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大家欢度圣诞节之时,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以下简称 "《意见》 "),就当前及未来一段时间内的稳就业工作,提出了非常详尽的指导意见。《意见》一共包含八个方面、二十六条内容。我们闲话少说,仅从劳动法的角度,看看《意见》对用人单位到底意味着什么。一如既往,不求大而全,咱们直接看要点。

(注:为便于阅读,以下选取的《意见》内容有所删减,但保留其本身序号,大家可视需要检索。)

(一)加大援企稳岗力度。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将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参保企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以及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补贴政策,均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评论: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将继续享有相关政策优惠至少一年。

(三)引导企业开拓国内市场。鼓励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各类产业园区与东部产业转出地区加强对接,推动制造业跨区域有序转移。

评论:在政策引导下,如果用人单位有跨区域转移生产经营安排,则将面临如何与现有员工处理劳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劳动合同、协商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等)、在新的生产经营地招聘新员工以及根据新的生产经营地地方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相关规章制度、用工方式等一系列问题。

(四)规范企业裁员行为。支持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对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相关情况,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评论:为保留劳动关系,同时合理化用工成本,用人单位调整现有薪酬、工时等规章制度的必要性明显上升。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则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有更为灵活、衔接顺畅的劳动关系管理与岗位聘任管理机制。对于一定时期内的冗员,待岗等体制内用人单位的历史实践也可能得到进一步推广。在此基础上,《意见》对集体协商及经济性裁员程序性的强调,则可能进一步缩紧用人单位单方大规模解除员工劳动关系的渠道。

(八)培育壮大新动能拓展就业空间。《意见》明确对5G、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领域的投资和产业布局,同时支持科技型企业到海外投资。

评论:这些举措,对相关科技、新兴领域的用人单位无疑是重大利好。与其配套,在劳动用工领域则需要提前布局,包括但不限于核心人才的招募与培养、员工激励机制、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保护、外国高技术人才的聘用、跨境用工等。

(九)鼓励企业吸纳就业。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下调为20%,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10%。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评论:具体实施办法还有待各地进一步完善,值得相关用人单位继续观察。

(十一)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支持劳动者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研究完善支持灵活就业的政策措施,明确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人员劳动用工、就业服务、权益保障办法,启动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抓紧清理取消不合理限制灵活就业的规定。

评论:《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其导向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与此配套,设立了书面劳动合同、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应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制度。这些安排,有观点认为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灵活多样形式就业。针对当下经济形势,《意见》的前述内容是否相对放宽对劳动关系认定的严格标准,特别是用人单位与新业态人员用工关系的性质认定,甚至出现更宽松的离岗创业、停薪留职等安排,都有待相关具体措施落地,值得用人单位注意。

(十二)加强托底安置就业。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力度,鼓励围绕补齐民生短板拓展公益性岗位。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评论:在大规模人员安置项目中,如何对失业人员进行托底,是地方政府与用人单位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意见》的上述内容,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解决地方政府与用人单位的相关顾虑。但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如何争取地方政府的托底支持,还需要从法律、实践和情理等各方面综合筹划、充分沟通。

(十三)稳定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扩大就业见习规模,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支持企业开发更多见习岗位。

评论:关于招录见习人员目前已经有部分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各地方具体政策,在相关岗位考虑录用见习人员,在支持政府"稳就业"目标的同时,以合理的成本选用优秀人才。

(十六)加强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支持各类企业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合作建设职工培训中心、企业大学和继续教育基地。

评论:对于存在安置阶段性冗员、生产经营升级更新、相关经验拟转换为知识产品等方面需求的用人单位,可以据此加强与相关机构合作,借助政府政策,妥善实现相应商业目标。在此过程中,因涉及具体人员的权利义务,同样需要通过完善规章制度、签订相关协议等方式提前安排,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十七)推进就业服务全覆盖。加强重大项目、重大工程、专项治理对就业影响跟踪应对,对涉及企业关停并转的,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信息提供给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可能造成规模性失业的,要同步制定应对措施。

评论:未来一段时间内,如果涉及大规模人员安置,特别是解除较多员工的,用人单位预期将面对来自地方政府,特别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较大压力。对此,在进行相关人员安置工作前,一方面应当全面论证法律风险,拟定较为周全、合理的安置方案;另一方面,则需要视情况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积极沟通,争取平稳妥善地实现目标。

(二十二)完善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建立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组织领导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责任和督促落实机制,统筹领导和推进本地区稳就业工作和规模性失业风险应对处置,压实促进就业工作责任。

评论:鉴于中国政府在调控市场经济中的特殊地位及作用,《意见》明确地方政府稳就业的主体责任,并对目标任务、工作责任和督促落实机制提出了要求,预期地方政府将更为积极、主动地介入地方就业工作,用人单位如果涉及大规模、群体性员工事件或风险,将需要更多关注政府关系问题。

(二十三)完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积极投入就业补助资金,统筹用好失业保险基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等,用于企业稳定岗位等稳就业支出。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就业风险储备金,用于应对突发性、规模性失业风险。

评论:特定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或者调整员工相关薪资福利待遇,但又缺乏相应资金的,可以跟踪地方政府针对稳就业目标的特殊政策,尝试申请政府资金支持。

(二十五)完善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各地区要第一时间处置因规模性失业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处置过程中,当地政府可根据需要与可能、统筹不同群体就业需求,依法依规制定临时性应对措施。

评论:对于规模性失业的群体性事件或风险,实施过程中用人单位可能需要根据地方政府的要求调整相关方案、步骤及安排。对此,建议用人单位在相关项目着手前进行全面论证。

《意见》的出台,应该说符合当下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情况,其内容繁简兼具,既有宏观的政策原则,又有微观的具体办法,对用人单位、劳动者、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都提出了很高要求。由于《意见》刚刚发布,其具体实施如何有待进一步观察。但对用人单位而言,《意见》在一定时期内影响预期较大,建议从合法合规角度提早准备、持续关注。例如,在任何涉及员工的重大决策与制度安排前,应认真谋划,避免与《意见》冲突而产生不必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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