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许多跨境证券化交易涉及向加拿大投资者发行证券。因此,美国从业人员熟悉加拿大证券法非常重要。

在加拿大,与美国一样,向投资者发行证券需要遵守广泛的披露和要求。如果公募发行证券,那么发行人将需要准备一份被称为《招股说明书》的发行文件,该文件类似于美国的注册声明,并将受到省级证券监管机构的审查。招股说明书需要遵守详细的格式要求,这些要求可能因所进行的公募发行类型而有所不同。

如果证券是以私募方式发行的,则通常不需要发行人准备发行文件。然而,在许多情况下,发行人会选择准备一份被称为《发行备忘录》的文件,以协助证券的营销。这种文件与招股说明书不同,发行备忘录通常没有格式要求,尽管一些省份要求发行备忘录披露某些损害赔偿或解约的法定诉讼权利说明。

如果发行人准备了一份发行备忘录,那么它必须确保发行备忘录不包含"虚假陈述",否则发行人可能需要对投资者承担侵权责任以及法律责任。"虚假陈述"是指对"重要事实"的不真实陈述,或遗漏需要陈述的"重要事实",而误导投资者。"重要事实"是指合理预期下会对证券市场价格或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实。

发行人只有在可以获得招股说明书豁免的情况下,才可以以私募方式发行证券。加拿大证券法规定了多种招股说明书豁免方式,但在证券化交易中,发行人通常会依赖"合格投资者"豁免,该豁免规定向某些机构投资者进行出售,或"最低金额"豁免,该豁免规定出售现金购买价格超过指定金额的证券。

根据所依赖的招股说明书豁免条款,发行人可能需要向省级证券监管机构提交一份收盘后的报告,列明有关私募的某些信息,同时向这些监管机构支付申报费。申报费因省份而异,一些省级证券监管机构收取固定费用,而另一些省级证券监管机构则根据发行人在本省筹集的收益收取费用。此外,如果向投资者提供发行备忘录,一些省级证券监管机构将要求向它们提交《发行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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