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0年2月3日0时,中国慈善联合会监测到全国用于新型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慈善捐赠共计172.87亿元,捐赠总量相比1月30日统计数额增长了71.49亿元。其中,大额捐赠1070笔,共计161.67亿元(其中未包含部分物资捐赠的折算价值),包括企业捐赠143.01亿元,社会组织捐赠16.39亿元,个人捐赠2.27亿元。此外,腾讯公益、公益宝、阿里巴巴/支付宝公益、水滴公益、联劝网、苏宁公益等平台共上线了超过200个募捐项目,共吸引超过2000万人次的社会公众捐赠,筹集资金逾11.20亿元。

与巨额捐赠相对应的,是公益捐赠领域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的复杂性,由此导致社会公众、医疗机构乃至慈善组织对自身权利义务的不明晰,引发了一些争论,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社会慈善捐赠的积极性,以及慈善捐赠环境的健康存续。为此,笔者将通过《谁有资格接受慈善捐赠》《我的捐赠能做多少主》《乐善好施防雷区》《善款善物不能一拿了之》四部分,分别从受赠人的资格、捐赠人的权利、捐赠的风险与应对、慈善组织的义务与责任等方面,详细阐述回答新冠肺炎疫情慈善捐赠的相关法律问题。本文即是其三。

疫情当下,驰援武汉,全民在行动。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网易、阿里、恒大、融创等上百家企业累计捐款超过140亿,个人捐赠也累计数十亿元,积极为抗击疫情捐款捐物。慈善捐赠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赠与行为,《慈善法》《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对捐赠者的捐赠行为设定了法定条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义务,个人或企业在捐赠时亦应注意防范法律风险,避免不慎误入雷区。本文旨在为疫情期间个人捐赠行为提供风险提示,也为公司捐赠助力防控疫情提供合规保障。

一、企业或个人不能组织公开募捐

疫情牵动着万千人的心,目前有不少企业或个人以慈善之名组织公开募捐活动,但这种行为显然与我国法律规定不符。在之前的系列文章中,笔者对公共募捐的条件进行了详细阐述: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其他机构开展公开募捐必须依法取得法人登记证和公开募捐资格证。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并不属于慈善组织,也不可能取得公开募捐的资格。同时,慈善法也明确指出,个人不具有公开募捐的资格。因此,企业或个人参与捐赠可以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政府部门捐赠和直接向受益人捐赠,但不得进行公开募捐。

企业或个人公开募捐的,不仅捐赠目的无法实现,还可能面临罚款的风险。《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企业或个人,如果想要发挥自己的影响力,自愿参与公开募捐活动,可以与慈善组织合作。《慈善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那么,企业是否可以向本企业员工募捐款物用于慈善捐赠?

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无禁止性规定,但是1999年颁布的《公益事业捐赠法》明确规定了只有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才可以接受慈善捐献,其他单位并不在受赠人之列;因受益人并非单位内部员工。企业向内部员工募捐款物捐赠疫区的行为也不属于《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单位内部的"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因此,企业内部募捐的行为在法律上处于一个尴尬的位置。

考虑到企业临时性设立个人帐户组织发起募捐的行为,缺乏有效的账务审计监督机制,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演变为借募捐行骗、变相摊派。为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提高捐赠行为的透明度,建议企业与相关慈善组织合作,与之签订相关协议,将慈善组织的捐款方式通过企业的宣传渠道予以公开,达到协助募捐的效果,或统一组织募捐活动,募捐资金或物资由捐赠人直接汇至慈善组织指定收款账户或交付到慈善组织指定地点,做到财务透明、公开。

法律依据:

《慈善法》

第二十一条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第二十三条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第二十九条开展定向募捐,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第一百零一条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第一百一十条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可以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

《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十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

本法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本法所称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二、已承诺的捐赠不得任意撤销

有些企业或个人通过签订书面捐增协议或公开承诺的方式表示捐赠的意向,但后续却由于种种原因不愿意继续履行捐赠的承诺,这种做法被社会上俗称为"诈捐"。对此情形,捐赠人往往存在一个认识上的误区,认为既然法律对捐赠人慈善捐赠的要求是自愿无偿的,那就意味着捐赠人在捐赠款物发出之前,可以就自己所作出的捐赠承诺任意撤销或反悔。

实践中,"诈捐"行为时有发生:已经给出捐赠承诺,但是捐赠人却没有充分履行自己的承诺,即客观上完全没有捐赠或者没有完全捐赠的情形。捐赠人的诈捐通常出于两种原因:一种是有些个人或企业出于社会责任的感召或提升企业形象等原因,一时"冲动"作出了捐赠的承诺,但在事后却因为经济状况发生改变或是已达到宣传效果后恶意不捐;一种是与慈善机构勾结,或者骗取慈善机构信任,假借捐款名义,获得慈善机构出具的慈善捐赠收据,并以此获得税收上的优惠,客观上达到逃避税收的目的。

2016年颁布的《慈善法》第四十一条,对"诺而不捐"的行为做了界定,首先需要符合两个情形,一是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二是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且签订了书面捐赠协议。从捐赠的法律性质而言,捐赠活动属于合同法中的赠与行为,属单务合同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般的赠与行为,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赠与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因此,公益捐赠是诺成合同,即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即生效。尽管《慈善法》并没有直接规定慈善捐赠是否可以撤销,但《慈善法》明确指出,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不得对公开承诺的捐赠承诺和用于公共突发事件等用途的捐赠协议反悔,否则,慈善组织或(和)受赠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提起诉讼,要求认捐人强制履行交付义务。显然,《慈善法》的这一规定与合同法的规定殊途同归。因此,针对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救灾防疫进行的捐赠,捐赠人在交付捐赠财产前就其捐赠协议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对其公开捐赠承诺也不得反悔。与此相应的,在公益性捐赠行为中,受赠人遭遇经承诺而无捐赠行为的诈捐行为,可以依法请求赠与人履行所承诺的捐赠行为,因诈捐所受到的损害,则可以通过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提出索赔。

但对于《慈善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还要考虑两个关键要素——"逾期"和"慈善组织或接受捐赠的人"。《慈善法》对"诺而不捐"的诈捐行为给出的解决方案是,"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如果捐赠人在公开承诺时没有明确捐赠时间,何来"逾期"呢?如果没有明确受捐对象,又该谁来追讨呢?有学者主张,应该由公益诉讼人进行起诉,但实际操作难度较大,甚至被捐赠人指定的慈善组织,也很少站出来追讨。

当然,如果捐赠人在承诺捐赠后,经济状况恶化的,法律也给与捐赠人一定的反悔权,但已经交付的捐赠款物,无权予以追回,同时有严格的条件且需要履行一定的手续。一要经济状况恶化到严重影响到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二需要向捐赠地或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三要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综上,企业或个人在进行公益性捐赠时应注意:首先,公益性捐赠的捐赠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其次,不能按时履约的,应当及时向受赠人说明情况,签订补充履约协议;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及时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最后,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捐赠人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拒不交付的,还面临着被诉讼的风险。

此外,对于企业而言,"诺而不捐"还可能会影响其社会声誉。2019年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评选中,其首次明确了不授予"中华慈善奖"的三大类情形,其中之一即是在慈善捐赠活动中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包括在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中失信,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承担责任的捐赠人。

《慈善法》

第四十一条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二)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第三条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救灾捐赠受赠人。对不能按时履约的,应当及时向救灾捐赠受赠人说明情况,签订补充履约协议。救灾捐赠受赠人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人追要捐赠款物,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三、不得指定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法律不禁止捐赠人对受益人的直接选定,但不可直接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为受益对象。《慈善法》第四十条规定:"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款物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此规定表明,法律原则上并不禁止捐赠人在捐赠时明确捐赠款物的受益人或者使用方向。但公益性仍是慈善捐赠的重要价值,为避免慈善捐赠极易成为捐赠人逃避法定纳税责任的手段,法律对受益人范围作出了限制,规定捐赠人不得指定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成为受益人。

企业在通过慈善组织进行定向捐赠时,不得指定与捐赠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受益人,如实际控制人、企业内部职工、与企业在经营或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等。在本次新冠疫情捐赠过程中,就有网友指出,某受益医院接受定向捐赠的捐赠人与该医院存在关联关系进而存在避税的可能。如果经税务机关查实,捐赠人直接以逃税为目的,指定利害关系人为受益人,并以此享受税收优惠,则会被认定为逃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应纳税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逃税罪。

因此,企业或个人在进行捐赠尤其是在定向捐赠时,要注意排查慈善捐赠的受益人是否与自身存在利益关系,避免因存在利害关系而产生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慈善法》

第四十条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

四、企业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当为企业外部的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对企业内部职工、与企业在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企业不得给予捐赠。

四、捐赠的物资不存在缺陷或瑕疵

在新冠肺炎防疫过程中,很多医疗机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防疫物资紧缺,于是诸多企业或个人出于爱心,纷纷捐赠医疗产品。然而据了解,很多人捐赠的物资都不符合医疗产品规格,甚至是三无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对此,我国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注意义务及赔偿责任。

企业捐赠自产产品的,有质量担保责任。《慈善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企业或个人采购物资进行捐赠的,应为善意第三人,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但如果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捐赠人在采购物资时一定要注意从正规渠道采购,注意审查生产企业的医疗器械生产资质,审查产品的质量合格证。

因此,在进行公益性物资捐赠时,如为本企业自身生产的产品,则必须要保证产品质量合格,不存在任何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隐患;如通过采购物资后捐赠的,务必通过正规渠道采购,保证符合医用标准。考虑到医疗产品的审核具有专业性,没有一定专业知识的捐赠人在采购物资时一定要谨慎。避免给医务人员带来伤害的同时,也为自己带来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慈善法》

第三十六条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但如果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五、企业捐赠财产的范围与规模有限制

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明确了企业对外捐赠的财产范围:包括现金、库存商品和其他物资。对于企业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则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此外,我国法律法规还对央企捐赠的规模和数额做出了限制,设立了备案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9]317号)的规定,央企应根据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外捐赠的规模,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内部制度规定的最高限额;对于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经营的央企,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央企捐赠项目超过以下标准的,应报国资委备案同意后方能实施:净资产小于100亿元的央企,捐赠项目超过100万元的;净资产在100亿元至500亿元的企业,捐赠项目超过500万元的;净资产大于500亿元的企业,捐赠项目超过1000万元的。

法律依据:

《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

四、对外捐赠的范围企业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库存商品和其他物资。企业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9]317号)

三、合理确定对外捐赠规模。各中央企业对外捐赠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坚持量力而行原则,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中央企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内部制度规定的最高限额;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企业,对外捐赠规模应当进行相应压缩;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五、建立备案管理制度。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对外捐赠事项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以下情况应当专项报国资委(评价局)备案,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三)中央企业捐赠行为实际发生时捐赠项目超过以下标准的,应当报国资委备案同意后实施:净资产(指集团上年末合并净资产,下同)小于100亿元的企业,捐赠项目超过100万元的;净资产在100亿元至500亿元的企业,捐赠项目超过500万元的;净资产大于500亿元的企业,捐赠项目超过1000万元的。(四)对于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事项超出预算范围需要紧急安排对外捐赠支出,不论金额大小,中央企业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之后,及时逐笔向国资委备案。

六、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同时,《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也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对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对债务人一般性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可以撤销,这是没有争议的。但是对债务人以公益捐赠方式进行的无偿转让财产行为,债权人或企业破产管理人可否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在我国则存在不同的观点。

反对者认为,公益性捐赠行为虽然也是无偿转让财产行为,但是不属于可撤销的行为。其理由如下:第一,撤销债务人的公益性捐赠行为违反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此条表明了立法对公益性捐赠行为特殊保护的宗旨,不得对公益性捐赠行使撤销权。第二,当债务人公益性捐赠的财产已经实际用于公益性事业时,撤销债务人的公益性捐赠行为不具有可操作性。如果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不仅可能给社会利益带来极大的损害,导致捐赠财产的受益人陷入雪上加霜的困境,同时也存在因接受捐赠对象的众多性和不特定性,导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诉讼成本太高,几乎不具有可行性。

但笔者认为,如果对公益性捐赠行为一律不能撤销,不仅会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还会促使债务人在面临破产之际借助所谓的公益性捐赠行为逃避债务,进而放纵债务人的违法欺诈行为,同时也不利于公益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对债务人的公益性捐赠行为能否撤销不能绝对而论,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在下列情况下,应当肯定债权人及破产管理人对公益性捐赠行为的撤销权:第一,受赠人与债务人存在串通欺诈行为,或受赠人存在过错,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存在欺诈债权人的故意,知道或应当知道捐赠行为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撤销上述欺诈性公益捐赠行为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第二,公益性捐赠行为尚未实际履行但赠与人经济状况严重恶化。虽然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将公益性捐赠规定为诺成合同。但是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还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所以,如果公益性捐赠行为尚未实际履行,捐赠人的债权人或其破产管理人是完全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

事实上,实践中也有不少企业捐赠财产后,债权人起诉企业或慈善组织,要求撤销捐赠的案例。因此,在捐赠人的公益性捐赠行为与债权人具有利益冲突时,存在债权人或破产管理人行使撤销权的风险。企业在进行慈善捐赠时,应当注重考虑自身的资产状况,如果存在无法履行到期债务,其捐赠行为与企业的债权人之间即存在利益冲突,此时应当谨慎对外进行捐赠。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一百三十条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

七、企业捐赠要符合公司章程

企业是独立的法人,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受法律和公司章程的约束,因此在作出捐赠决策时,应当履行《公司法》、《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本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企业进行对外捐赠决策,首先需要由经办部门和人员提出捐赠报告,企业财务部门应当对捐赠(报告)方案进行审核,并就捐赠支出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提出审核意见后,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提交决策层进行决定。对于普通公司制企业,一般由董事会决定,没有董事会的,由股东会决定,对于重大的对外捐赠事项,按公司章程,如章程无规定,一般交由股东会决定。

需注意的是,上市公司对外捐赠,在遵守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对外捐赠财产符合临时信息披露标准的需经董事会决议,达到特定标准的还需交由股东大会审议。若公司捐赠未依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相关适格股东可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行使撤销权,公司高管或大股东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

第五条企业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和人员提出捐赠报告,捐赠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企业财务部门应当对捐赠方案进行审核,并就捐赠支出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提出审核意见后,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提交企业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对于重大的对外捐赠事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上报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备案后实施;公司制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9]317号)

四、严格捐赠审批程序。各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对外捐赠的审批管理,严格内部决策程序,规范审批流程。企业每年安排的对外捐赠预算支出应当经过企业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批准同意。对外捐赠应当由集团总部统一管理,所属各级子企业未经集团总部批准或备案不得擅自对外捐赠。对于内部制度规定限额内并纳入预算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企业捐赠管理部门应当在支出发生时逐笔审核,并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对于因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需要超出预算规定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企业应当提交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专题审议,并履行相应预算追加审批程序。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7.1.3条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50%以上;(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50%以上;(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9.3条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上市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八、捐赠抵税应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条件

捐赠财产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捐赠人要行使这项权利,需要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首先,捐赠现金和物品必须是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疫情之下,公司或个人捐赠的现金和物品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其次,捐赠需要抵扣税费的,应当索要捐赠凭证。向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的,应当向对应级别的财政部门索要捐赠票据;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的,应当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公告的规定,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索要接收函;

为鼓励民众进行慈善捐赠,共渡疫情难关,2020年2月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两部门联合出台了相应的优惠政策。具体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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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公告文件的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该文件中不包括现金直接捐赠,换言之,如果企业和个人直接将现金捐赠给"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是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不能适用限额扣除,更不能全额扣除。

综上,企业或个人在公益性社会团体、政府部门或个人进行慈善捐赠时,若想进行税收抵扣,不仅有捐赠用途的限制,同时要索要捐赠凭证,更要注意直接捐赠现金给医疗机构不能抵税的规定,避免进行了慈善捐赠却不能抵税的风险。

法律依据: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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