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9日,商务部发布《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适用于外国法律与措施的域外适用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不当禁止或者限制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第三国(地区)及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正常的经贸及相关活动的情形。

 《办法》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遇到外国法律与措施禁止或者限制其与第三国(地区)及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常的经贸及相关活动情形的,应当在30日内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如实报告有关情况。

 《办法》规定国家建立由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 工作机制”),负责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的应对工作。工作机制经评估,确认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存在不当域外适用情形的,可以决定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发布不得承认、不得执行、不得遵守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的禁令(“ 禁令”)。工作机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中止或者撤销禁令。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豁免遵守禁令。同时,《办法》规定当事人遵守禁令范围内的外国法律与措施,侵害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当事人赔偿损失。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wgk/zcfb/202101/2021010302971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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