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知产证据规定》)于2020年11月18日正式施行。该《知产证据新规》具有诸多的改进之处,从证据角度推动构建激励、引导当事人积极、主动举证的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制度。国内知识产权维权案件,最为人所诟病的问题之一,就是举证难度大。知识产权客体具备无形的特点,侵权行为往往非常隐蔽,有些证据由侵权人单独掌握,这给权利人的取证带来了很大的难度。甚至有些法官也认为在实务中并非不能严格保护,只是权利人能够提供的证据不充分,无法认定相应的法律事实。

针对上述的问题,本《知产证据规定》通过一系列“组合拳”式的证据规则设计,依法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列举了其中明显的创新之处。

首先,《知产证据规定》明确了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所有当事人均需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提供证据。进一步,在没有破坏“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举证原则的情况下,结合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证据特点,规定了法院责令提交证据制度。此外,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也可以书面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证据。如当事人违反这一规定的后果,如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对方当事人就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可见,关于这一举证责任的划分,在诉讼实务中,对于权利人的举证责任的减轻是不言而喻的。

其次,原法律规定的域外证据举证方式,均要求国外公证机构的公证以及我国使领馆的认证。这种举证要求对于权利人而言过于繁琐,且造成维权周期的拖延。《知产证据规定》还专门针对域外证据以及涉外当事人维权的授权委托手续,提出了可以不必办理公证或认证的特定情形,适当减轻外国权利人的举证责任。《知产证据规定》第八条规定,法院生效裁判和仲裁机构生效裁决确定的域外证据、从公开渠道获得的出版物等域外证据可以不办理公证、认证。第 九条规定,对方认可真实性或有证人证言确认真实性的域外证据可以不办理认证。第十条简化了域外当事人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手续,一审办完后,在后续诉讼程序中可以不再办理。

此外,针对国内侵害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赔偿额度过低的问题,《知产证据规定》从侵害知识产权赔偿证据角度,也给出了相关规定。第三十一条明确列举了法定的证据类型,对于中国司法实务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同时第三十二条对于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确定赔偿额度的,法院将考量该许可使用费是否实际履行、费用是否合理以及是否符合行业许可的通常标准等,从而认定许可使用费的真实性及权利人的损失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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