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格丽BVLGARI品牌创立于1884年,是意大利奢侈品品牌。在138年的发展历程中,获得了中国以及全世界消费者的喜爱,多次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并获得驰名商标保护。 本文将通过宝格丽股份有限公司近期提出的"三个异议案件"在宝格丽BVLGARI品牌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第14类商品上分析《商标法》第三十条审理标准。

第一个案例为宝格丽股份有限公司对第43539936号“宝格逸”商标提出的异议申请案件,引证第G1130519号“宝格丽”等商标。“宝格逸”与“宝格丽”前两个汉字完全相同,最后一个汉字读音近似,商标整体外观同样近似,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从而不予核准“宝格逸”商标注册。

由此可见,对于由三个汉字组成的商标,在两个汉字相同,另一个汉字读音近似且商标整体外观近似的情况下,国家知识产权局倾向于保护在先权利人的权益,避免后续申请的商标在消费者中造成混淆误认。

第二个案例为宝格丽股份有限公司对第44576928号“BVLGUKSI”商标提出的异议申请案件,引证第340247号“BVLGARI”等商标。“BVLGUKSI”与“BVLGARI”均由四个或四个以上的外文字母构成,前四个字母均为“BVLG”,完全相同,结尾字母均为“I”,同样相同。这就使得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和整体外观非常近似。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样认为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从而不予核准“BVLGUKSI”商标注册。

由此可见,对于由四个或四个以上的外文字母构成的外文商标,在首尾多个字母完全相同,整体外观近似的情况下,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样会保护在先权利人的权益,不予核准后续申请的近似商标。

第三个案例为宝格丽股份有限公司对第44430624号“施蒂宝格丽泽尔达 STIEBEL GRIZELDA”商标提出的异议申请案件,引证第G1130519号“宝格丽”等商标。“施蒂宝格丽泽尔达 STIEBELGRIZELDA”商标字数较多,构成较复杂,与“宝格丽”商标整体外观有一定的差别,但其完整包含“宝格丽”商标,加之宝格丽商标的显著性强、知名度高,因此,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国家知识产权局仍然认为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上近似,从而不予核准“施蒂宝格丽泽尔达 STIEBEL GRIZELDA”商标注册。

由此可见,在双方商标整体外观具有一定差别的情况下,若文字为完全包含的情况,综合考虑在先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仍然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仍然会保护在先权利人的权益,不予核准后续申请的近似商标。本文案件中,双方商标的指定商品构成近似,“宝格丽”及“BVLGARI”具有极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且经其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很高知名度。加之代理人详细论述了商标的近似情况以及双方商标的共存极易在消费者中造成混淆,最终以上案件全部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支持。

在先权利人若在拥有在先权利的商品/服务上发现后续申请的近似商标,可勇于维护自身权利。代理人在代理类似案件时,可全面分析商标近似情况,并多角度论述被异议商标/争议商标不予注册/宣告无效的理由。相信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在对案件事实有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在中国商标法制的严谨、完善和权威性的保证下,会对案件做出公正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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