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近几年在全球的投资并购风生水起。进入21世纪后产生了不少"蛇吞象"或者"穷小子赢取西方公主"的收购案例,一些西方的老牌企业被中国的后起之秀企业纳入囊中。如果有机会查阅中国企业在收购这些西方老牌企业时候的法律安排文件,则诸如分手费(Breakup Fee)、反向分手费 (Reverse Breakup Fee)、征集投票权 (Proxy Fight)、黄金降落伞条款 (Golden Parachute)等是比较常见的法律安排。

随着中国所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近年来有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采取并购的方式进入印度市场。与中国企业在西方进行的并购相比,以印度大恒竺成律所经手的中国企业收购印度企业的诸多案例而言,即使是一些体量较大的收购案例,也没有像中国企业收购西方企业时采取的上述法律安排。当然,收购所必须的尽职调查、股权收购协议(Share Purchase Agreement,SPA)、股东协议(Shareholders' Agreement, SHA)这些必要的法律安排和支撑性文件都是有的。

具体到在印度进行收购项目的一些特点,以我们刚才提到的如"金色降落伞"这一法律安排为例,在当前印度的实务中非常少见。我们认为其原因主要是,印度家族企业居多,不像西方如美国的大多数企业都有着非常分明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的架构 ,这些印度企业的管理者比如公司董事也一般都是企业的所有者,即不少印度企业的所有权和管理权是混为一体,而金色降落伞是为了激励在管理权和所有权分立的条件下为了激励没有企业所有权的职业经理人的一种措施,因此在印度一般情况下也就没有必要实施这一措施。

还有分手费和反向分手费这两种安排,在印度的中小型并购中是极为罕见的。但是很多对印度并购市场不熟悉的投资者不知道这一点,尤其是那些做过不少欧美的并购,认为分手费是非常标准的交易条款的"老兵",初到印度市场反而很容易被交易对手"忽悠",接受这一安排。最近我们参与的一起并购案例中,中国投资者在我们还没介入该案之前就接受了对方提出的分手费安排,签署了具有约束力的投资条款清单。

另外,比如中国企业在收购西方企业的时候,被收购方一般会要求中国企业出具资产证明或者说有充足的财力完成收购对价的证明的材料。因为融资是否到位与交易确定性息息相关,其也是卖方对于交易的重要考量因素,因而许多交易中,即使出价更高,若无法出具资金证明文件,也无法得到卖方的考虑。融资的确定性包括对融资的承诺到位时间和融资形式。目前中国企业常见的融资方式有以下四种:

1:自有资金

2:债权融资

3:股权融资

4:联合体或者共同投资人

这四种方式在我们经手的案件当中都有投资者采用,但这四种融资方式也各有利弊。对于第一种利用自有资金而言,当然用自己的钱自己可以完全做主,但实践中收购标的的对价都非常大,鲜有投资者拥有持续的、可以随时用来支付交易对价的现金储备。对于债权融资来说,其简单的含义就是中国企业想收购印度的某企业,但是因为缺乏资金,因此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寻求贷款支持,而银行一般会要求提供各种担保,并且审批的流程较长。对于股权融资,比如中国收购方企业是一家上市公司,其可以通过增发的方式来获得用于支付交易对价的款项。但是这种方式也面临和时间成本较高和诸多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如增发方案被否决)。最后一种就是所谓的联合体或者共同买家的方式,也就是在中国投资者自身在没有能力单独支付购买标的对价的时候,可以与另外的投资人一起进行购买,但其显而易见的缺点就是各个投资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问题比较棘手,并且收购的时间一般都比较紧张,在临时寻找共同投资人的情况下,留给投资人进行就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分配的谈判和沟通时间较短,极易引发未来因前期权利义务分配问题导致的后期问题。

具体到融资确定性安排在印度市场的情况,以本所的经历,在印度目前实务中遇到的情况较少 。因为中国企业收购印度企业的时候,其挑选的标的大部分都是与该中国企业有着长期的贸易、代工、销售等业务关系的企业,长期的商业交往使得中国收购方与印度被收购方互相之间的财务状况都比较清楚,从而也就不需要多此一举再出具一个有实力进行收购的资产证明。

在收购项目的对价支付上,在其他法域,以现金或者现金加股票或者单纯股票的方式都比较常见。很多被收购方的企业选择接受全部或者部分收购方的股票作为对价,其背后的商业逻辑比较简单:

  1. 被收购方可能认为收购方的股票价格被低估,以该被低估的股票作为对价,则被收购方可以在未来于该股票价格上涨之后出售从而获取更多价款;
  2. 随着标的被收购以及新的资产注入到收购方和资源的整合,收购方的股价存在着较大的上涨预期,如果被收购方选择收购方的股票作为对价,则可能在交易完成后的股票上涨中获得另外的溢价。

但是目前就本所经手的项目而言,绝大多数的印度被收购方企业选择以现金作为交易对价。这里的原因需要考虑印度特殊的资金环境和融资成本。印度作为一个新兴市场国家,面临着较高的市场通过膨胀压力,为了抑制通货膨胀,银行的存款利息会比较高,相应的贷款利率会更高。因此对于缺乏资金流动性的印度企业来说,最能在短期内解渴的还是现金的方式。

大恒竺成律师事务所评注

很多投资者在欧美等国家具有非常丰富的并购经验,他们会想当然地认为欧美那一套在印度也是通行的,但其实印度市场非常具有本地化特色。如果没有和印度并购方面的专业人士了解过印度并购特点的话,建议不要轻易签署具有约束力的条款清单、投资意向书等文件。

此外,中国在过去改革开放的三十年中,在最初的阶段为了吸引外资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生产、管理经验,对于外商投资于中国,给出了大幅度的税务优惠,这一优惠一直到2008年中国实现内外资企业就税负上一视同仁之后才慢慢取消。当然,这一举措使得大量外国资本涌入中国,但我们也可以看到很多中国的商人为了钻制度的空子,跑到香港、台湾等注册公司之后再以"假外资"的形式返回中国大陆,享受各种税务优惠和其他政策激励,造成了一些负面的影响。反观印度,印度作为一个联邦制国家,与中国这一拥有者强大税务征收管理系统的单一制国家不同,印度中央财政极度缺乏资金,除了对那些规模巨大的外商绿地投资项目之外,一般政府不会直接对外商给出较大的税务优惠,甚至印度还上演了许多出印度税务局追着诸如沃达丰之类的跨国企业催缴税款并因此双方大闹公堂的案例。综上所述,中国投资者需要对其自身投资于印度的强项和优势以及核心竞争力等做出一个正确的评估,不能仅仅看到一片小小的树叶而被其障目,做出不理性的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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