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2日,欧盟在其官网公布《中欧投资协定》(EU – China Comprehensive Agreement on Investment,以下简称 CAI”)原则议定文本。其中,劳工条款与环境保护条款一并放在第4节“投资与可持续发展”。我们在此概括了该原则议定文本劳工条款相关要点并做简要评析,供各方参考。

  1. 基本原则

根据国际法基本原则以及国际劳工组织(ILO)劳工公约的性质,通常而言,各国仅对其加入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负有国际法上的义务。考虑到各国加入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包括核心劳工公约的情形存在差异,为了推动缔约方对核心劳工标准的认可与遵守,在欧盟与美国主导的自由贸易协定中,都未特别强调各缔约方对其本国或共同加入批准的核心劳工公约的遵守,而是突出了各缔约方作为ILO成员对1998年ILO《关于工作中的基本原则与权利宣言及其后续措施》(以下简称ILO 1998年宣言”)的承诺,而ILO 1998年宣言将核心劳工公约规定的核心劳工标准进行了重述。前述做法,被认为是通过变通的方式,明确相关自由贸易协定缔约方尊重、推动并实现核心劳工标准,而不论其是否加入批准了最初载明核心劳工标准的国际劳工公约。

值得注意的是,在CAI中,不仅保持了前述做法,即重申缔约方对ILO 1998年宣言的认可,同时还进一步扩大了中欧双方在其他国际文件中的承诺,提出缔约方应对可持续发展目标作出贡献,确保该等目标包含并体现在缔约方之间的投资关系中,其涉及的劳工保护与规范的内容或已超过了前述对ILO 1998年宣言承诺的要求。该等国际文件包括:2006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关于充分就业和体面劳动的部长宣言、2008年关于争取公平全球化的社会正义宣言、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及其可持续发展目标、2019年ILO关于未来工作的百年宣言等。

该等安排,进一步跳脱出国际劳工公约只对其加入批准方具有约束力的局限性,避免了繁琐与限制较多的国内立法程序,突出了传统上更多仅是倡导或宣示性意义的国际文件的重要作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欧盟在推动可持续发展方面的积极姿态,但也给中国政府以及企业、工会、普通劳动者研判、遵行并利用CAI相关安排提出了更高要求与挑战。

  1. 企业社会责任

作为独立的一部分,CAI将企业社会责任放到了非常突出的位置,明确缔约方认可企业社会责任或负责任的商业行为对投资在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在具体机制上,规定缔约方同意促进负责任的商业惯例,包括鼓励企业自愿采纳相关惯例,同时考虑到国际公认的相关准则和原则,例如联合国“全球契约”、经合组织(OECD)跨国公司准则等。

鉴于各国劳动法律规定和劳动保护水平存在差异,为推动全球劳工保护,解决以跨国企业实践为代表的国家与地区间的劳动用工“逐底竞争”问题,联合国、ILO和OECD等在上个世纪陆续推动了全球范围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形成了大体上高于诸多国家和地区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保护水平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而不论企业所在国本身是否加入批准相关核心劳工公约。一定程度上,践行企业社会责任也可以弥补缔约国在政府层面一定时期内无法达到较高劳工保护水平的问题,减少其在相关自由贸易与投资协定或其他国际承诺中的风险与压力。

总体而言,众多在华跨国外资企业对前述国际文件与做法已非常熟悉,但其与中国不断发展变化的劳动法律规定与实践的契合程度或本地化仍存在较大提升空间。更为重要的是,对于广大中资背景的国营企业与民营企业,企业社会责任尚是较为陌生的话题,更未建立相关规则,在中国政府在CAI中明确承诺认可并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背景下,预期将对该类企业带来明显挑战。此外,中国政府是否会将企业社会责任纳入政府优惠政策条件加以推动,需要持续跟进。

  1. 保护水平

CAI确定的劳工标准保护水平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方面,认可缔约方有权确定本国的可持续发展政策和优先事项,确立本国劳工保护水平,但需要符合其在CAI项下的可持续发展多边承诺。同时,明确一方不得放弃或削弱其劳动法,以鼓励在其领土内建立、取得、扩大或保留投资或投资者;也不得通过持续或反复的作为或不作为,未能有效地执行其劳动法,以鼓励投资。这些内容,在欧美主导的自由贸易与投资协定中是广泛存在的。

另一方面,重申了CAI缔约方尊重、推动并实现的劳工标准内容。值得注意的是,除ILO 1998年宣言确定的核心劳工标准外,特别强调了应加快加入批准禁止强迫劳动的两项核心劳工公约(即第29号和第105号公约)。此外,对于美国近年来大力主张的非核心劳工标准,即“可接受的工作条件”(同样也是中国政府表态考虑将积极加入的CPTPP的重要内容),CAI提及缔约方应推动相关投资政策促进体面劳动,包括以人为本的工作方法,适当的最低工资、社会保护以及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

可以看出,在保护水平上,CAI不仅延续了近年来其他自由贸易与投资协定劳工条款的表述,还对中国尚未加入的、关于禁止强迫劳动的两项核心劳工公约做出了具体的加入批准要求,构成了中国的条约义务。

对企业而言,CAI对“可接受的工作条件”的规定,或将带来工资、工时、劳动卫生保护以及安全生产领域更为严格的立法、执法与司法,值得特别关注。

  1. 争端解决

CAI是否会将劳工争议纳入适用于其他传统议题的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特别是适用相关贸易制裁,是近年来关注该领域发展的重要问题。

从目前公布的原则议定文本来看,更多的仍然强调对话磋商与合作机制,并明确国家间的传统议题强制争端解决不适用“投资与可持续发展”部分。从中国长期以来的立场看,该等规定可以视为中国在CAI谈判中的重要成果。

但与中国与新西兰等其他国家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劳动合作模式相比,CAI规定了更具强制性和执行力的争议解决机制。具体而言,如果产生劳工议题争议,缔约方应当磋商解决;如果无法就争议事项达成一致,可以要求成立专家组审查争议事项。专家组将审查相关信息,听取争端当事国等各方意见,做出最终报告并提出建议。除涉及保密情形外,专家组相关审议活动应公开进行。当事国应根据专家组最终报告磋商确定具体措施解决争议。

值得注意的是,不论是磋商环节还是专家组审议环节,除另有约定,CAI规定缔约方的自然人或在缔约方领土内设立的、独立于缔约方政府的相关机构可以参与相关活动,提供争议涉及信息,供决策方参考。对企业、工会和个体劳动者而言,意味着一旦在CAI项下出现劳工议题争议,可以介入了解甚至影响最终争端解决结果。

进一步而言,从目前各国因自由贸易与投资协定产生的劳工争议实践来看,大多源于用人单位与工会、劳动者之间的某个具体争议,并由此引发缔约方政府对该具体案件在立法、执法与司法层面是否有效履行其国际条约义务的问题。因此,对某个具体劳动争议的处理,是该等争端解决的现实基础。对涉及CAI的中国企业而言,未来不仅需要遵从中国的劳动法律法规,还应顾及中国在CAI项下的承诺,避免因自身个案引发国家间的争端,带来其他不必要的麻烦。

作者介绍:

罗凯天律师长期关注跨境用工、国际贸易与投资中的劳工议题,为众多中外客户提供跨境用工法律咨询服务。自2013年开始系统跟踪研究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现CPTPP)等“新一代自由贸易协定”劳工议题,多次受邀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中国社会学会劳动社会学专业委员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等研究机构与专业学会就相关问题分享意见。2020年,罗凯天律师入选北京律协涉外律师人才库,领域为国际经济合作、跨境投资。

Originally Published by Anjie Law Firm, February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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