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好人"历来是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重中之重,也是监管持续关注之要点,《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下称" 《办法》")《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加强保险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等文皆与之相关。

Q1如何理解保司中保险销售人员的范围?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于2023年9月底正式发布《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下称" 新规"),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新规统一了保险销售行为监管要求,第二条明确"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人员包括:保险公司中从事保险销售的员工、个人保险代理人及纳入销售人员管理的其他用工形式的人员"。因此,就人员管理而言,保司应作广义理解,将从事保险销售的员工亦归属于保险销售人员。

如何理解" 从事保险销售" :Q2

新规已明确,保险销售行为包括保险销售前行为(为订立保险合同创造环境、准备条件、招揽保险合同相对人的行为)、保险销售中行为(为订立保险合同就合同内容进行沟通、商谈,作出要约或承诺的行为)和保险销售后行为(履行依照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规定的以及基于保险合同订立而产生的保单送达、回访、信息通知等附随义务的行为)。因此,保险售前、售中、售后行为均应认定为"从事保险销售"。

Q3: 保司是否必须对内勤人员进行执业登记管理?

根据《办法》第十五条"(三)从业人员发布的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内容,应......在显著位置标明......执业证编号等信息"以及新规第二十四条"保险销售人员以面对面方式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出示执业证件;以非面对面方式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说明......本人执业证件编号",建议保司从严理解应当办理执业登记的人员范围。凡是涉及发布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内容的人员,均应办理执业登记。

保司内勤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有哪些注意点? :Q4

保司内勤经所属机构授权,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关于从业人员开展营销宣传,《办法》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从业人员应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二是从业人员发布的营销宣传内容应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三是从业人员应在营销宣传页面的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执业证编号等信息。

此外,保司应开展营销宣传信息审核、监测、检查工作,并承担合规主体责任,尤其是对于当前火热的自媒体营销宣传,保司应采取个人报告、定期自查、关键词检索、委托第三方机构监控等方式,对所属保险从业人员个人自媒体进行监控。此外,应对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标识其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资质。

Q5保司如何进行保险销售人员培训管理?

一是应当建立销售人员职业培训体系,针对入职和在职阶段分别制定培训规划,建立专业稳定的培训师资队伍,编制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二是应将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制度、从业规则标准、职业道德规范作为入职和在职培训基本内容,每人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小时。三是应强化销售人员培训效果管控,完善培训档案管理。采用线上培训的,应切实进行身份识别,并以完备有效的测试评估保证培训效果。不得为入职培训考核评估不合格人员办理执业登记。

就如何正确理解前述培训时间,原银保监会有如下解释:"对于公司现有销售人员要求每人每年不少于30小时,可以说是自然年概念;对于中途入职销售人员,一是要符合入职培训规定,二是入职后应继续参加公司当年的既有规划培训。"

保险销售人员诚信管理包括哪些方面? :Q6

即时惩戒、内部追责。发现销售人员违法违规的,要即时惩戒和内部追责。此外,保司应积极探索利用科技手段,开展客户对销售人员从业过程的评价,并将客户评价结果有效运用到销售人员诚信评价中。

诚信记录准确、及时、完整录入。应按照监管要求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准确、及时、完整地录入表彰奖励、监管行政处罚等信息;离职销售人员的相关诚信记录信息应当在注销执业登记前完成录入。

加强销售人员失信联合惩戒。应支持行业自律组织搭建失信行为管理平台、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若发现销售人员在保险销售服务活动或其他经济社会活动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应及时向失信行为管理平台报告,并严肃处理直至解除代理(劳动)合同,解除合同后两年内不得再次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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