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印度尼西亚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

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总局(the Directorate Genera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简称DGIP),隶属于印度尼西亚法律和人权事务部(the Ministry of Law and Human Rights),负责管理所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审批和行政管理事务。

DGIP也是集中处理所有著作权登记、转让和许可方面行政事宜的机构。DGIP内下设的著作权及工业设计署专责处理著作权事宜,其职责包括:负责政策的起草和实施;提供技术支持和监督;评估和报告著作权、邻接权和工业设计的申请、出版、审查、认证、文件编制和提供客户服务的情况。

二、 印度尼西亚加入的著作权保护国际条约

印度尼西亚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员国,目前加入的与著作权相关的国际公约包括:《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定)、《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Berne Convention)、《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WIPO Copyright Treaty)、《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

三、 印度尼西亚著作权法律制度概况

印度尼西亚现行著作权法是2014年第28号著作权法令(Law Number 28 of 2014 on Copyright),该法令于2014年10月16日起生效。

1. 受保护的作品类型及保护期限

根据印度尼西亚《著作权法》,著作权保护科学、艺术和文学领域的任何作品。具体受保护的作品类型包括以下几类:

1. 书籍、小册子、排版设计(即文学作品的构图和形态中的艺术性部分),以及所有其他文学作品;
2. 公开发言、讲座、演讲及其他类似作品;
3. 为教育和科学目的制作的视觉教具;
4. 有或没有歌词的歌曲和音乐;
5. 戏剧作品、音乐剧、舞蹈、编舞、木偶剧、哑剧;
6. 绘画、素描、版画、书法、雕塑、雕像或拼贴画等各种形式的美术作品;
7. 应用艺术作品;
8. 建筑作品
9. 地图;
10. 蜡染艺术作品或其他图案型和主题型艺术作品;
11. 摄影作品;
12. 肖像;
13. 电影摄影术作品;
14. 翻译、解释、修改、选集、数据库、改编、排列、修改及其他由一种变换产生的作品;
15. 对传统文化表达的翻译、改编、排列、变换或修改;
16. 作品或数据的汇编,其格式可由计算机程序或其他任何媒介读取;
17. 构成原创作品的传统文化表达的汇编;
18. 视频游戏;和
19. 计算机程序。

印度尼西亚《著作权法》同样遵守保护表达而非思想的基本原则,尚未以具体形式表现的作品或通常被认为是思想层面的想法、方法概念、技术方案或实用功能等均不受著作权保护。

印度尼西亚《著作权法》中对于数字作品并没有做单独的特别规定,应当适用关于著作权的一般规定。对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印度尼西亚则采取单独立法模式予以相关保护。

与此同时,就各类作品保护期限而言,2014年《著作权法》的规定如下:上述前10类作品(除第7类应用艺术作品外)的保护期限区分单一作者(作者死后70年)、多个作者(最后一位作者死后70年)和非自然人作者(首次发表后50年);而第8-19类作品的保护期限为首次发布之日起50年,第7类应用艺术作品则仅为首发之日起25年。

2. 著作权人

根据印度尼西亚《著作权法》,作品署名者或由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证(包括著作权登记记录中以及DGIP出具的著作权登记函中)的作者是默认的著作权人。

3. 受保护的著作权利

在印度尼西亚《著作权法》下,受保护的著作权利主要分为三种: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邻接权。

人身权利是作品创作者的固有权利,包括在作品上署名、修改其作品以及针对任何损毁作者名誉的行为进行维权的权利。

财产权利是指创作者或著作权人通过出版、公布、展出、复制、翻译、改编、分销、出租等行为从其作品中获得财产性利益的专有权利。

而邻接权是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包括表演者的人身和财产性专有权、录音制作者和广播机构的财产性专有权。具体而言:

(1) 表演者享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表演者的人身权利是其固有权利,不受相应的财产性权利转让的影响,具体包括署名、保护作者名誉不因作品遭篡改而受损害的权利。而表演者的财产性权利包括广播或传播其表演,固定其表演(在某种载体上)以及复制、发行、出租、向公众提供其固定后的表演的权利。
(2) 录音制作者享有财产性权利,包括复制、分发、向公众出租或提供其录音制品及复制品的权利。
(3) 广播机构同样享有财产性权利,包括转播、传播、固定或复制经固定后的广播的权利。

4. 合理使用制度

印度尼西亚《著作权法》中设有合理使用制度,划定了著作权非侵权性使用的特定范围。

5. 著作权登记制度

印度尼西亚著作权登记采取非强制的自愿登记制度。著作权保护自作品首次发表且以具体形式展现时自动开始。

在实践中,进行著作权登记的益处较大。例如,著作权作品的购买方或者被许可人一般要求卖方或许可人出具能够证明著作权的官方证明。另外,虽然著作权登记本身非强制,但著作权许可登记是强制的,而完成著作权许可登记的前提是提供DGIP出具的著作权登记函。如果著作权许可未经登记,则不具备公示效力、无法对抗第三人。

6. 著作权管理组织

2014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新增了著作权国家性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置。因此,在新法规定下,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只有通过集体管理组织才能从商业性使用其著作权和邻接权的第三方获得经济报偿。

7. 著作权侵权保护及救济

根据印度尼西亚《著作权法》,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可就其损失向侵权人索赔。赔偿金额需由法院决定,且法院不支持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合理开支补偿。

就其他救济形式而言,权利人可以向商事法院(2002 年开始,由位于雅加达的中央商事法院和位于棉兰、三宝垄、苏腊巴亚和玛加沙等4 个城市的商事法院分院取代地方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进行一审)请求禁令,主张没收侵权作品及其制作工具,终止复制或传播散散布侵权作品。商事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直接出具禁令,包括禁止侵权商品进入市场、没收侵权商品、证据保全和停止侵权行为。

就线上著作权侵权行为,权利人可以向DGIP举报此类侵权行为,由此实现对侵权者发布的内容或对其网站的访问的屏蔽。

同时,著作权侵权者也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根据2014年《著作权法》,针对著作权侵权的具体刑罚提高到了最高监禁十年或最高罚款40亿印度尼西亚盾(可以并处)。新法还有一项重要修改是针对商业经营场所,如在场所内有盗版或假冒产品出售,经营场所的管理者/所有者需承担相应责任,最高可罚款1亿印度尼西亚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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