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中国投资者在设立印度公司时会因为某些商业的原因引入其他小股东,但是又担心小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无法顺利运营,又或者在新冠疫情期间,中方管理层无法到印度进行管理,担心合资中的另一方作出损害一方利益或者公司利益的事情,于是有的投资者问,可不可以和其他股东签订协议或者在公司章程实施细则(AOA)中要求他们放弃行使或者限制行使股东表决权?还有,当有些公司不得不聘请印度当地人来担任"居民董事"时,担心该居民董事会滥用董事的表决权,会问到能否要求该居民董事在参加董事会时不能行使表决权?

一、股东有哪些主要的法定权利?能否排除、限制他们行使投票权?

1.参加股东会并在会上行使投票权/表决权(印度2013年《公司法》第47条);

2. 召开临时股东会(EGM)的权利;

3. 收到召开股东会通知的权利;4. 委托代理投票权(Proxy);

5. 授权公司代表参加股东会的权利(当股东是法人时);

6.要求传阅股东会决议的权利;

7.配股后2个月内获取股权证书的权利;

8. 在遵守公司法和AOA的情况下转让股份的权利;

9. 检查公司成员登记册、债券持有人登记册的权利;

10. 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的权利;

11. 向法院申请救济的权利。

可见,参加股东会并行使投票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无法通过普通的合同约定进行排除。不过公司还是有其他规定,限制了股东的投票权。

限制情况一:发行无投票权的普通股。

印度2013年《公司法》第43条规定,公司可以发行普通股和优先股。发行的股份可以分为(1)有投票权的普通股(2)有差别投票权的普通股(3)优先股。其中有差别投票权的普通股可以是0投票权的普通股。当然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很罕见,因为投资者认为既然是0 投票权,投资者为什么还不选择优先股呢?至少在分红和清算时有优先权。不过也不排除因为两个股东属于关联企业达成内部协议等情况,其中一个股东愿意接受此类0投票权的普通股份,况且既然是普通股,除了投票权,普通股的其他权利还是继续享有的。

限制情况二:发行优先股

《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优先股是指在分红时优先于普通股得到固定分红和清算时优先于普通股受偿的股份。优先股股东的投票权是有限的,优先股股东只有在下面两种事项上才享有股东会上的投票权,(1)当他们的优先权可能会受到影响时,(2)当他们应获得的分红逾期两年时。

所以,因为发展需求需要引入其他股东,但是又怕其他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影响公司运营的,可以和对方协商让对方成为优先股股东。

限制情况三:公司对未实缴出资的股东权利行使留置权

股东应该实缴出资,但是经过催缴仍未实缴的,公司可以决定行使对股份的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公司可以对未实缴股份的股份所有者(即未实缴股份的股东)限制其行使股东权利,包括限制该股东的享受分红权,相当于把原本应该属于股东的权利留置在公司手中。不过董事会可以决定对部分或者全部的未实缴股份不行使留置权,也可以可以决定卖出其行使了留置权的股份。

《公司法》第106条规定,公司章程实施细则(AOA)可以规定股东没有实缴股份的,或者公司行使留置权的,股东的投票权可以受到限制,除此之外不能限制股东的投票权。所以除了上述提到的两种情况,股东之间不能达成有效协议,禁止另一方行使投票权。

综上,股东的投票权无法通过私下的协议或者AOA约定进行剥夺、排除,不过双方可以达成协议,在哪些事务上,一方可以听从另一方的意见。同时,如果担心对方干扰公司运营,但对方又因为某些原因需要成为股东,可以发行0投票权的普通股或者优先股,让对方成为这些特殊股的股东。

另外,因为公司法规定公司注册必须要有2个股东,公司为了满足这一规定,不得已引入另一个股东,那么可以声明此股东是代持股东(nominee shareholder),代自己持股,代持股东的投票权虽然是单独计票,但是其行使投票权是需要服从实际受益股东(beneficial shareholder)的安排的。所以打算独资的企业,可以采用这种代持的方式来设立公司,牢控投票权。请注意,代持关系需要进行披露,否则会遭致惩罚。

二、下面来谈一下能否排除、限制董事行使表决权。

很多中国投资者为了满足公司要有一名居民董事的要求,会外聘印度人来暂时担任居民董事一职,但是担心居民董事滥用职权,给公司带来风险,想知道能否排除董事的投票权或者限制其行使董事的权力。居民董事不是具有特殊权利的董事,只是需要满足在印度居住满182天这样一个条件。居民董事可以承担管理公司日常事务的执行董事一职,也可以只是作为一般董事,通过参加董事会的方式参与公司管理。

事实上印度《公司法》没有董事的投票权(voting right of director)这样的说法。董事会是行使公司大部分权力的机构,主要是通过召开董事会,并在会上由董事进行商议、作出决议(resolution)来行使公司权力,且需要注意的是,与股东会决议看股份比例大小不同,董事会开会完全是"人头决",也就是表决并不看董事背后股东的股份,而仅仅是看有多少个董事支持某一提案。《公司法》第179条规定了董事会应该根据公司的授权来行使权力,董事会应代表公司通过在董事会上决议的方式行使下列权力:

1. 催缴股东未实缴的资本;

2. 授权回购公司证券;

3. 在国内外发行证券、包括债券;

4. 对外借款;

5. 利用公司资金对外投资;

6. 对外提供借款或者提供担保;

7. 批准财务报表和董事会报告;

8. 拓展公司业务;

9. 批准公司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分立;

10. 决定接管其他公司、或者获得其他公司的控股权或大多数股票;

11. 其他事项。

但上述权力并不是简单地董事想行使就可以随时行使,董事会在行使权力时还应受到《公司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约束,以第6项对外提供担保为例,首先要查看公司章程大纲(MOA)中没有限制公司对外进行担保,其次,也要按照公司法相关法条(第186条),满足对于担保的金额额度等的要求。

《公司法》还规定如果董事未经请假同意,缺席过去12个月中召开的所有董事会,则自动视为该董事的职位出现空缺。综上,可以理解为董事行使投票权是默认的权力,无法通过协议进行排除或者剥夺,也无法限制董事不让他出席董事会。

那么如何限制印度董事的权力和保护公司利益呢?最重要的当然是选择靠谱的董事,因公司法不禁止一个人在多家公司担任董事,如果中国公司选择了某个已经在多家印度公司"挂靠"当居民董事的印度人,那风险自然是非常高,极易引发连环反应。实践中虽然很多中国企业都会和此类"挂靠"的居民董事签订协议,要求在一系列事项上该印度董事要听从中国董事的意见进行投票,二是建立损害赔偿机制(indemnification),当董事滥用权力给公司带来损失时,需要进行赔偿或者为其购买董事责任保险等。此外,还有些公司会加强对自己印章印鉴的管理,但本质上这些方法不能在根本上解决问题,即使是股东自己委派的中国人在印度取得居民身份、变更为居民董事之后,也还是存在其通过各种行为侵害股东或者公司利益的行为,毕竟"将在外军令有所不受",更何况很多股东根本无暇频繁检查印度公司的具体事务执行情况。我们认为比较稳妥的方法是践行"股东积极主义(Shareholder activism)",股东(而不是董事)委任外部第三方专业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对公司进行频繁且定期的合规管理与检查,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印度管理层的"道德风险"。

印度大恒竺成(Linklegal)律师事务所评注:

疫情期间,不少中资企业的管理层可能因为春节返回中国后无法回印度亲自"坐镇督战",担心"大权旁落",出现权力滥用、管理不当等情形。对此,可以严格保管公司印章、网银、支票本、股权证书等。还有在有印度籍董事参与的情况下,将董事会至少扩至3人(2中1印),这样召开董事会需要2个董事以上,两个董事可以召开董事会采取一些防御措施,比如在疫情期间,公司印章如何使用、对外支出另作安排等。还有一些投资者在投资时,出于种种考量,引入印度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担心未来出现分析,导致公司治理不当,对此,可以采用发行0投票权、优先股方式,还有代持方式来避免股东之间的冲突。

但想根本上解决问题,如我们上述所说,离不开"股东积极主义"。尤其是出海到印度投资的情况下,股东当甩手掌柜,结果请自己好好掂量。

作者信息:

李钦: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后赴印度国立大学法学院攻读商法硕士。除了从实务工作中获取第一手经验之外,他还长期从事印度外商直接投资法和印度公司法及相关商事法律的研究。李钦是为数不多的专注于研究中印商事法律的实务界人士之一。著有《印度投资实务指南》(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印度公司法精要》(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

韦媛媛:毕业于上海外国语大学,曾留学印度在印度法律学院(Indian Law Institute)获得法学硕士(知识产权法)学位。韦媛媛曾在中国驻印度加尔各答总领馆担任外交业务助理,在中国驻印度大使馆担任领事业务助理。韦媛媛顾问曾在印度生活五年时间,对印度社会具有深刻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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