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三十条"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理由中应用最广泛的法条之一。

论述商标的不近似性是基于相对理由驳回的 商标复审案件的重要部分之一。《 审查审理标准》也明确列举了一些商标是否判定为近似的判断标准。本篇文章从一个具体的案例出发聊一聊驳回复审中 图文组合商标 图形商标不近似的论述。

MIROSHNYKOV YEVHEN HENNADIIOVYCH(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19年2月07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交了注册申请,指定中国为领土延伸国之一,商标为1000058a.jpg(以下简称"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号为G1449066,指定注册在第16、25、41类。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该商标与第6993988号1000058b.jpg商标、第10805411号1000058c.jpg商标以及第6994064号1000058b.jpg商标近似为由,部分驳回了申请商标在第16类的领土延伸申请,全部驳回了申请商标在第25、41类的领土延伸申请。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钞票"商品在我国商标注册中不被接受,不应获准领土延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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