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 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 商标专用权取得以"申请在先"为基本原则,即实行申请在先并以使用为补充。基于申请在先的原则,商标申请日对一枚商标来说就尤为重要。因此,商标注册申请宁早不晚。

近年来,随着我国 商标申请数量的不断增加,不可避免的会出现相同/近似商标同一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注册申请的情况,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同日申请"。

那么针对同日申请的商标,如何确认申请人呢?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 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简而言之就是:

1. 双方提交使用证据,谁的商标使用的早,商标归谁;

2. 没有使用证据的话,协商;

3. 不愿协商或无法达成一致,抽签。

程序上看似简单明了,但是在实际审查中,经常出现的情形是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但是,这个流程操作下来需要很长时间。

在笔者遇到的案例中,同日申请的商标有长达两年之久仍未下发结果的情形。这就给一些申请人利用 同日申请审查时间较长这一特点钻法律空子的机会。

笔者就曾遇到过这样的事:

申请人的商标因和他人商标构成近似而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经过网络检索,发现第三方商标未进行商业使用,于是申请人对该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意欲通过撤销该闲置商标,为自己商标的注册扫清障碍。但是在提交撤销申请之后,该闲置商标注册人马上通过自己公司以及自己的关联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于同一天在类似商品上申请了相同的商标。

同日申请,一般来说应该是出于巧合,不同的申请人恰好在同一天就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标申请注册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

但是,在笔者遇到的真实案件中,他们的同日申请显然不是巧合,而是有意为之。这种故意同日申请的行为,违背了《商标法》的立法本意。

我们相信《商标法》在提出同日申请解决办法的时候,是为了解决巧合问题。但是现在看来,这一点,已经被一些"有心人"钻了空子,借着其较长的审查审理期限,给自己的商标争取到更多的审查时间,同时也阻碍了其他善意申请人的相同/类似商标的注册申请,也是对审查资源的浪费。

希望随着商标法律法规的发展以及商标保护环境的变化,针对各种钻法律漏洞的行为能够及时被遏制,让申请人真正出于使用的目的 申请注册商标,让商标真正发挥其识别和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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