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保险资金的运用一直以来都是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保险法》(2015修正)")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2018年1月24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会")1又发布了《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8〕1号),要求保险资金运用应当遵守以服务保险业为主要目标、坚持稳健审慎和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坚持独立运作、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及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等基本原则。同时,为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的运用,监管部门还制定了针对保险资金投资金融产品、不动产、股权、委托理财等各领域的详细规定。本文以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的处罚出发,根据市场处罚的案例,梳理出了在保险资金运用过程中需特别关注的规定,以期对于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及降低保险公司风险作出有益帮助。

1. 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偿付能力要求

相关案例:

时间 处罚 机关 被处罚主体 处罚事实 处罚决定
2010年8月17日 保监会 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肖金和 嘉禾人寿在2008年第4季度和2009年第1季度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仍继续增加股票投资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02)第一百零五条2、《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3以及第四十五4条的相关规定 依据《保险法》(2002)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给予嘉禾人寿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嘉禾人寿资产管理部总经理肖金和对上述违规投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2002)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我会决定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
2013年7月24日 保监会 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维民 2010年12月,幸福人寿违规批准其广东分公司购买5000万元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的"乾元——对公理财九期"理财产品。时任计划财务部总经理赵维民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幸福人寿违规批准分支机构运用保险资金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2014年第3号)5第十八条。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我会决定对幸福人寿罚款6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我会决定对赵维民警告并罚款1万元。
2014年2月11日 保监会 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王新利、王磊 民安财险未按照我会监管要求建立保险资金运用信息系统;2012年9月,民安财险在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情况下,修改委托投资指引的有关规定,增加了对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投资比例。 民安财险内部管控不严格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根据该规定第六十九条,我会决定对民安财险警告并罚款1万元。
2017年8月5日 保监会 珠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朱德瑞、石桥坚 1.在偿付能力不足120%的情况下开展投资。2016年,珠江人寿投资未上市股权项目1个、不动产项目1个、信托计划4个,存在投资时点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情形。

2.单一资产投资超过集中度风险监管比例。2016年9月,珠江人寿投资上海静安78号地块项目,存在投资账面余额超过上季度末总资产5%的情形。

上述在偿付能力不足120%的情况下开展投资及超监管比例投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四条,我会决定对珠江人寿予以30万元罚款;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会决定对石桥坚予以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监管风险及合规重点分析:

依照《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8〕1号)第四条规定,保险资金运用必须以服务保险业为主要目标,坚持稳健审慎和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依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号)第八条规定,保险公司同时符合以下三项监管要求的,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一)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三)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项要求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依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建立以下偿付能力数据核查机制,包括:(一)每季度对保险公司报送的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核查;(二)每季度对保险公司公开披露的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核查;(三)对保险公司报送的其他偿付能力信息和数据进行核查。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险公司为重点核查对象。

2. 保险资金投资金融产品的相关要求

相关案例:

时间 处罚机关 被处罚主体 处罚事实 处罚决定
2015年8月3日 保监会 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韩德、郭自光、高建国 一是违规投资高风险信托产品。2013年11月,天安人寿投资平安财富利锦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该产品存在结构复杂、非受托人自主管理等情况。

二是投资信托产品的增信措施不符合监管规定。天安人寿投资的陕国投重庆高新区开发投资集团应收账款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实际没有信用增级效力,中海常州城建信托贷款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没有信用增级措施。

三是超比例投资。天安人寿投资的利锦1号122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信昆明空港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陕国投重庆高新区开发投资集团应收账款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产品的投资金额或者账面余额,均高于相关产品发行规模的20%。

天安人寿违规运用保险资金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零六条6,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我会决定对天安人寿罚款1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我会决定对韩德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郭自光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高建国警告并罚款1万元。
2015年8月27日 保监会 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陈远、王天有、万文俊、胡全学 2013年3月至2013年7月,中融人寿购买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中信信诚瑞丰1号金融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中信证券季季增利纯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上述投资系购买基金子公司、证券公司发行的金融产品,超出保险资金可投资金融产品的政策范围,违反了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中融人寿违规运用保险资金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零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我会决定对中融人寿罚款30万元,限制不动产投资、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各1年;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我会决定给予陈远禁止进入保险业1年的处罚,对王天有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万文俊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胡全学警告并罚款1万元。
2018年6月4日 银保监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一、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管理不规范

1.内部评审程序不清晰。紫金财险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目评审审批流程缺少制度规定,审批流程及标准不统一。部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之前未完成正式内部信用评级报告。

2.法律风险管理薄弱。对紫金财险投资的多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品,内部或外部专业律师未出具法律意见书。

3.存在应报告未报告事项。紫金财险投资的部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属于监管规定需要报告的情形,公司未在投资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中国保监会报告。

二、股票投资执行控制不严格

1.集中交易室管理薄弱。紫金财险集中交易室门禁管理松散,未安装监控设备,其他人可以随意进入。交易人员移动通信工具未实现集中保管。

2.投资交易信息管理不严格。紫金财险未制定相关制度规范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程序变更管理流程,未建立对变更管理控制的监控流程;估值系统未按紫金财险投资交易系统安全管理要求设置密码,实际密码策略薄弱。

监管措施:

一、责令你公司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业务和股票投资业务进行全面整改,期限为本监管函下发之日起3个月,整改期间不得新增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和股票投资。

二、责令你公司对保险资金运用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整改,切实加强内部审计工作。

三、你公司应当进一步完善投资业务决策运作机制,加强投资执行控制,完善内部控制建设,强化风险意识,确保风险管控机制有效执行。

2018年6月19日 银保监 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幸福人寿2016年第四季度、2017年第一季度在上季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120%的情况下,开展股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部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未按规定报告关联交易等情况。

上述事实违反了《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2〕59号)第一条7、《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保监发〔2012〕91号)第九条8关于偿付能力要求的规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4〕38号)9第七条关于向监管报送报告的规定。

一、责令你公司制定详细方案,对资金运用情况进行全面整改。整改期限为本监管函下发之日起6个月,整改期间不得新增股权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

二、你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制度和内控机制;补充投资团队,持续加强投资能力建设;强化投后管理,建立以风险管控为主导的全流程投资管理体系;严格遵守偿付能力监管规定,强化保险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完善关联交易识别及信息披露机制,及时报告和披露有关投资情况。

2021年1月25日 银保监 横琴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截至2020年6月末,你公司投资的信托计划,部分合同载明受托人不对或无法对信托计划资金的实际用途进行监控,违反了保险资金投资信托计划的相关规定。2019年4月末和6月末,你公司其他金融资产占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为25.23%和25.14%,违反了保险公司投资其他金融资产监管比例的规定。2019年6月,你公司签订再保险合同,当年8月仅支付少量结算金额,2020年3月与交易对手签订补充协议,决定延期支付剩余的再保费金额。公司开展此类短期再保险业务,后续支付剩余再保费的意愿不足,不具有合理商业实质。

2020年5月,你公司投资的债券违反了保险资金投资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相关要求。

依据《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六十四条及《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8〕1号)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我会拟对你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现告知如下:

一、你公司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新增股权和其他金融资产投资。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及时整改投资管理能力以及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不动产和信托计划等存量投资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化解调查发现的相关投资风险,确保持续符合我会有关监管规定,并向我会报送整改报告。


监管风险及合规重点分析: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7号)对于保险公司投资资产管理产品和资产证券化产品,包括理财产品、集合资金信托、债转股投资计划、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产品规定了详细的要求。

2.1. 投资金融产品

保险公司投资金融产品应当符合如下规定:(一)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120%。(二)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批准,建立金融产品投资决策与授权机制。(三)具有完善的金融产品投资业务流程、风险管理体系、内部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四)资产管理部门合理设置金融产品投资岗位,并配备专业人员。(五)建立资产托管机制,资金管理规范透明。

2.2. 投资理财产品

保险公司投资理财产品应当符合如下规定:(一)保险机构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二)理财产品管理人为商业银行的,该商业银行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得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者已经在境内外交易所主板上市;理财产品管理人为理财公司的,该理财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三)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限于境内市场的逆回购协议、银行存款、债权类资产等银保监会认可的资产,投资品种属于保险资金运用范围;产品可以运用金融衍生产品对冲或规避风险。四)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投资面向单一投资者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将基础资产分别纳入相应投资比例进行管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投资的其他理财产品纳入其他金融资产投资比例管理。

2.3. 投资集合资金信托

保险公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符合如下规定:(一)保险机构投资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的,应当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投资基础资产为非上市权益类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的,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具备股权投资管理能力、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或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二)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44号)要求。(三)集合资金信托纳入其他金融资产投资比例管理。其中,基础资产为非上市权益类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同时纳入权益类资产或不动产类资产投资比例管理。

2.4. 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

保险公司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符合如下规定:(一)保险机构具备股权投资管理能力或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二)债转股投资计划的投资范围限于市场化债转股资产、合同约定的存款(包括大额存单)、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等银保监会认可的资产。(三)保险机构投资同一债转股投资计划的金额不得高于该产品规模的50%,保险机构及其关联方投资同一债转股投资计划的金额合计不得高于该产品规模的80%。(四)债转股投资计划纳入其他金融资产投资比例管理。其中,投资权益类资产比例不低于80%的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同时纳入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管理。

2.5. 投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保险公司投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应当符合如下规定:(一)保险机构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二)担任发起机构的商业银行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得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者已经在境内外交易所主板上市。(三)入池基础资产限于五级分类为正常类的贷款。(四)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纳入其他金融资产投资比例管理。

2.6. 投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保险公司投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应当符合如下规定:(一)保险机构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二)担任管理人的证券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得低于30亿元人民币,证券资产管理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得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三)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纳入其他金融资产投资比例管理。

此外,《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7号)还对投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和面向单一投资者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等进行了规定。

3.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

相关案例:

时间 处罚 机关 被处罚主体 处罚事实 处罚决定
2015年8月27日 保监会 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陈远、王天有、万文俊、胡全学 2011年11月至2013年10月,中融人寿先后与上海、浙江等6家房地产公司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上述投资项目未经专业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部分所投项目未获得预售许可证、房产证,同时部分项目未按照规定向我会报告,违反了我会《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80号)的有关规定。 中融人寿违规运用保险资金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零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我会决定对中融人寿罚款30万元,限制不动产投资、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各1年;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我会决定给予陈远禁止进入保险业1年的处罚,对王天有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万文俊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胡全学警告并罚款1万元。
2019年11月14日 银保监 珠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监管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2019年二季度末,你公司不动产类资产占上季末总资产的30.72%,违反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10的有关规定。

依据《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六十四条、《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8〕1号)第六十八条相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你公司不得新增不动产相关投资。

二、你公司要积极调整资产结构,持续监测权益类资产和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情况,防止超监管比例。

三、你公司要加强资产负债管理,提高风险管理能力,改善资产负债匹配状况,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和制定应对措施,防范资产负债错配风险。

2021年1月25日 银保监 横琴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019年8月,你公司购置的自用不动产,在支付投资款项后未及时完成该不动产物权的权属变更登记,且在项目违约后未向银保监会报告,违反了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相关规定。 依据《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六十四条及《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8〕1号)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我会拟对你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现告知如下:......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及时整改投资管理能力以及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不动产和信托计划等存量投资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化解调查发现的相关投资风险,确保持续符合我会有关监管规定,并向我会报送整改报告......
2021年3月8日 银保监 珠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胡国萍、黎红卫、廖方和、张丽贤

2017年5月至9月,珠江人寿向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大同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益阳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崇州万达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平顶山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四个项目子公司100%的股权,并约定由珠江人寿向项目子公司提供股东借款。四个项目预计投资总额分别为7.84亿元、8.59亿元、7.01亿元和8.82亿元,截至2019年6月30日项目实际融资借款金额合计分别为4.32亿元、4.48亿元、3.96亿元和4.27亿元,融资规模占项目投资总额的比例分别为55.15%、52.16%、56.48%和48.37%,不符合《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2〕59号)第二项第4条11关于融资规模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40%的监管规定;

2019年4月,珠江人寿向宁波安宸基金投资5亿元,用于开发广州新瑶投资有限公司的增城新围项目,约定用途为支付土地出让价款及工程建设款。实际过程中,珠江人寿投资金额5亿元经多次流转,扣除各流转银行账户原有余额后,仍有3.37亿元资金流入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用于新塘镇群星村经济联合社项目竞拍保证金。珠江人寿进行上述投资过程中,未详细核查资金用途,未能有效防范和纠正资金用途与约定用途不一致情况。保险资金用于缴纳项目竞拍保证金不符合《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80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持有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期间未严格履行职责、投后管理不到位违反了该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子公司融资借款超过监管比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珠江人寿罚款3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胡国萍警告并罚款10万元, 对张丽贤警告并罚款10万元。

上述保险资金违规用于缴纳项目竞拍保证金、资金用途与约定用途不一致行为,违反《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珠江人寿罚款3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胡国萍警告并罚款7万元,对张丽贤警告并罚款7万元。


监管风险及合规重点分析: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80号)对于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进行了相关的规定。

3.1. 保险公司开展投资不动产业务的要求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80号)第八条规定,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二)实行资产托管机制,资产运作规范透明;(三)资产管理部门拥有不少于8名具有不动产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四)上一会计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且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五)上一会计年度盈利,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货币单位下同);(六)具有与所投资不动产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匹配的资金,且来源充足稳定;(七)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3.2. 投资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要求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80号)第十二条规定,保险资金可以投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一)投资机构符合第九条规定;(二)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立或者发行,由专业团队负责管理;(三)基础资产或者投资的不动产位于中国境内,符合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12的规定;(四)实行资产托管制度,建立风险隔离机制;(五)具有明确的投资目标、投资方案、后续管理规划、收益分配制度、流动性及清算安排;(六)交易结构清晰,风险提示充分,信息披露真实完整;(七)具有登记或者簿记安排,能够满足市场交易或者协议转让需要;(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属于固定收益类的,应当具有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以及合法有效的信用增级安排;属于权益类的,应当建立相应的投资权益保护机制。

3.3. 投资不动产应当符合比例要求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80号)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不含自用性不动产),应当符合以下比例规定:(一)投资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10%,投资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3%;投资不动产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10%。(二)投资单一不动产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该计划发行规模的50%,投资其他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不高于该产品发行规模的20%。

3.4. 投资不动产的禁止性行为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80号)第十六条规定,(一)提供无担保债权融资;(二)以所投资的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三)投资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四)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一级土地开发);(五)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或者投资未上市房地产企业股权(项目公司除外),或者以投资股票方式控股房地产企业。已投资设立或者已控股房地产企业的,应当限期撤销或者转让退出;(六)运用借贷、发债、回购、拆借等方式筹措的资金投资不动产,中国保监会对发债另有规定的除外;(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投资比例。

4.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

相关案例:

时间 处罚 机关 被处罚主体 处罚事实 处罚决定
2015年8月27日 保监会

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陈远、王天有、万文俊、胡全学

2012年11月,中融人寿与某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该公司转让的东方道迩、西凤酒、华清农业3家企业股权。上述投资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受让的企业股权不符合保险资金允许投资的企业股权范围,且未按照规定向我会报告,违反了我会《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13的有关规定。时任董事长陈远,时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王天有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中融人寿违规运用保险资金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零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我会决定对中融人寿罚款30万元,限制不动产投资、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各1年;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我会决定给予陈远禁止进入保险业1年的处罚,对王天有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万文俊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胡全学警告并罚款1万元。

监管风险及合规重点分析: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54号)对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进行了规定。

4.1. 保险资金股权投资标的企业要求

第三条规定,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所投资的标的企业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且具有法人资格。标的企业所属产业应当处于成长期、成熟期或者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或者具有明确的上市意向及较高的并购价值。

4.2. 股权投资的程序性要求

第七条规定,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完善财务性股权投资基本制度,明确拟投资企业的行业范围和主要条件,加强项目论证和风险管控,并报经董事会、经营管理层或其授权机构批准。

5. 保险资金委托投资

相关案例:

时间 处罚 机关 被处罚主体 处罚事实 处罚决定
2018年6月11日 银保监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诚财险在不具备投资管理能力情况下,借用受托通道对多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产品下达投资指令,自主决定投资品种和规模、开展实质性风险评估,并与受托方签署投资风险提示函和承诺函,声明承担委托投资项目的风险,形成事实上的"假委托"投资业务。违反了《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2014年第3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 责令你公司对委托投资业务制度和流程进行全面整改,期限为本监管函下发之日起6个月,整改期间不得新增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产品的委托投资业务。
2018年6月11日 银保监 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民生通惠受托管理第三方保险资金进行股票投资,为部分不具备股票投资能力的保险公司设置系统访问权限和投资经理账号,由其远程登录民生通惠的投资管理系统,直接下达投资指令买卖股票。

2.民生通惠受托管理第三方保险资金进行金融产品投资,部分业务按照不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的保险公司要求,投资于其事先选定的信托投资计划、债权投资计划等金融产品。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2〕60号)14第十五条等相关规定。

责令你公司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确保符合监管规定。

监管风险及合规重点分析:

《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银保监规〔2022〕9号)对于保险资金进行委托投资进行了规定。

5.1. 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资产管理机构的要求

第六条规定,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公司治理完善,操作流程、内控机制、风险管理及审计体系、公平交易和风险隔离机制健全。(二)具有稳定的投资管理团队,设置资产配置、投资研究、投资管理、风险管理、绩效评估等专业岗位。(三)具有一年以上受托投资经验,受托管理关联方保险资金除外。(四)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并持续符合监管要求,其中,受托开展间接股权投资的,应当具备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受托开展不动产金融产品投资的,应当具备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

第七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聘请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担任委托投资资产的托管人。托管人应当按规定忠实履行托管职责,妥善保管托管财产,有效监督投资行为,及时沟通托管资产信息,保障委托人合法权益。

5.2. 委托投资的审议程序要求

第九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委托投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5.3. 委托投资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资产负债管理,根据保险资金负债特点、偿付能力和资产配置需要,审慎制定委托投资指引,合理确定委托投资的资产范围、投资目标、投资期限和投资限制等,定期或不定期审核委托投资指引,及时调整相关条款。

Footnotes

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4月与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合并,合并后全称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保监")

2.《保险法》(2015修正)已修订,即第一百零六条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

3.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直接从事股票投资:(一)偿付能力额度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二)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符合《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的规定;(三)设有专业的资金运用部门;(四)设有独立的交易部门;(五)建立了股票资产托管机制;(六)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七)具有专业的投资分析系统和风险控制系统;(八)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投资记录;(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4. 第四十五条 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得增持股票,并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的期限、方式等其他要求,降低股票投资比例。

5. 已被《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8〕1号)废止。

6. 同《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零六条

7. 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或者不动产,不再执行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的规定;上一会计年度净资产的基本要求,均调整为1亿元人民币;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基本要求,调整为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开展投资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应当及时调整投资策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相关风险。

8. 本篇法规被《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2022年4月24日发布;2022年4月24日实施)废止。

9. 本篇法规被《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2019年6月19日发布;2019年6月19日实施)废止。

10.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2017年1月24日发布;2017年1月24日实施):第三部分第(一)条第二款"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有权参与上市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决策,或能够对上市公司实施控制的,纳入股权投资管理,遵循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的有关规定"被废止。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领域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47号):(1)第二条"设立大类资产监管比例"中的第(二)项第一款修改为"投资不动产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其中,未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的资产,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5%。账面余额不包括保险公司购置的自用性不动产。"(2)第二条"设立大类资产监管比例"中的第(三)项修改为"投资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5%。其中,未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的资产,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11.保险公司不得用其投资的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保险公司以项目公司股权方式投资不动产的,该项目公司可用自身资产抵押担保,通过向其保险公司股东借款等方式融资,融资规模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40%。

12. (一)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二)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在建项目;(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许可证的可转让项目;(四)取得产权证或者他项权证的项目;(五)符合条件的政府土地储备项目。

13. 第十二条 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仅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企业的股权。该条已被《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54号)废止,《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54号)第二条规定,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可在符合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条件下,综合考虑偿付能力、风险偏好、投资预算、资产负债等因素,依法依规自主选择投资企业的行业范围。

14. 已被《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银保监规〔2022〕9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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