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受佐敦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佐敦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一案,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审理,支持了我方诉讼请求,判决佐敦胜诉。

目前,本案二审正在审理中。

佐敦有限公司不服 国家知识产权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21575号关于第15751891号'佑敦ROUTU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委托我所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21575号关于第15751891号'佑敦ROUTU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以下简称"被诉裁定")提起 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

被诉裁定中,裁定广东劳斯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5751891号"佑敦ROUTUN"商标在"防锈制剂(储藏用)"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着色剂、雕刻油墨"商品上予以维持有效。

首先,为阐述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我方律师专程赴中国国家图书馆对引证商标进行知名度查阅,从新闻报道、杂志文章、获奖经历等各个方面收集到了大量有力证据,从所有检索文献中选取了252篇主要的文章数据,发表年份跨越近5年。

其次,为证明引证商标与诉争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易使消费者混淆或误认,我方律师通过互联网搜索、查阅裁判文书网等多方渠道,向法院提供了3份在先司法案例,证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具有较大的关联关系,二者构成类似商品。

第三,我方律师还向法院提交了佐敦各类油漆类商品在阿里巴巴、京东等网络平台的销售截图,及证明诉争 商标的注册及实际使用中的不规范使用,具有明显恶意的大量证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引证商标"佐敦"核定使用的"油漆、涂料"等商品与诉争商标"佑敦ROUTUN"核定使用的"着色剂、雕刻油墨"构成类似商品,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当宣告无效。一审法院撤销了被诉裁定并判决由 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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