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 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 使用。其中比较常见的情况就是商标由缺乏显著特征的元素构成,例 如通用名称,即便是添加了其他具有一定显著特征的文字或进行了细 微的改动,可能使整体具有了显著性,但是仍然可能具有欺骗性,容 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内容、功能、用途等特点导致误认,从而构成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本文拟从这个问题 入手,探讨与通用名称近似的商标可能具有欺骗性从而不能获得注册 的问题。由于化学医药类的商标常常有可能使用化学物质名称作为商 标的一部分,因此,本文主要选取此类商标的相关案例予以研究。

首先,要认定商标是否具有欺骗性,离不开"相关公众"这个概 念。《巴黎公约》 第六条第五款明确规定,"违反道德或公共秩序, 尤其是具有欺骗公众性质的商标得拒绝注册或是使之无效。"《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第 四条 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带有欺骗性,容易使 公众对商品的质 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其属于 2001 年修 正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中关于"欺骗性"认定中规定" 公众基于日常生活经验等不会对诉争商标指定使 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属于商标法 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那么,何为"相关公众"?《最高人民法院关亍审理商标民事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相关公众定义如下:"第 八条 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 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 者。"也就是说,商品服务的类别是判断"相关 公 众"范 围 的 常 见 考 量 因 素 之 一。 通过明确商品服务类别可判断其所属 行业、分配渠道及价值用途,进而确定"相关公众"范围。如重型 机械的"相关公众"主要是该领域内生产工厂与使用设备的建设施 工单位,而服装、食品等快消商品的"相关公众"则为普通消费者 和营销环节的经营者。" 1 对于第 3 类的化妆品、第 30、32 类的食 品饮料类商品的"相关公众"应为普通消费者和营销环节的经营 者。而第 5 类的药品,还应涉及医护、药剂、病患人员。比如,在 "无锡济民可信山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 标评审委员会异议复审再审行政判决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前述商品均为用于疾病预防、诊断和治疗的药品,故本案相关公众 包括可能或实际使用前述类别药品进行病患预防、诊断和治疗的医 护、药剂、病患人员,以及经营销售前述类别药品的相关经营人 员。"而考虑到第 5 类医药类的相关公众,即医护、药剂人员等具有 专业的医药知识,而病患人员也一般都具有一定的医药常识,因 此,一个与通用名称近似的商标使用在第 5 类的医药类商品上,对 于熟悉该通用名称的相关公众而言,是极易导致对商品内容、功 能、用途等误认的。下面,笔者将从相关公众的角度,从商标与通 用名称近似程度的高低以案例说明分析导致欺骗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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