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针对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劳动关系的稳定,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如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对于"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作出明确规定,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同时,为了保证上述法律规定的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在法律责任部分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司法实践中,涉及"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争议"的仲裁、诉讼案件时有发生,此类型案件又涉及多种具体情形,我们现依据法律规定并结合北京地区司法实践的裁审标准和典型案例,就相关情形梳理和分析如下:

一、应当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

此种情况下,劳动者已经符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未实际订立,同时也未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如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在北京地区司法实践中,一般仲裁、法院会支持劳动者的诉讼请求。结合实际案例,另需关注以下问题:

  1. 1.劳动者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是否向用人单位明确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裁审考量因素。在北京荣升达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赵保平劳动争议二审案(【2018】京03民终8811号)中,法院认为"赵保平与荣升达源公司已连续订立两次固定限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于2016年1月27日期满,荣升达源公司应于合同届满次日即2016年1月28日起与赵保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此类案件中,法院一般认为如劳动者已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前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无论劳动者是否明确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均有义务主动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法院在裁判时会审查劳动者对于前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未能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负有责任,但用人单位对此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在北京一起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崔月芹劳动争议案(【2019】京02民终5853号)中,用人单位方主张已告知劳动者签订但劳动者未签;在华融大厦与丁凡劳动争议案(【2017】京01民终5036号)中,用人单位方主张由于办理特殊工时审批原因告知劳动者暂缓签订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已同意。在两案中,法院均认为用人单位的举证不足以证明其主张。
  3. 在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案件中,对于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法院一般认为应当以劳动者相应月份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应得工资的固定部分做为计算基数,不固定的提成、奖金、加班费等不计入计算基数。如"北京大北农动物保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丛日刚劳动争议案(【2019】京03民终1386号",法院则持上述观点。

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实际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此种情况下,北京地区司法实践一般认为,除非劳动者能够证明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否则劳动者既然已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签字,则应视为劳动者已放弃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者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不支持劳动者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如"周良泉与中铁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案(【2017】京民申816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未支持劳动者的诉讼请求。

另外,如果劳动者要求将已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则应当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一致后方可对劳动合同期限进行变更,否则劳动者应当按原劳动合同履行直至期限届满。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郑仲友与北京云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2017】京0118民初8480号),法院则持上述观点。

需要注意的是,在个别案例中,虽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法院认为劳动者已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因此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如"北京同成宏业商贸有限公司与陶友俭劳动争议再审案(【2015】高民申字第02450号)"。在我们检索到的相关案例中,此案例的观点并不具有普遍性。

三、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未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补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在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如未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北京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在"孔镇宇与北京耀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案(【2018】京民申33号)""刘代泉与中海沃邦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案(【2017】京民申4650号)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均未支持劳动者的诉讼请求。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北京司法实践一般认为,双方补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表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经就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达成了合意,因此不支持劳动者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讼。如"黎金虎与北京颐源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2017】京0108民初3164号)""张高生上诉北京日上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2016】京02民终7955号)",法院均未支持劳动者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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