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发生以来,全国上下形成了万众一心抗击疫情的高潮。然而在这个同时间赛跑、与病魔较量的紧要关头,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趁机作乱,与抗击疫情相背而行,干了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为此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重拳出击,迅速查办了一批又一批刑事犯罪案件,保障了社会的安定有序。近日,笔者经过对部分省份门户网站、澎湃新闻、公安机关官方微博、微信等多个渠道自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2月9日的报道进行收集,整理出196件涉疫刑事典型案例,共分为7个类别,分别为: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56件,占比28.57%;2.妨害公务罪42件,占比21.43%;3.诈骗罪38件,占比19.39%;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30件,占比15.31%;5.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19件,占比9.69%;6.妨害传染病防治罪7件,占比3.57%;7.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4件,占比2.04%。希望可以为大家提供参考,清晰认识到自己在这次特殊的"战役"中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不要触碰法律的红线,共同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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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7类案件占比图(据不完全统计)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案例1【浙江义乌邵某某、毛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案】

1月25日晚,义乌市公安局、义乌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在义乌市某地查获涉案劣质仿冒"3M"、"清轻"等品牌口罩共计15万余个,未发现生产加工场所。1月27日,涉案邵某某、毛某某等人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8日,义乌市检察院对该案开展提前介入,会同公安机关明确后续侦查方向。1月30日,义乌市公安局将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邵某某、毛某某移送该院审查逮捕。同日,该院经审查,依法对邵某某、毛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该案被列入最高检首批发布新冠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相关法规及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第二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三)依法严惩制假售假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二、妨害公务罪

案例1【浙江省南浔王某某妨害公务案】

2月2日上午,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工作人员进行疫情防控巡查时,发现居家隔离人员王某某有违反居家隔离规定、擅自外出的行为,遂对其进行劝导,要求其遵守居家隔离规定,但王某某不予配合,并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后旧馆派出所社区民警朱某某到场协助开展劝导工作,王某某仍不配合,并用手攻击朱某某,抓伤朱某某脸部、颈部。当日,王某某被刑事拘留。2月6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于9日以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向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该案被列入最高检首批发布新冠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2【湖南竹山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

1月26日9时许,得胜镇茶场村村民刘某某以走亲访友为由,不听现场工作人员的劝阻,执意要通过警戒区。而且刘某某拒绝配合在场医护人员测量体温,并试图抢夺医护人员手中的体温计。当时执勤的镇政府干部上前阻止,刘某某不但不听劝告,还对其进行殴打,导致夏海涛面部被抓伤。此外,刘某某还将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毁坏,致使该处疫情检查工作无法正常开展。2月1日,竹山县公安局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刘某某立案侦查。2月3日,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竹山县检察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刘某某依法批准逮捕。该案被列入最高检首批发布新冠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相关法规及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解释》

第八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意见》

(一)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三、诈骗罪

案例1【浙江宁波应某某诈骗罪】

2月3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应某某通过微信、社交软件结识被害人吴某某,虚构自己系鄞州二院女护士的身份,并有获取医用口罩的特殊渠道。吴某某因疫情严重,向应某某购买1万个医用口罩,被告人应某某使用另一个微信编造"鄞州二院仓库管理员"的身份与吴某某交易,共骗得被害人吴某某6295元。现被告人应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2月5日,被告人应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于2月6日以被告人应某某涉嫌诈骗罪向鄞州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月7日,鄞州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该案并于当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应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该案为全国首例宣判的利用疫情诈骗案。被列入最高检首批发布新冠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2【揭阳侦破涉疫情"献爱心"捐款行骗案】

1月27日,揭阳市发生一宗利用疫情捐献,在微信上注册假冒"武汉市慈善会"的公众号诈骗的案件。揭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迅速组织专班研判。1月29日,揭阳刑警支队在重庆奉节抓获嫌疑人蔡某(男,21岁,重庆奉节人)。经查,蔡某初步交代其假借"武汉市慈善会"的公众号诈骗100多宗,涉案金额8000多元。该案被列入最高检首批发布新冠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相关法规及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解释》

第七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意见》

(五)依法严惩诈骗、聚众哄抢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1【深圳一确诊患者隐瞒行程被立案侦查】

1月21日,范某芳与其丈夫邹某陆从湖北武昌乘坐火车到深圳其女儿邹某处探亲。到深后,范某芳在家人的陪同下于1月22日下午、1月23日下午分别前往明月社康中心、中山大学附属第八医院就诊。在就诊过程中,范某芳始终隐瞒从疫情发生地来深的事实。1月26日,范某芳在中山大学附属第八医院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在转移至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接受救治后,范某芳仍继续隐瞒从疫情发生地来深的事实。此外,范某芳来深后,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在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停留过程中,均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据悉,目前范某芳的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深圳警方已对其立案侦查,对其亲属帮助其隐瞒相关事实的情况,警方正在进一步调查当中。

案例2【广西一最终确诊病例隔离期间强行离开医院被立案】

广西防城港女子张某莉因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于1月29日被安排到医院感染科隔离治疗。当天下午4时许,张某莉强行离开医院,直至1月30日凌晨1时才被医疗人员接回医院隔离治疗。2月3日,她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2月4日,张某莉被警方立案侦查。警方介绍,张某莉明知自己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放任向不特定人员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防城港市公安局于2月4日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张某莉立案侦查,目前张某莉在防城港市第一人民医院隔离收治。

相关法规及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解释》

第一条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意见》

(一)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五、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案例1【武汉警方破获一起销售伪劣医疗防护用品案】

2月1日,武汉警方在接到某单位报案后迅速成立专案组开展调查,连夜抓获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并查扣涉案医用口罩、防护服、护目镜等物12万余件。经有关部门初步鉴定这些口罩、防护服、护目镜均系伪劣产品。经审刘某某系个体物流公司老板,疫情发生后见口罩、防护服等物资紧俏,在明知自己没有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从外地低价购进大量伪劣口罩、防护服并伙同孟某等3人通过微信群高价销售,共非法获利113万余元。目前刘某某、孟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另两名嫌疑人也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同时,警方正在逐一联系购买单位,全力追回该团伙已售卖的伪劣防护用品,避免流入战"疫"一线。

相关法规及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解释》

第三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

《意见》

(三)依法严惩制假售假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六、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案例1【四川南充孙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1月20日,孙某某从武汉驾车回到南充市。两天后孙某某发烧咳嗽之后前往医院就诊。1月23日孙某某疑似新冠病毒感染,医生要求其隔离治疗。之后孙某某不顾医生的劝阻,悄悄离开医院并乘坐客车回家。1月26日孙某某被强制隔离治疗,之后被确诊患新冠病毒肺炎。孙某某离开医院的那几天接触了大量人员,这也导致了数十人被隔离观察。目前嘉陵警方依法对孙某某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该案被列入最高检首批发布新冠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相关法规、公告及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二、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意见》

(一)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七、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案例1【临沧耿马一男子拿疫情造谣生事被刑拘】

1月27日10时许,耿马县公安局网络安全大队在巡查中发现:李某卫(男,51岁,耿马县勐撒镇人)在快手APP上发布"勐撒镇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致三人死亡"的虚假疫情信息,造成了不良影响,涉嫌故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经审讯,李某卫对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嫌疑人李某卫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相关法规及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见》

(六)依法严惩造谣传谣犯罪。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在这全民齐心协力攻坚克难的紧要关头,于2020年2月5日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要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完善处罚程序,强化公共安全保障,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2020年2月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每位中国公民都应坚守法律底线,团结一心,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攻克难关,战胜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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