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国家和各地方根据疫情防控各阶段的整体要求出台了一系列疫情管控的文件和规定,旨在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共同抗疫。整个春节假期,全国人民纷纷响应国家号召,"不出门不聚集,不给国家添乱",而随着假期和延迟复工安排的结束,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稳定劳动关系,鼓励劳资双方共克时艰又成为当前的工作重点。

2月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共同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以下简称"《复工复产意见》"),提出了一系列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其中就包括在疫情防控期间,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一些地方也根据当地疫情管控要求和企业复工复产的需要,提出了一些适合当前形势的灵活用工措施。基于此,本文将针对相关灵活用工安排,从合法性和实操性角度提出一些管理提示,以供读者参考。

一、在家办公1

为降低复工复产期间人员聚集和流动可能带来的感染概率,国家和地方政府均提倡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办公。上海医疗救治专家组组长张文宏医生表示,全国人民都在做贡献,企业老板不用捐东西,让员工在家办公就是对国家做贡献。史上最大规模的在家办公拉开帷幕,这不仅是有效的疫情防控措施,也为将来企业工作方式的变革积攒有效的实践经验。对此,笔者就在家办公几个重点和难点问题提示作如下提示:

  1. 在家办公制度的民主及公示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有权依法制定本企业的规章制度,并依法经过法定的民主及公示程序。在家办公作为一种灵活工作方式,用人单位有权自主制定本企业制度,对适用对象、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申请及审批流程、远程技术支持、信息安全及员工安全、执行中的其他规则等进行规定。由于在家办公涉及员工切身利益,建议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履行法定的程序,或采用与员工协商一致的方式执行。在目前疫情防控的特殊背景下,企业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即时通讯工具进行来完成员工意见征集及协商的过程。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员工对于在家办公的配合度、支持度是较高的。

  1. 工时管理

在家办公工作时间边界模糊,一方面企业难以对员工工作时间进行考核评价,另一方面也存在超时工作的可能。企业可明确要求继续执行正常工作时间,必要时采用线上考勤等方式,确保员工工作时间,也可以设定详尽的工作日程安排,对员工在家办公期间的响应时间、方式、工作汇报等提出要求。同时,建立和强化加班审批制度和要求,严格加班审批流程。

  1. 工资支付

员工在家办公期间,如采用相同工作时间,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支付,如果有缩短工时的安排,则企业和员工可另行协商工资标准。

另需说明,多地政府出台了延迟复工的规定,延迟复工期间在家办公的,北京、广州等地均规定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支付;而上海人社部门的解释在2月3日至9日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办公的,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由企业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延迟复工期满后,如企业仍安排员工在家办公或远程办公的,可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支付。

  1. 工作考核

在家办公期间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员工具体的工作内容。虽无法进行集中管理,但可通过邮件、系统或微信等线上方式要求员工汇报工作进展及完成情况,并按照公司绩效管理制度进行相应的绩效考核和管理。

  1. 工伤风险

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普遍适用的"三工"原则。在家办公的情况下,员工受到的伤害是否符合"三工"往往很难界定,也容易引发争议。企业应要求员工在家办公期间涉及工伤的,应尽快上报,保留证据,评估法律风险并履行认定等法定程序。

另外,在家办公期间的远程技术支持,信息安全和人员安全等也是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二、错时及弹性工作时间安排

《复工复产意见》中提出"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即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错时,顾名思义是相关时间相互交错或有所间隔,在疫情放防控期间,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交错安排员工工作和休息。错时的形式企业可以自主安排,例如企业可以在内部采用分组轮班的形式,交错上班和休息;也可以调整员工每天上下班时间,错开朝九晚六的高峰段;用餐时间、工间休息时间、班车乘用时间等都可以采用交错安排的形式。弹性上下班,即弹性工时,是企业根据运营情况及员工岗位特点,在上下班时间上给予员工一定的自主性和时间弹性,不同于一般的固定上下班时间,采取弹性工时的员工,可以在一定的区间内自主选择上下班时间。错时及弹性工时由来已久,不少企业在疫情防控之前就已经有相关制度,在疫情防控期间,这样的灵活工作时间安排,确实可以有效地减少人员大规模聚集,是复工企业疫情防控的有效措施。在实践操作中,笔者提醒企业需注意几项重点问题:

  1. 标准工时制与特殊工时制

众所周知,特殊工时制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基于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经营特点而在特定岗位上实施的有别于标准工时制的工时制度,需要经过劳动行政审批后方能实施。而法律上的标准工时制度也不是简单的朝九晚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因此,错时和弹性工时中的工作时间和休息符合前述标准的,仍属于标准工时制范畴,只是工作时间安排上更具有灵活性。而特殊工时的施行,只能限定于特定的岗位,企业无权随意规定,在疫情防控阶段,如果企业对于特定的岗位需要执行特殊工时的,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流程。

  1. 合法有效的制度规定

错时和弹性工时不同于一般的工时管理制度,企业在施行时应当结合当前疫情管控和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明确错时或弹性工时的实施范围、实施目的、工作时间的具体安排、员工选择权规则、考勤管理、制度施行时间等,即使是临时性措施也建议有相应的操作规范和指引,一方面让员工明确知晓应当遵守和执行的要求,另一方面也避免因不明确而引发的争议。

与在家办公制度相同,施行错时或弹性工时均属于涉及员工切身利益,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履行法定的民主和公示程序,保证制度实施合法有效。

  1. 工资支付

如前分析,错时或弹性工时是在工作时间执行上的一种灵活安排,很多情形下仍属于标准工时制的范畴,在没有缩短工时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支付,如果有缩短工时的安排,则企业和员工可另行协商工资标准。

  1. 考勤管理

施行错时或弹性工时不意味着放弃考勤管理,企业可以在原有的考勤管理制度的基础上,配合错时或弹性工时的时间安排和管理规则,相应调整后继续对员工进行考勤管理。对于不执行考勤打卡制度的企业,公司可通过员工工作量、工作内容完成情况等,对员工的工作和出勤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三、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

为帮助复工复产企业稳定生产经营,多地政府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性的稳岗措施和灵活用工政策。例如,北京、上海、广州、苏州等地提出了"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的灵活措施。为什么说这个措施具有灵活性呢?通常,企业安排员工休息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休息日加班给予调休或支付加班费,即先工作后补偿。而在疫情防控阶段,各级政府、部门发布了一系列管控措施,导致不少员工客观上在短期内无法正常复工,在此背景下,一些地方政府允许企业在疫情防控阶段先安排员工集中休息,待疫情稳定或结束后,再要求员工补回相应的工作时间,即先休息后补班。该项灵活措施在实施中也会遇到一些实际问题,笔者逐一分析如下。

  1. 适用范围

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主要针对于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复工复产的企业或者不能按期到岗的员工。北京等地规定的未成年子女看护假期也同样可使用这一灵活性举措。这段时间从法律性质上相当于休息日的调休,员工先集中休息,复工后可安排职工补回。企业可结合当地规定以及本企业的情况,规定所适用的具体情形和人员范围。

另外,对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员工适用该措施还需要综合考量,比如已有综合工时工作制审批的员工基于现有的审批是否可以满足综合调休的需要,而工作时间无法固定的不定时工作制员工是否具有实施的必要性等。

  1. 行政审批

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的措施采用集中休息、集中工作的方式,且限定在年度内综合调剂使用。这更加类似于具有周期性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故有不少观点认为,既然是综合计算公示工作制,企业实施前即应当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苏州发布的《关于对受疫情影响企业放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有关事项的告知书》中即明确"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本年度内可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后允许综合调剂使用本年度内的休息日"。这意味着,苏州地区如果企业采取该项灵活措施,必须按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方式履行报批手续,获准后方可实施。而北京、上海等地的文件规定中仅提出这一灵活措施,并未有明确的审批规定,或者只强调了协商沟通的程序要求,对于这些地方,笔者认为可暂不履行审批手续,待地方有明确的口径要求后予以调整或补办。而对于已经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的企业,可充分利用现行的工时制度,在统计周期内综合安排工作与休息。

  1. 民主协商程序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规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调整薪酬、轮岗轮休、弹性工时、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具体方式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该文件中强调了"协商"的要求,而北京、广州等地的文件中并未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先休息后补班的方式势必涉及到未来补班时需要延长员工在当时的工作时间,比如利用周末补班,而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是应当与工会或劳动者协商后实施。即便是有些地方政府文件中并未明确协商的要求,但根据劳动法的法律精神,企业在执行前应当进行民主协商,参照《劳动合同法》或集体协商的有关规定履行法定的民主程序。

  1. 工资支付

根据《复工复产意见》,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复工复产的企业或者不能按期到岗的员工,员工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可与员工协商,选择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自设福利假或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方式发放工资。符合条件的企业也可采用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的灵活措施,在此期间正常支付工资,复工后可安排员工补班。由于此前已经预借了休息日,后续补班期间,企业也按照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无须额外进行补休或支付加班费。如果在年度内,员工未能完成所有集中休息的补班或因各种原因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是否有权扣除未补回期间的工资,笔者认为还需要根据员工当时不能到岗的情形具体判断。例如,员工系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者符合并申请了北京地区的未成年子女看护假的,企业无权扣回相应期间的工资。因此,采取这一措施的企业在疫情稳定或结束后可尽快集中完成补班安排。

  1. 补班安排

在后续补班中,企业还应注意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相关规定。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因此,建议企业采用这一灵活用工措施,要统筹安排好后续的补班方式和时间安排,例如可以参照国家在五一、十一等小长假调休的安排,在后续工作中采用每周工作六天的方式逐步补足,也可以在每日的工作时间中补足。另外,是给予员工自主选择补班时间的权利,还是由企业统一安排,也应当基于生产经营需要和管理的便利性角度综合考虑。

Footnote

1. 本文有关在家办公部分内容引用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罗凯天律师《疫情下员工在家办公管理提示》一文中相关观点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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