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媒体报道,4月26日,当当创始人李国庆和俞渝夫妇之间的夺权之战再次升级,李国庆带着4名彪形大汉,直闯当当公司,抢走了40多枚公章,并宣布自己成为新的董事长。随后俞渝马上报警,并宣布公章挂失。消息一出,大众哗然,中国法律界已经有不少文章针对抢公章一事进行法律分析。该新闻也一度成为中国人民群众茶余饭后的热点八卦,也引发了不少群众对法律知识的热情和兴趣。

按照中国《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也就是说,盖章与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效果。公章可以表征公司意思、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也可以代表公司意思,两者有一即可,但是由于中国人多多少少都存在 "挂印封金",封侯拜相的想法,认为公司印章就是公司的"玉玺",由于这一传统导致大家认为有公司的盖章更踏实。

不过,对于中资印度企业而言,看完李国庆这场狗血大戏,是不是要思考一下在印度出现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置?印章被股东或者印度董事夺走了岂不是可以随便出去盖章?

其实,印章至上这样的思想被部分中国投资者带到了印度,认为签署合同,有章才是效力的保证,看到有章就放心,这种只认章不认签字,唯章是大的思想可能会让中国投资者遭遇法律风险。 一、 印度存在公章吗?

答案毋庸置疑,印度存在公章,现实商业生活中也经常用。就法律上的定义而言,印度的公章其实分为两类,一类是"common seal"(类似于正式章),另外一类是"stamp"(指的是橡皮、塑料或者其他材质做的图章)。

大家应该听说过英美法系存在过所谓的"签字蜡封"合同,即不需要对价,以特殊的签字盖章的形式就可以使得合同生效。印度在1956年《公司法》和后来的2013年《公司法》中也延续了这一传统,规定了 "common seal",甚至在2015年印度对其现行的2013年《公司法》进行修订之前,印度2013年《公司法》上都规定股权证书上必须有common seal的盖章,还规定了公司授权某人参加其所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代理投票时,授权书应盖公司common seal等。

但是2015年印度对《公司法》进行修订之后,废除了很多华而不实以及不再符合当今电子化商业交易习惯的繁文缛节。比如不再强制要求公司配备和使用common seal,所以很多公司没有金属的common seal,而只有橡皮或者木制的stamp。而现行的印度法律只对common seal作出了规定,而没有涉及stamp。

二、在印度需要特别的手续才能刻制印章吗?

一般而言,在中国企业法人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才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并且一定要去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去刻制,要是打电线杆上的电话弄公章极有可能获得免费吃公家的牢饭待遇。但印度没有类似规定,可以到提供此类服务的供应商处购买、刻制公章。

三、认章还是认签字?

中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但是因为印章在中国历史传统文化中即作为权力的象征,因此印章即权威的传统认知延续至今,印章能够代表中国公司作出意思表示也成为公认的商业惯例,形成了公章与法定代表人是中国公司的两大意思表示"机关"的局面。

但在印度,因为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概念,且董事会作为对公司进行日常管理的权力中枢,更为看重的是签字人是否得到董事会决议的授权,而加盖只是一个加强效力的行为,如果没有被授权人的签名,单纯盖章的行为不足以让合同生效;或者如果签字的人没有得到公司董事会决议的授权,即使加盖了公司公章,当合同另一方是非善意第三人时,合同效力也会面临瑕疵。

简而言之先认签字人是否是被授权人,再认公章。这也是为何印度公司法上有很多条文是关于董事"越权行为(ultra vires)"的,因为在普通法项下,董事和公司的关系是一种信托关系,超越了公司对董事的授权,则肯定存在效力瑕疵,而有没有公章,仅仅是一个形式问题。关于越权行为和印度公司治理等内容,可以关注本所之前在法律出版社的出版物《印度公司法精要》。

印度大恒竺成(Linklegal)律师事务所评注:

基于上面的分析,读者朋友们应该要意识到,和印度一方签署合同时,必须重点关注该签字人是否是被授权签字人。那么如何判断呢?大恒竺成律师事务所教您通过以下几招成为老司机: 一是看表象特征。可以通过对方名片上的职位,判断对方是否是公司管理层,如果是managing director,则说明是执行董事,有权管理公司日常事务,签署合同的授权基本不用怀疑。 二是查官方数据。对于重大合同,最好通过印度公司事务部(MCA)查询该公司的董事和公司章程,确保此人确实是执行董事,具有对外签署合同的授权,尽到己方的审慎义务。

三是要张嘴问。印度作为普通法国家,其推定买家即接受服务的一方自身有义务去鉴别卖方即服务提供方的资质、承诺等,如果一开始没有询问其是否有签字权,而对方也不回答此问题,其单纯的沉默行为并不构成欺诈,所以千万不要傻乎乎,要厚着脸皮问!要不然被人骗了最后怨印度人鸡贼,法官也会笑话你的智商低于正常商人,要知道,法律"只保护很傻很天真的人,不保护太傻太天真的人"。

四是看授权书。如果不放心对方只是董事或者经理头衔的人员,可以要求对方出具董事会决议,确保此人获得了公司的授权,可以代表公司签署合同。需要提醒的时,没有法律强制要求董事会决议必须盖公章,一般只需要此次董事会会议选举出来的的主席签字即可,如果觉得一人签字不够有稳妥,可以要求出席会议的董事都签字。

当然,受实践中交易传统的影响,除了关注签字人,加盖公司印章可以进一步确保公司意志,也是一种商业惯例,因此应该要求对方加盖公司章。先认人再认章,人章双鉴定才能稳妥保障合同的效力。

此外,如果印度李国庆跑到贵司把贵司的章都拿跑了,其也不可以全权代表公司,可以通过董事会决议,剥夺此人的授权,并宣布该公章作废,另外启用新的公章。

归根结底,我们建议中资印度公司的在对内部合规治理上,一定要完善对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乃至高管的权能和权限作出明确划分,如果您需要此类协助,可以发邮件到China@linklegal.in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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