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按照词义,可以将其分为“著作”与“权利”。“著作”一词,在法律上有着非常丰富的客体。我们将这些创造统一称为“作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但是,也有一些文字内容不属于本法保护的对象,例如: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单纯事实消息;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回归文章正题,作品与商标有什么关系呢?本文重点讨论的是作品客体中包含的“美术作品”。

在实际工作中,笔者经常碰到的美术作品多为带设计的图形。这类图形既具有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又具有商标所要求的显著性,可复杂可简单。该图形既可以作为作品被《著作权法》保护,又可以作为商标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若该图形既申请了商标,又进行了美术作品著作权备案,那么在实际的保护中,能够比普通的未备案著作权的图形商标更方便和快捷。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里所说的“在先权利”,就包括著作权。

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申请注册商标,应认定为对他人在先著作权的损害,系争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这里的“作品”是指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这里的在先著作权是指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作品已经创作完成。

如果第三人申请的商标与已经享有的还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在先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构成了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该商标申请人接触过或者有可能接触到该在先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而且申请商标也没有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这应该认定为第三人申请的商标是对他人在先著作权的损害,应该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

其中,早于系争商标申请日进行登记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认定在先著作权成立的依据。

在商标对抗商标的案件中,首先,第三人应该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在先注册或者使用该图形商标。然后进一步考虑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是否类似。

与商标对抗商标的案件不同,在著作权对抗商标的案件中,不需要考虑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构成类似,只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著作权人在先享有著作权且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系争商标与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第三人接触过或者有可能接触到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也就是说一个享有在先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可以在所有45个类别对抗商标,从这个角度来看,著作权的保护力度非常大。

虽然作品在创作完成之日起即可享有著作权,但是著作权备案证书是可以作为证明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据。如上所述,早于系争商标申请日进行登记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认定在先著作权成立的依据。因此,著作权备案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申请著作权都需要哪些文件,又需要多长时间呢?

申请作品著作权(以法人作品为例),所需文件如下:

1、著作权作品样本

2、著作权申请书

3、著作权代理委托书(委托代理机构提交时需出具)

4、权利归属证明

5、作品登记承诺书

6、公司营业执照

其他所需文件和信息视具体的备案内容而定。

若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内容没有瑕疵,自受理之后的25个工作日内可以办理完成,下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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