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30日,作为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回应,世界卫生组织宣布,该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简称"PHEIC事件")。这是WHO自2005年通过PHEIC程序后第6次做出构成PHEIC事件的决定。随着武汉封城,中国多地宣布延长春节假期,政府呼吁民众不要出门,大量生产企业推迟生产时间。

印度有数百名侨民(大多数是留学生)在武汉,其中不少人在中国春节假期返回了印度,而随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在印度的发现,印度政府2月2日宣布停止中国居民和来自中国的其他国籍居民使用电子签入境印度,随后又宣布暂停中国居民的纸质签证的申请,部分往返印度和中国的航班停飞,自1月15日起进入印度的中国人可能会被隔离进行医学观察等。

因此次疫情和疫情导致的各类防控措施,势必会导致大量在印度有投资、贸易或者工程总包业务的中国企业受到影响,因此,我们将通过本文就这类企业可能受到的冲击以及法律解决方案进行探讨。大体上而言,以下几类中国企业和中资印度企业会受到中国及印度政府相关政策、航空航海国际运输以及人员往来禁令的影响:

一是在印度进行 投资并购 企业并购项目一般会对项目交割、境内买方办理备案登记的时限、资金出境与支付时限等约定具体期限,除了中国商务部门和外管部门的登记以及银行汇款等的处理,还包括印度政府相关登记和申报以及与印度标的方的谈判与细节落实。因目前中印两国政府都出台了相关限制性政策,人员来往受到航司停飞的影响,可能无法按照并购协议的节点完成必要步骤,可能会导致违约金、分手费(breakup fee)等后果。一些投资项目(比如购买或者租用土地),可能在疫情爆发前双方已经面临签署正式的合同,但因为疫情的发展导致时间上的拖延,从而可能使得地主转卖或者转租已经选好的土地给其他客户。

二是对印度有贸易往来的 企业新冠疫情和因疫情导致的中国国内封城、航班停运等措施对货物和货物原材料的生产、运输及清关等方面可能产生负面影响。这些企业将因贸易限制、交货延迟和航线取消或者改变、港口关闭等情况处于不利地位,甚至在背靠背合同的情况下导致连环违约。

三是在印度承包工程企业和驻印度工作的中国员工。印度的电子签证和纸质签证暂停发放,导致工程的主要负责人员和技术人员无法到工程所在地履行重要职责,中方主要管理人员无法到公司主持工作、签署文件等,而某些施工所需的设备也有可能面临清关难度加大的问题。

为了解决此类问题,中国贸促会宣布可以为中国企业开具不可抗力事件证明,以减少因此次疫情带来的冲击。我们也建议工程类企业尽快与印度业务联系,保持沟通,积极探讨替代方案,取得延期证明等。

那么在印度法下,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及其导致的各类防控措施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呢?该事件导致的合同迟延履行或者无法履行能否免除合同一方的责任呢?针对可能无法按约履行合同义的情况,中国企业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一、印度法下的"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

一般来说,合同没有按约定履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导致合同无法按约定履行的事件属于不可抗力,则违约的一方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承担违约责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但印度《合同法》( The Indian Contract Act, 1872)中没有关于不可抗力的表述,只有第56条规定了"合同落空"( doctrine of frustration),即合同的目的无法履行或者出现某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履行合同会导致违法时,合同无效(void)。

虽然印度成文法没有规定不可抗力,但是印度判例法支持不可抗力条款。印度最高院在 Industrial Finance Corporation of India Ltd. Vs. The Cannanore Spinning & Weaving Mills Ltd. and Ors中认为《合同法》第56条涵盖了不可抗力。法院在 Esjay International (P) Ltd. v. Union of India (2011)中认为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没有预想到的、突然发生的、个人不可控制的事件。

公认的不可抗力事件一般有两类:

第一类是"天灾"(Act of God),比如自然灾害如洪水、火山爆发、飓风等;

第二类则是"人祸"(Human Intervention),比如战争、暴乱、政府某些强力行为等。

需要格外注意的是,印度法上不可抗力条款的引用的前提条件是,在签署的合同中必须要包含该不可抗力条款。因此,需要诸位确认手里的合同的实体法是否是受印度法管辖,如果是受印度法管辖,且 合同中没有包含该条款,则无法引用不可抗力条款进行抗辩。这一点与中国法不同(作者注:但没有引入不可抗力条款不代表无法得到救济,我们在下文中将进行探讨)。

对于不可抗力事件,目前印度判例法没有规定非常具体的范围。不可抗力条款应该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最好在不可抗力的概念下明确指出哪些事件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以及约定出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迟延履行时,可以免除责任。不可抗力条款能否免除或者部分免除责任取决于条款的语言表达、具体事件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事件是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所以,各位投资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重视不可抗力条款,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合同纠纷。而如果您的印度业务已经受到了本次疫情的影响,请首先查看之前的合同中是否有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以及该条款的具体规定。

二、合同落空条款(frustration of contract)

如果没有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或者不可抗力条款没有指明疫情、流行病等属于不可抗力,但是合同还是因为本次疫情无法履行,则此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印度《合同法》第56条——"合同落空 (frustration of contract,也可以被翻译成合同受挫"条款来进行救济。指在合同成立之后, 并非由于当事人自身的过失, 而是由于意外事件的发生而使当事人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或使得合同订立时所追求的商业目标受到挫折, 则对于未履行的合同义务, 当事人可以免除其责任。

(一)以下是可以适用合同落空的条件:

(1)双方之间存在有效、存续的合同;

(2)有合同义务还未履行;

(3)合同签订后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4)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事件不是合同双方可以控制的。

(二)以下是常见的可以使用合同落空的情形:

1. 合同标的灭失(Destruction of Subject matte),例如打算租赁的房屋灭失。

2. 情势变更(Change of circumstances),例如需要买方赶在2月10号前收到货物,否则不再需要货物,而可以运输的船只发生爆炸,无法在2月10号前运抵货物。

3. 未发生预期事件(Non-occurrence of contemplated event),例如租赁房屋是为了眺望板球决赛,而赛事取消。

4. 合同一方死亡或丧失履行能力,例如招聘的员工染病去世。

5. 行政命令、立法。例如印度政府禁止口罩出口,或者政府实行封锁禁运和实行进出口许可证及配额制度。

6. 爆发战争。例如某地区发生战争,导致当地货物无法运出。

不可抗力和合同落空相比,存在一定的差别。 以一个通俗易懂的方式来解释,合同落空的适用更为严格,因为一旦阐释为合同落空,则整个合同就归于无效,双方不需要再履行。也就是说,引发合同落空的事由具有"永久"、"不可改变"等性质,但不可抗力,比如疫情,是会被战胜,会在一定时间后恢复常态的。所以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形一般都会使得延误免责,而并非使合同归于无效

三、公平原则(equity principle)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也不完全符合"合同落空"的情形,则仍然可以基于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来获取救济。印度虽然是英美法系国家,但拥有大量的成文法。成文法和判例法在印度的运用规则是,在有成文法规定时,法官要依据成文法断案,法无明文规定时,法官可以依据公平原则(Equity)原则,根据或参考本国判例乃至英美法系各国的判例断案。对于显著有失公平的情形,法律可以例外地突破"契约必须遵守"的原则,赋予当事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印度大恒竺成(Linklegal)律师事务所建议:

因新冠疫情和疫情导致的防控措施导致合同义务无法履行的,应该积极和对方协商,向对方阐明本次疫情的严重性,和疫情对履行合同造成的影响。

如果合同是适用印度法律(Governing law is Indian law)的,可以查看合同是否约定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只是模糊约定的,根据一般国际惯例,交易各方一般会接受"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为不可抗力事件。即使合同没有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仍然可以适用印度《合同法》56条乃至公平原则来获得救济。

如果是导致合同义务迟延履行的,应该及时和对方协商,向对方阐明本次疫情的严重性,对履行合同义务造成的负面影响,出示相关公告、通知等证据,和对方协商新的方案。如果是工程类合同,疫情会导致工期延误的,建议提前让律师等专业人士介入。

此外,还请注意收集、留存相关证据,如官方发布的通知、公告,于合同履行有关的单位的通知,与对方沟通的证据等。另外,还可以提前咨询相关人士,及时做好应对方案。

同时附上印度、中国两边的官方机构的联系方式:

  • 印度驻华使馆电邮为visa.beijing@mea.gov.in
  • 印度驻上海总领馆电邮为Ccons.shanghai@mea.gov.in
  • 印度驻广州总领馆电邮为Visa.guangzhou@mea.gov.in
  • 印度卫生和家庭福利部24小时热线:+91-11-23978046,电邮:ncov2019@gmail.com
  • 印度紧急救助电话:100(匪警) 102(急救)
  • 中国外交部全球领事保护与服务应急呼叫中心电话(24小时):+86-10-12308或+86-10-59913991
  • 中国驻印度使馆领事保护与协助电话(24小时):+91-11-26112343或+91-9810597886
  • 中国驻孟买总领馆领事保护与协助电话:+91-9769581336
  • 中国驻加尔各答总领馆领事保护与协助电话:+91-9163390711

我们衷心祝愿疫情早日退去,每一位患者和医护人员平安归来!

The content of this article is intended to provide a general guide to the subject matter. Specialist advice should be sought about your specific circumsta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