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并不禁止同一权利人在相同/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上重复注册相同商标,当然,大量申请商标明显超出合理经营范围,有不以使用为目恶意申请之嫌疑的除外。但我们常常会遇到一种商标驳回类型,即在商标驳回通知书中发现,申请人自己申请的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标作为引证商标阻碍了其在后申请商标的注册。

究其原因,则是申请人根据商业需求,对其名称或地址进行了变更。重新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使用了新的名称或地址,但申请人并未就此前以旧的名义/地址注册的商标及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作出变更备案。因此,其前后申请注册商标将会被视为是由不同的主体所申请,从而出现前面提到的自己在先商标阻挡在后商标的情形。

在此种情况下,商标申请人可以通过进行备案统一名称/地址的途径,从而在驳回复审阶段克服引证商标造成的驳回。为了节省时间和费用,避免出现此类驳回情况,及时向商标局进行信息变更的备案显得非常重要。那么,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如果不存在这个问题,是否可以不进行变更备案呢?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文件接收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应当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第三条:本标准所称的商标一般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商标管理秩序的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商标一般违法:

(五)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事项的。

尤其对中国大陆的商标权利人来说,不及时进行信息变更备案会有如下影响:

1、无法及时收取中国商标局寄送的有关该商标的后续官方通知/裁定书,注册商标存在被撤销及宣告无效的风险。如注册商标被他人提起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或无效宣告等,中国商标局会将相关通知书直接寄送至商标注册申请中登记备案的联系地址。若权利人无法及时收取通知书,丧失答辩/举证机会,最糟糕的情况会是因未及时答辩使得注册商标被撤销或宣告无效。

2、影响商标的商业使用。例如,权利人要对商标进行商业使用时(进驻商场或者在各类电商平台开店),如遇权利人主体信息与注册商标信息不符,会影响商场及平台的审核,可能导致在信息未统一之前无法入驻商场/平台。

3、如不及时备案,可能会涉及商标一般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商标名址变更并不可以有选择的变。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变更备案,才能用最快的时间和最经济有效的手段解决问题且避免新问题的出现。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在对国内申请商标进行名址变更的同时也应对其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提出变更申请,并依据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对海外商标进行适时变更,从而避免造成解决了“内忧”还有“外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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