖区、西西伯利亚司法辖区、莫斯科司法辖区、伏尔加司法辖区、西北司法辖区、北高加索司法辖区、乌拉尔司法辖区和中央司法辖区。

二审仲裁法院由法院主席团,民事争议委员会和行政争议委员会构成,主要负责:作为二审法院对一审未生效的仲裁法院判决进行审查;根据新发现的情况,对其作出的已生效的司法判决进行重审;对法院的实践进行研究和总结;对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完善提出建议;对法院的统计进行分析等。

(3)联邦区仲裁法院

联邦区仲裁法院是仲裁案件的三审法院,负责对已生效的一审和二审法院判决进行重审。此外,联邦区仲裁法院亦作为一审法院,负责对违反诉讼程序及执行令的合理期限的案件进行审理。俄罗斯联邦境内目前设立十个联邦区仲裁法院,分别是伏尔加-维亚特卡区仲裁法院、东西伯利亚区仲裁法院、远东区仲裁法院、西西伯利亚区仲裁法院、莫斯科区仲裁法院、伏尔加区仲裁法院、西北区仲裁法院、北高加索区仲裁法院、乌拉尔区仲裁法院和中央区仲裁法院。

(4)专门法院

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体系中的专门法院为知识产权法院,是知识产权案件的一审法院和上诉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的一审由该法院的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具体包括:

1)涉及申请人知识产权成果保护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的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具体包括育种成果权及育种成果专利权,集成电路拓扑权,商业秘密(专有技术)权,法人、商品、工作、服务和企业知识产权方法的权利,使用知识产权成果的权利;

2)对知产成果提供或中止法律保护的争议,行政机关知产部门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决定和作为(不作为)的争议;

3)因不使用商标而提前终止法律保护的争议等案件。

知产案件的二审由知识产权法院的主席团对已生效的一审判决进行审理。此外,专门法院主席团还负责:根据知识产权法院院长的意见,确认合议庭庭长;审议知识产权法院的组织工作问题等。

4.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

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是审理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经济纠纷等案件的最高司法机关。2014年2月5日,俄罗斯联邦总统普京签署了 《俄罗斯联邦宪法》修正案,将原来的最高仲裁法院作为新的部门,纳入最高法院内。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由一百七十名法官组成,下设九个部门,分别是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全体会议、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主席团、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上诉委员会、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委员会、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民事案件司法委员会、俄罗斯联邦做高法院刑事案件司法委员会、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经济纠纷委员会、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军事案件委员会及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纪律委员会。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各级法院的活动进行监督,对各类案件的诉讼程序进行监督审理。但在下列情况,作为案件的一审法院进行审理:

1)对俄罗斯联邦总统、俄罗斯联邦政府、联邦执行机构、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俄罗斯联邦调查委员会,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司法部门,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国家预算外基金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监督,包括俄罗斯联邦退休基金,俄罗斯联邦强制医疗保险基金,以及俄罗斯联邦社会团体;

2)对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外国投资监督政府委员会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提出的异议;

3)俄罗斯联邦法官高级评定委员会的决定,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官资格委员会关于暂停或终止法官权力或暂停或终止其辞职的决定,其他法官评定委员会的决定,以及向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的法官资格委员会的其他决定;

4)终止大众媒体的活动,且其产品拟在俄罗斯联邦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的领域内进行传播;

5)在联邦普通法院管辖的案件中,在合理期限内破坏诉讼权利或执行司法文书的权利给予赔偿,但区法院和驻军军事法庭除外;

6)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作为一审法院解决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同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以及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经济纠纷等。

此外,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上诉委员会作为二审法院,对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委员会作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进行审理。

(二)联邦主体法院体系

俄罗斯联邦主体法院由俄罗斯联邦主体宪法(章程)法院及和解法官共同构成。

俄罗斯联邦宪法(章程)法院可由俄罗斯联邦主体进行设立,对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遵守问题进行审理,以及对联邦主体的宪法(章程)进行解释,具体权限包括:

1)对俄罗斯联邦主体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

2)对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宪法(章程)进行解释;

3)解决各权力机关之间权限的争议;

4)对全民公决的问题进行审查;

5)对修改俄罗斯联邦主体宪法(章程)的法律草案进行预先法律审查。

俄罗斯联邦主体宪法(章程)法院作为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在俄罗斯联邦主体地区仅履行宪法监督职能。通常,联邦主体的宪法(章程)法院由设立它的地方机关进行财政支持。但实际上大部分俄罗斯联邦主体并不设立宪法法院,或是被撤销以节省预算开支。截止2016年,在俄罗斯仅存十六家宪法法院。这些法院也很少作出判决。例如,图瓦共和国和车臣共和国在2015年未作出任何司法判决。并且,联邦主体的宪法(章程)法院也通常受地方政府控制,例如,车里雅宾斯克州宪法法院于2014年做出了一项否决当地政府决定的判决后,该法院便被当地政府撤销。

和解法官是俄罗斯联邦主体法院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俄罗斯联邦和解法官法》第三条规定,"和解法官作为一审法院审理以下案件:1)依照《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1款,最高刑罚不超过三年监禁的刑事案件;2)关于颁发法庭命令的案件;3)没有子女争议的离婚案件;4)关于分割不超过50000卢布的夫妻共同财产;5)其他因家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案件,但不包括对父亲(母亲)的异议、确认父亲、丧失抚养权、限制抚养权、收养儿童、其他与儿童相关的争议和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6)财产争议的案件且标的金额不超过五万卢布,财产继承、设立和使用知识产权成果的案件除外;7)确定财产使用程序的案件;8)其他依照《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和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规定,属于和解法官职权范围内的案件。

二、俄罗斯法院审级制度

俄罗斯法院审级共分为四级,分别为一审法院(Суд первой инстанции)、二审法院(Суд апелляционной инстанции)、三审法院(Суд кассационной инстанции)和监督审法院(Суд надзорной инстанции)。一审法院负责对案件进行最初的实质审理,二审法院负责对未生效的一审法院判决进行审理,三审法院负责对已生效的一审法院判和二审法院判决进行审理。监督审法院,负责对已生效的法院判决、决定进行审理。

(一)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负责对案件进行最初的实质审理,主要负责证据审查、查明罪犯、明确处罚措施、全部或部分满足或(拒绝)诉讼请求。争议双方全程参加整个一审诉讼程序。如果涉及民事案件,则争议双方为原告和被告。如果涉及刑事案件,则争议双方为辩方和控方。整个诉讼程序通常是:首先为开庭做准备,然后依据现有信息和证据进行法庭调查,之后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各方为自己的立场提出理由,最后由法庭作出判决。

一审法院在其职权范围内主要履行以下职能:

1)保护公民的法定权利和自由;

2)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司法权;

3)运行司法程序并在客观、独立和公正的基础上作出判决;

4)为了预防实施同类的犯罪行为,对违法行为进行公平地处罚;

5)形成尊重法律的社会氛围。

通常,案件的第一审法院为和解法官、区法院、军事法院和联邦主体仲裁法院。通常,民事案件的一审审限为两个月,刑事案件的一审审限为六个月,和解法官的一审审限为一个月。

(二)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Суд апелляционной инстанции),主要负责在其职权范围内对下级法院作出的未生效的法院判决和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由二审法院对案件的证据进行重新调查和审查,并根据庭审结果,先前的法院判决可能被撤销,也可能被维持。此外,在一审法院的判决未生效之前,争议双方可再次提出上诉。通常,一审法院的判决可能在以下情况被撤销:

1)二审法院审理期间查明判决中的结论和理由与案情不一致;

2)违反法律或司法程序;

3)对法律条文错误或歪曲适用;

4)罪行的严重程度与处罚程度不一致。

无论是民事案件的原告和被告,还是刑事案件的控方和辩方,均可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通常,二审法院为区法院(如果一审法院为和解法官)、俄罗斯联邦主体法院(如果一审法院为区法院),如果俄罗斯联邦主体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则其二审法院为俄罗斯最高法院的司法委员会。通常,民事案件的上诉期限为一个月,刑事案件的上诉期限为十天,仲裁案件的上诉期限为一个月。

(三)三审法院

三审法院(Суд кассационной инстанции)负责对已生效的法院判决、申诉的合法性进行审理。通常,三审法院根据案件的审理结果作出以下决定:

1)由于原审判决不合法或不合理对其进行撤销,根据情况对案件进行中止审理、补充侦查或重新审理;

2)对案件作出根本性的新判决或决定;

3)对原法院判决进行部分更改;

4)维持下级法院的原审判决。

三审法院通常为共和国最高法院,边疆区、州、直辖市、自治州和自治区法院或最高法院的司法委员会。刑事案件的申诉期限为判决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民事案件的申诉期限则为六个月,仲裁案件的申诉期限则为两个月。

(四)监督审法院

根据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法》的相关规定,监督审法院(Суд надзорной инстанции)为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主要负责对各类机关作出的已生效的决定进行审理,并对下级司法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可对一审法院、二审法院、三审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进行重审。区别于三审法院,三审法院对申请人的申请必须进行审理,而监督审法院对案件是否重审,由法官自行决定。监督审法院在发现新情况时,亦可自行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并且,申请人申请法院进行监督审的申请期限不受限制。

三、俄罗斯法院改革趋势

俄罗斯法院体系自1996年12月31通过俄罗斯联邦《法院体系法》后,一直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处于改革和完善过程中,并先后出台了 《宪法法院法》(1994)、《仲裁法院法》(1995)、《执行程序法》(1997)、《和解法官法》(1998)、《军事法院法》(1999)、《仲裁院法》(2002)等法律法规对俄罗斯法院体系进行完善,并采取了一系列相应的措施。例如,2014年俄罗斯联邦总统签署总统令,将最高仲裁法院纳入最高法院体系中,仲裁案件的监督审将由最高法院的经济纠纷司法委员会进行审理。2018年7月19日,俄罗斯联邦总统普京签署了联邦法律《因设立普通法院的二审法院和三审法院对俄罗斯联邦法院体系法和个别联邦宪法性法律进行修改》,在俄罗斯境内设立五个二审法院、九个三审法院、一个二审和三审军事法院,且这些法院不晚于2019年10月1日开始运行。新设立的法院具有明显的跨区域性,使上诉法院免于当地政府的干涉。根据俄罗斯权威学者的观点,未来俄罗斯法院体系改革将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向:

1)加强对和解法官地位的保障

和解法官作为俄罗斯联邦主体法院的一部分,在解决俄罗斯联邦主体辖区内的基层纠纷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解法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且亟待解决。目前,俄罗斯学者对和解法官的改革方向主要分为两派,一部分学者认为,应当将和解法官纳入普通法院体系中,成为最低一级的普通法院。另一部分学者则主张大力巩固和完善和解法官的独立地位,使其与联邦司法体系相分离,回归1864年亚历山大二世时期和解法官的原始状态,目前,第一种改革方向的支持者居多。

2)加快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设立行政法院

2000年9月19日,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向国家杜马提出了俄罗斯联邦《行政法院法》的法律草案,该法律草案的内容主要包括:①在俄罗斯境内设立600-700家跨区行政法院;②在俄罗斯联邦主体最高法院设立行政案件司法委员会;③设立21家区行政法院;④在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设立行政案件司法委员会。该草案在2000年11月22日一审时由国家杜马一次审议通过,然而却遭到了部分学者的强烈批评。他们认为,拟设立的行政法院1/3的管辖权与宪法法院相重复,间接限制了宪法法院的权力。2006年11月16日,在最高法院第一副院长领导下编纂的《行政诉讼法典》草案再次提交至国家杜马审议,但之后被撤回,因为该法典草案仍有诸多不完善之处。2015年,俄罗斯联邦《行政诉讼法典》正式出台,相信俄罗斯行政法院也将随着《行政诉讼法典》的问世应运而生。

此外,俄罗斯在未来几年还将着手对仲裁法院的改革,提高基层仲裁法院受案标的额,对小额经济纠纷通过简易程序解决,进而减轻仲裁法院的负担。对于赴俄发展的中国企业,应积极关注俄罗斯法院体系改革,及时把握俄罗斯法院最新动态,在遭受损失时,抓住最佳时机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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