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发放关键问题解读

进入夏季后,高温天气接连不断。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中的劳动保护以及高温津贴发放问

题逐渐成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关心的问题。本文拟对高温津贴发放的关键问题进行简要

梳理。

一、何为"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是指在高温环境下作业的劳动者所应获得的特定岗位津贴。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规定,高温津贴应纳入工资总额。因此,高温津贴的性质属于工资总额的一部分,但不计入最低工资(即,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在扣除

高温津贴后必须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高温津贴的发放条件及发放标准是什么?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 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 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的具体发放条件和发放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实践中,各地区的高温津贴发放条件及金额各有不同。以上海、北京、广州三地为例,各地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如下表所示:

地区

发放时间段

发放条件

发放标准

上海

每年 6 月至 9 月

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 33℃ 以下的(不含 33℃)

每月 200 元

北京

每年 6 月至8 月

每年 6 月至8 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

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

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

的 (不含33℃)

室外露天作业人员每人每

月不低于180 元; 在

33℃(含33℃)以上室内工

作场所作业的人员每人每

月不低于120 元。

广州

每年 6 月至10 月

每年 6 月至10 月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

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

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

的(不含33℃)

每人每月150 元

三、高温津贴应以何种形式发放?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

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根据该规定,向劳动者提供防暑降温饮料与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的两项并列的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以发放绿豆汤、冷饮等清凉饮料的形式代替高温津贴的发放。

四、企业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后果是什么?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

结果进行监督。

因此,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可以向工会组织反映情况,由工会

将相关情况提请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处理。劳动者也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行政监察部门举报投

诉,或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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