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20年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在北京闭幕。出于疫情防控的考量,在投票表决阶段,部分与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举手表决,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通过视频方式召开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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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全国防控疫情的背景下,该《决定》的通过从内容、通过形式和立法效能上具备深远的行政意义,为我党依法治国提供了一次优秀的示范案例。笔者将通过以下方面进行浅述。

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野生动物保护范围分析

我国现行针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是1989年颁布实施,2018年进行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该法第二条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定义范围进行了规定:即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长期以来,我国一直高度重视野生动物保护。目前,已形成以自然保护区为主体的野外保护体系、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体系和一大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体系。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对狩猎、交易野生动物保护范围的主要依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前者自1989年施行以来,曾在2003年进行微调;后者发布于2000年,再未有更新。其中,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其中列出中国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96个种或种类,列出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60个种或种类,名录还对水生、陆生野生动物作了具体划分,明确了由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的具体种类。

笔者查阅机构统计数据发现,两种名录累计对中国的1811种脊椎动物进行保护,被保护物种累计占中国总记录哺乳类、鸟类以及两栖和爬行类动物物种数的62.71%。换言之,仍有1077种未受到名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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