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罩成了疫情发生以来最热门的话题,任何关于口罩的信息都会牵动人们最敏感的那根神经,讨论疫情期间的刑事犯罪,也必须谈一谈口罩。由于此次疫情爆发于除夕前,口罩生产商和部分销售商早已停工等待过年,导致疫情初期口罩供应量严重不足,加之人们恐慌性囤货,形成恶性循环,疫情至今已经持续二十余天,仍然"一罩难求",一些不法分子也打起了口罩的主意,企图发国难财。针对销售假口罩等犯罪,近期全国各地公安机关重拳打击,破获了一系列制假售假案件,各新闻媒体已经广泛进行了报道,这里主要谈与口罩有关的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情形。

疫情期间,大家都发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一些应当销售口罩的地方,因为缺货没有口罩可卖,但朋友圈里面好像每个人都在卖口罩,那么问题来了,有那么多口罩可卖吗?答案显然是没有。通过笔者观察,部分人在朋友圈销售口罩,有如下五个方面特点:一是卖家本人并没有口罩,而是其上家自"称"有口罩现货,注意,之所以"称"有货,是因为卖家对上家的具体情况并不了解,也没有见过口罩现货,至多看到几张堆放口罩的照片而已。二是口罩起订数量较大,不接受散户。

经笔者观察,朋友圈卖口罩的起订数量最少一万个,甚至更多,即便是按照疫情初始时期,以最便宜的一次性医用口罩举例,订购一批口罩则至少需要伍万元,如果购买3M等高级口罩,需要的资金则会更多。三是付款后不能如期发货。在付款购买口罩之前,卖家往往表示虽然受春节期间物流影响,但五六天肯定能将货物送到。此后未能如期到货,经买家反复催货,往往以海关清关限制、物流运输限制、政府管控限制、优先供应医院等理由推脱,总之一句话,就是拿不到口罩。四是卖家要求买家下线,并且承诺买家拉够一定的人头,则可能免费给100个口罩,足够买家自用,如果拉的人头多,卖口罩的盈利部分还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返点。五是如果不愿意继续等待,卖家承诺退款。朋友圈销售商品,本身赚的就是"熟人钱",绝大多数卖家不能按时提供货物的话,买家不愿继续等待,卖家都会退款。当然也有个例,如果卖家是买家在网上搜索添加的,相互之间不熟悉的话,卖家极有可能不退款,并将买家拉黑。

笔者所在团队所服务的某家高新企业,原本想购买口罩捐赠给当地医疗结构,便从网上搜索添加了一个自称有口罩资源的卖家,在支付10万元货款后卖家将买家拉黑,后在律师的指导下,组织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成功立案侦查,这是属于典型的诈骗犯罪,在此不做详细阐述。

虽然目前还未公开报道过口罩"资金盘"刑事犯罪案件,但笔者结合多年的公安工作经验和律师工作经验,认为基于上述五个特点的口罩"资金盘"案件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诈骗罪。其实大家看到第四个特点,卖家要求买家拉人头,是不是明白了?没错,把口罩换成其他物品,这个模式一样也行得通,只是在疫情期间,口罩这个商品需求更加有共识,更加稀缺,加上朋友圈的推波助澜,会在短时间之内拉足人头,聚集大量钱财。

先从发起人说起,当然发起并非单指一个人,而是特指口罩"资金盘"最顶层的人。

如果发起人没有口罩,谎称自己有口罩,并且要求各级卖家发展下线,许诺按照人头数分配盈利的,则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而且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构成要件,同时符合诈骗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属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诈骗罪想象竞合。

如果发起人没有口罩,也没有要求卖家拉下线,则构成诈骗罪。

如果发起人确实有口罩,但其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构成要求的,依然构成本罪。

如果发起人确实有购买口罩的渠道,但缺乏资金,通过拉人头的方式进行融资购买口罩,再进行销售,且其融资的人数和金额达到法定标准,且面向不特定多数人,则其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不仅是发起人,处在"资金盘"上游的卖家,从一定程度上讲都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风险。

最后再重点说明一种情况,如果发起人或上游卖家携款潜逃,或者销售假货,很容易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发起人故意拖到疫情结束,或者口罩市场货源充足之时再发货,且发起人本身的口罩进货价远低于发起人与买家当初约定的购买价格,发起人此时仍将口罩按照高价卖给买家,从中赚取巨额利益的,该如何评价此情况?从法律层面来讲,如果评价其行为,应当看其主观故意,如果其主观故意就是想利用时间差骗取资金,其行为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毕竟从买家的角度来讲,其之所以花费高昂的价格,本意是想购买货源稀缺、急需使用的口罩,而不是货源充足、价格回落的口罩。但从实践中讲,发起人会尽可能的隐瞒其主观犯罪故意,努力将其犯罪行为往民事纠纷上辩解,则此种情况很难追究其刑事责任,买家维权则较为艰难。

三、防范、打击和维权

币圈刑事案件被害人防范措施主要有:一是尽可能法币交易,确保自身数字货币具备价格鉴定基础。二是在交易时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交真实身份信息。三是尽可能在大型平台、交易所交易,避免出现平台跑路的情况。至于假APP类诈骗犯罪、伪基站类诈骗犯罪,各级公安机关多年来持续强化宣传,各类防范措施已经是十分详细,不再赘述,归根结底还是那句老话"不听、不信、不转账"。

从国家打击的角度来讲,针对网络电信诈骗案件,虽然相关机关付出了很多努力,想了很多措施,但打击效果仍不理想,主要是因为网络电信诈骗案件的特殊性所决定的,犯罪手段隐蔽,异国抓捕存在障碍,很难打掉整条产业链,一位身处反诈工作一线的人员曾和笔者感叹,"睡一个午觉的功夫,中国就会有很多钱被骗走"。近年来,国家更加注重防范工作,以防促打,公安机关也协调银行业、互联网行业等,推出了"大额转账T+1"等具有实际效果的举措。特别是最近,进一步加强警企合作,成立了先进的反诈平台,能够实施监控潜在被害人接听电话的次数、时长,并按照以往办案经验将潜在被害人分级进行防范,接听电话次数多、通话时间长的潜在被害人,会由民警电话警示或当面警示,阻止被害人给犯罪集团转账。有的被害人,即便是公安民警穿着警服上门警示,依然不听劝告,甚至和民警发生冲突,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网络典型诈骗的社会危害性之大!

作为专业从事涉网刑事业务的律师,针对被害人维权,主要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一是可以协助被害人进行刑事控告。上述四类案件,被害人因法律知识和法律语言较弱,很难逻辑清晰的表达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手段和过程,无法提供证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有效证据,导致公安机关难以受理案件或立案,此种情况下,需要在律师的指导下组织报案材料,罗列证据清单,梳理明确的犯罪事实。

二是可以协助公司主体开展刑事合规,避免刑事犯罪风险。最近笔者一直在思考刑事合规落地问题,以笔者理解,刑事合规绝不仅仅解决法人或实际控制人如何避免因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问题,而是需要将合规工作前移,保障公司平稳发展。例如,犯罪嫌疑人在某网络平台上线了一款诈骗APP,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为了侦办案件需要,极有可能冻结网络平台的域名或账户,出现此种情况,势必会影响该网络平台的正常运行,造成巨大损失。如果前期能将刑事合规工作做好,制定好相应的平台规则,定期开展反诈宣传,风控措施有力,即便因工作疏忽导致犯罪嫌疑人利用平台实施犯罪,也能够和公安机关进行有效的沟通,说服公安机关将网络平台与刑事犯罪剥离开来,排除网络平台涉嫌诈骗或非法利用利用信息网络的刑事责任,使网络平台早日恢复运行,最大限度挽回公司损失,这也是刑事合规实实在在的落地。

三是刑事犯罪辩护。特别是针对"币圈"案件,办案人员因为缺乏对行业的了解,往往上从主观上就认为交易行为一定涉嫌犯罪,此时就需要懂法律、懂行业、懂技术的律师与办案机关进行有效沟通,用法律语言分析行业交易行为,用法律语言讲清技术环节,换句话说,用办案人员听得懂的语言把币圈的交易行为说明白,从而达到有效辩护的目的。

通过上述分析,面对涉网侵财类刑事犯罪,随着犯罪方法不断升级、犯罪手段趋于隐蔽、犯罪技术更加复杂,给办案机关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同时也给律师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专注此领域的律师,将持续研究法律、研究行业、研究技术,不断提高自身能力素质,打牢辩护、合规、控告基本功,以良好的法律综合素养为委托人做好法律服务工作。

本文特别鸣谢:北京计算机协会网络空间安全与法务专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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