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EU ETS)是欧盟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的基石,是经济有效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关键工具。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借助市场力量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进而推动节能减排技术的发展。EU ETS是目前全球规模最大、碳交易量占比最高的碳排放交易体系。本文将从EU ETS的运作原理、发展进程、碳配额分配与拍卖制度等方面简要梳理,以供关注欧盟碳市场的企业参考。

一、背景

20世纪中期以来,各国对全球变暖问题的认识不断加深。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首次为 37 个工业化国家设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目标或上限,设立了清洁发展机制(CDM)、联合履行(JI)和排放交易(ET)三种灵活机制。2005年1月欧盟正式启动碳排放交易体系。根据《欧洲气候法》Regulation (EU) 2021/1119规定,欧盟成员国应到2030年实现温室气体净排放量与1990年相比减少55%,到2050年实现气候中和1。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对于实现这一目标至关重要。

二、EU ETS的运作原理

简言之,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逻辑是由污染者为其温室气体排放付费,帮助减少排放并产生收入来资助欧盟的绿色转型。

碳排放交易体系遵循"总量控制与交易"原则,根据欧盟的气候目标,排放总量上限每年都会降低,以确保排放量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减少。自 2005 年以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已帮助电厂和工业工厂的排放量减少了 37%。

排放上限以排放配额表示,其中一项配额赋予排放一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权利。每年企业必须缴纳足够的配额来覆盖其排放量,否则将被处以重罚。企业可以免费获得一些配额,其余部分主要通过在欧盟碳市场上购买取得。企业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配额交易,如果减少了排放,可以保留多余的配额以供将来使用或出售。

排放上限的下降使配额具有长期稀缺性,并具有市场价值和金融属性。配额价格可以激励企业以成本最低的方式减少排放,还可以帮助欧盟排放交易体系通过销售配额产生收入。自2013年以来,EU ETS 已产生超过1520亿欧元的收入,该收入进入国家预算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提高能源效率和发展低碳技术[i]

三、EU ETS的发展进程

发展阶段

相关法律规定

要点

立法

指令Directive (EC) 2003/87号

·通过了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指令

第一阶段(2005年-2007年)

试点阶段,为第二阶段做准备

·仅涵盖发电和能源密集型行业

·95%的配额免费提供给企业

·违规罚款为40 欧元/吨

·形成了碳价格和排放配额的自由贸易

·建成检测、报告和核实企业碳排放所需的基础 设施

·发放的配额总量超过了排放量,2007年配额价格跌至零

第二阶段(2008年-2012年)

指令Directive (EC) 2008/101号

指令Directive (EC) 2009/29号

条例Regulation (EC) 2009/219号

履行《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2008-2012)下的承诺

·航空业被纳入排放交易体系

·降低配额上限(与 2005 年相比降低约 6.5%)

·3 个新国家加入——冰岛、列支敦士登和挪威

·免费配额比例下降至 90%左右

·违规罚款增加至 100 欧元/

·2008年的经济危机导致减排量降低,配额大量盈余

第三阶段(2013年-2020年)

决定Decision (EU) 2013/1359号

条例Regulation (EU) 2014/421号

决定Decision (EU) 2015/1814号

条例Regulation (EU) 2017/2392号

指令Directive (EC) 2018/410号

决定Decision (EU) 2020/1071号

·包括更多行业和气体

·欧盟范围内的单一排放上限取代了之前的国家上限制度

·拍卖作为分配配额的默认方法(而不是免费分配)

第四阶段(2021年-2030年)

条例Regulation (EU) 2021/1416号

决定Decision (EU) 2023/136号

条例Regulation (EU) 2023/435号

指令Directive (EU) 2023/958号

指令Directive (EU) 2023/959号

·航运纳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范围

·创建ETS 2 的新排放交易系统,涵盖建筑物、道路运输和其他部门(2027年开始运营)

·逐步取消航空部门和某些工业部门的免费分配配额

·创建社会气候基金,从 2026 年到 2032 年筹集 867 亿欧元支持社会中的弱势群体

四、EU ETS的适用范围

(一)国家和地区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适用于所有欧盟成员国、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冰岛、列支敦士登和挪威)以及北爱尔兰(仅发电行业)。

(二)行业和气体

1.以下行业的二氧化碳排放:

  • 发电和供热
  • 能源密集型工业行业:包括炼油厂、钢铁厂以及铁、铝、金属、水泥、石灰、玻璃、陶瓷、纸浆、纸张、纸板、酸和大宗有机化学品的生产
  • 航空:欧洲经济区内以及飞往瑞士和英国的航班
  • 海上运输:进入欧盟港口的所有大型船舶(5000 总吨及以上);在欧盟以外出发或结束的航程中排放的 50%(如从安特卫普到上海),以及在两个欧盟港口之间以及船舶在欧盟港口内航行时(如从鹿特丹到汉堡)排放的100%

2.硝酸 、己二酸、乙醛酸和乙二醛生产中产生的一氧化二氮的排放;铝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全氟化碳的排放。

五、碳配额的获取

(一)碳配额的分配现状

1.固定装置

2021年欧盟固定装置的配额(EU Allowances, EUAs)上限为1,571,583,007项,且第四阶段(2021-2030年)排放上限以每年2.2%的比例逐年下降。

自2021年起固定装置的碳配额中43%免费分配,57%按照以下比例进行分配:3%保留作为免费分配缓冲,以避免或减少跨部门调整。2%添加至现代化基金(一项专门的资助计划,旨在通过帮助其能源系统现代化和提高能源效率,支持10个低收入欧盟成员国向碳中和过渡)0.5% 添加到创新基金,剩余51.5%的配额将被拍卖(图一)。

自2013年以来,电力运营商需要通过购买的方式获取所有发电排放配额。但是人均GDP低于欧盟平均水平60%的10个成员国可以选择继续将其部分拍卖量作为免费配额分配给电力行业。目前只有保加利亚、匈牙利和罗马尼亚在第四阶段使用这种方式。

图一 (来源:欧盟委员会官网)

2.航空

自2021年起航空业的排放上限以每年2.2%的比例逐年下降。免费提供的航空排放配额占航空上限的82%,3%留作新进入者特别储备金,剩余15% 的配额将被拍卖。

3.航运

航运公司需要获取和缴纳与其他工业、电力、航空等行业同样的一般性欧盟碳配额(EUA)。目前为了确保平稳过渡,航运公司只需在初始阶段内交出部分排放配额:

2025年:2024年报告排放量的40%;

2026年:2025年报告排放量的70%;

2027年起:100% 报告的排放量。

(二)碳配额的免费分配

1.产品基准法

按照欧盟某个部门前10%最高效装置的平均绩效计算出产品基准值,然后将基准值乘以该装置的历史生产数据来计算该装置的配额分配量(产品基准法估计覆盖约75%的合格排放量)。

2.后备方法

(1)热量基准、燃料基准:如果固定装置还生产了产品基准未涵盖的产品,则将根据这些产品的热量或燃料使用情况提供额外配额(热量基准估计覆盖的20%的合格排放量、燃料基准估计覆盖约5% 的合格排放量)。

(2)过程排放:根据生产过程提供配额,不参考能源因素(估计覆盖合格排放的不到1%)。

3.附加因素

配额的分配还要考量其他附加因素,例如碳泄漏因素、线性折减因素和跨部门调整因素。

(三)碳配额的拍卖

自EU ETS 第三阶段(2013-2020年)起,拍卖已成为分配配额的默认方法。随着排放上限的逐年下降,ETS覆盖的企业将通过拍卖购买越来越多的配额。目前共有28 个国家(25个欧盟成员国和 3个欧洲经济区/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签署了联合采购协议,共同在欧洲能源交易(EEX)平台拍卖其配额[ii]

1.拍卖形式

配额通过标准化电子合同的方式在拍卖平台上出售;

每个成员国应以两天现货或五天期货的形式拍卖配额。

2.有资格参与竞拍的主体

ETS 运营商,包括航空运营商及其母公司、子公司或附属企业;

代表ETS 运营商的业务集团;

控制 ETS 运营商的公共机构或国有实体;

根据欧盟法律授权和监管的投资公司、信贷机构(可以用自己的帐户出价,或经授权代表客户竞买);

以贸易和投资为其非主营业务,且非欧盟金融法禁止参与拍卖的人员。

3.拍卖规则

拍卖形式为单轮报价、密封报价、统一价格拍卖;

竞买人可以进行任意数量的报价(单位以 500 为一组),竞拍窗口开放至少两个小时,窗口关闭后,拍卖平台立即确定并公布拍卖结算价格;

拍卖结算价格使配额需求量与拍卖中出售的配额数量相等;

出价等于或高于结算价格的竞买人将会成功,所有竞得人都支付相同的价格,无论其在竞买中指定的价格如何。

4.拍卖时间

一般配额的拍卖时间

拍卖平台

国家

时间

EEX(通用拍卖平台)

参与成员国、创新基金、

现代化基金

周一、周二、周四

EEX

德国

周五

EEX

波兰

周三

八月份拍卖量将减少50%,在年底拍卖暂停;航空配额拍卖数量较小,通常每三个月拍卖一次,德国和波兰每年只举行一次航空拍卖。

(四)碳产品的交易(二级市场)

1.交易主体

欧盟碳排放交易市场准入条件相对宽松,欧盟境内主体和符合规定的其他国家主体均可以参加碳排放交易,包括控排企业、金融机构、非控排企业以及自然人。

2.交易产品

ETS交易产品非常丰富,除了碳排放配额,还有众多金融衍生品,主要有碳远期、碳期货、碳期权、碳债券和碳基金等。

目前金融机构在欧盟碳市场非常活跃。汇丰银行、瑞士信托银行和法国兴业银行共同出资 1.35 亿英镑,建立了盈利性碳排放交易基金,用于开展自营碳交易业务。一些金融机构创新CER-EUA掉期合同,约定将部分EUA以约定比例转换为CER以满足EUA配置超量客户调整碳资产配置的需求。欧盟的部分银行搭建碳金融服务平台,为客户提供碳排放额度保管、账户登记和交易清算服务3

六、EU ETS 的监测、报告和核查( MRV

义务人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涵盖的工业设施运营商、航空器运营商、船舶运营商。

监测

运营商应将监测计划(monitoring plan)提交主管当局批准, 用于监测和报告年度排放量。该计划也是义务人获得运营许可证的必要条件。

检测计划包括:检测方法、每个源流的证据、风险评估、用于识别程序的可追溯和可验证的参考、基本参数和所执行的操作等。

报告

运营商必须每年提交一份排放报告(Emissions report)以供核实。

包括:固定源装置的年度排放报告、航空器运营商的年度排放报告、船舶运营商船舶的年度排放报告以及公司年度排放报告。

核查

运营商的监测计划和年度排放报告等文件应在次年3月31日之前由认可的核查机构进行核查。

如核查机构认为报告符合MRV条例的相关规定,无重大错误,则向运营商出具"经核查满足要求"结论的核查报告(verification report);

如果核查机构认为排放报告需要改进,则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纳入相关的改进建议,在一年后的核查过程中,核查员应检查运营人是否实施了改进建议以及实施方式。如果运营人未实施建议,核查人员应评估其对错报和不合格风险的影响。

如果核查机构认为排放报告不符合MRV条例的相关规定,存在重大错误,则出具"不符合核查要求"结论的核查报告4

一旦核实,运营商必须在当年 4 月 30 日之前交出同等数量的配额。

七、航运业纳入 ETS对中国企业的影响及应对

根据欧盟指令Directive(EU)2023/959,自2024年1月1日起航运业被纳入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这意味着所有中国经营中欧航线的航运公司需要就5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排放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购买并缴纳碳配额。该规定将对航运公司的经营成本产生巨大的影响,建议中国航运公司提前做好应对措施。

(一)合同明确约定ETS条款

根据欧盟的规定,船舶运营人有权根据成员国成文法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将排放成本转移给承租人或负责购买燃料的公司。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工会(BIMCO)发布了适用于船舶期租合同的排放交易机制配额标准条款(BIMCO Emission trading scheme allowances clause for time charter parties 2022)。

该条款的主要内容:(1)船东负责监测、报告船舶的相关温室气体排放量,并提交独立核查机构进行核查;(2)在整个租船合同期间,承租人应根据适用的排放计划范围提供并支付与船舶排放相对应的排放配额。这里应注意的是,承租人是将排放配额直接支付至船东指定的排放配额账户,而非以现金方式(避免因配额价格波动导致的金额不确定性);(3)停租期的排放由船东自己负责;(4)如果承租人未能支付排放配额,则船东在提前五天通知承租人后,有权暂停履行合同义务。

建议船东、船舶运营人和承租人可以参照BIMCO的标准条款,也可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在签订相关合同时,明确约定各方对于排放配额成本和MRV中的义务承担和责任分配。

(二)采取减碳措施

航运公司可以通过技术改造、海洋燃料多样化、风能辅助、改进管理措施等方式降低船舶对电力的需求、提高能源效率、降低碳排放。

(三)规避行为

根据CE Delft(2022)的一份研究表明5,有四种方法可能会避免缴纳碳排放配额:(1)在欧盟之外增加一个额外的停靠港;(2)改变现有航线中的港口顺序,使靠近欧盟的港口成为欧盟地区的第一个停靠港;(3)将欧盟港口从航线中删除,并从非欧盟港口向这些港口分流;(4)从航线中删除部分欧盟港口,并从一个欧盟港口进行分流。研究结果表明:规避行为是否有利可图取决于因挂靠港口新产生的港口成本、集装箱装卸成本、燃料成本、转运成本是否能低于碳配额成本。同时,欧盟官方也注意到了规避风险,已经将埃及的东塞得港和摩洛哥的丹吉尔地中海港确定为"邻近集装箱转运港",以防止上述挂靠港口的规避行为。

(四)办理相关审批备案手续

  1. 外汇审批手续

符合ETS规定的中国航运公司需要向境外汇出较大额度的资金以通过参与ETS拍卖或者在二级市场购买的方式获取碳配额。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办理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跨境交易有关外汇业务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151号,(以下简称"151号文"):"三、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二氧化碳减排量跨境交易项下收款业务,应当审核以下单据:(一)境内机构申请书;(二)商业发票;(三)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交易合同(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交易的批复;(五)联合国授权机构核发的实际减排量认定书。"、"对于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二氧化碳减排量跨境交易项下付款业务,以及其他环境权益跨境交易项下外汇收支业务,参照前三款规定审核真实性。"之规定,对于碳减排跨境交易项下的付款业务,并未明确规定审核其真实性的具体操作细则,在航运公司难以取得151号文第三条规定的相关单据时,购付汇业务能否办理则取决于各地的外汇管理政策执行尺度和经办银行对151号文的理解。因此该项审批手续的办理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建议航运公司提前和相关部门沟通核实,或委托境外公司代理购买配额。

2.海运报备手续

中国航运公司在向货方另外收取碳排放附加费之前,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交通运输部《关于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精细化报备实施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64号)的相关规定向上海航运交易所进行备案登记。

1 https://climate.ec.europa.eu/eu-action/eu-emissions-trading-system-eu-ets/what-eu-ets_en

2 https://climate.ec.europa.eu/eu-action/eu-emissions-trading-system-eu-ets/auctioning_en#auctioning-revenues-and-their-use

3 http://group1.ccb.com/cn/group/trends/upload/20220720_1658308333/20220720171247888234.pdf

4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A02018R2066-20210101

5 https://cedelft.eu/wp-content/uploads/sites/2/2022/03/CE_Delft_210450_Maritime_Shipping_and_ETS_FINAL_v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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