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引入

委托人拟全资收购某有限责任公司(下称"A公司"),但在收购之初,A公司创始人兼大股东突然离世,其持有的A公司部分股权根据A公司的章程由其不满八周岁的儿子作为继承人之一继承。为完成本次收购,委托人需收购该未成年人股东所继承的A公司股权。本文意在探究收购未成年人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实务操作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相应的风险规避措施。

一、股权继承:法律层面无阻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2018年10月26日起施行,下称"《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7)131号,2007年6月25日起施行,下称"《工商总局答复》")明确,《公司法》对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其股东权利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在实务中,部分地方司法部门则将继承的客体明确表述为"股权(相对应的)财产权益"。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京高法发(2004)50号,2004年2月24日起施行,下称"《北京指导意见》")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是与该股东所拥有的股权相对应的财产权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三)》(沪高法民二(2004)2号,2004年3月18日起施行,下称"《上海处理意见》")规定,"继承人、财产析得人或受赠人因继承、析产或者赠与可以获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财产权益,但不当然获得股东身份权,除非其他股东同意其获得股东身份"。

因此,需要注意区分"股东资格"与"股权"。根据《北京指导意见》,"股东资格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的规定,股东资格属于一种身份。而根据公司法理论界通说,股权既包括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财产权益,又包括表决权、诉讼权等非财产权益。 1《北京指导意见》与《上海处理意见》均承认继承人有权继承原股东股权所对应的财产权益,但对于股东身份及股权中非财产权益的取得则要求以其他股东同意为前提,这与《公司法》允许通过章程排除股东资格继承的规定相比,转而以"不当然获得股东身份"为原则,同时囊括了股东通过协议或股东会决议等其他形式作出特别约定的情形,进一步强调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

综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原则上可以继承,除非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通过公司章程、股东协议或其他形式对此作出例外约定,但需要注意:(1)股东的例外约定,所能排除的只是股东资格与股权中非财产权益的继承,而股权财产权益则毫无疑问由死亡股东继承人享有;(2)该等排除股东资格继承的约定,需在死亡股东死亡之前作出,方可对抗其继承人,否则对死亡股东及其股东资格的继承不具有约束力 2。若死亡股东存在多个继承人,各继承人可继承的股权比例按照继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各继承人的协商进行确定,且各继承人将分别按照继承的股权比例分别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 3

二、股权转让:实务层面需谨慎

根据《工商总局答复》的规定,未成年人在通过继承取得股权后,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股东权利。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6号,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下称"《民法总则》")的规定,股权转让作为民事法律行为、行使股权权利的一种方式,需由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这必然会触及《民法总则》第35条规定的处分被监护人财产应当满足"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的要求,因此在实务中主要存在如下风险:

1.工商变更登记的额外要求

虽然不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并不影响继承人取得股东身份,但不进行工商登记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4因此,为确保后续股权转让交易顺利进行,需首先完成将未成年人登记为A公司股东的工商变更登记,以在形式上确认未成年人继承人的股东身份。

就将未成年人登记为公司股东,以及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可否代其进行股权转让并办理相应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两个问题,我们咨询了上海、广州、杭州等地的工商主管部门,其答复基本一致:对于第一个问题,办理因继承发生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需提交死亡股东的死亡证明及继承公证书,若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还需对法定代理人的监护信息一并进行公证;对于第二个问题,在未成年人取得股东资格后,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其转让股权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无须对此再做公证。但据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区分局工作人员的答复,法定代理人代为转让未成年人股权的,需在此前的公证中注明监护人权利包括代为转让股权,而且在提交该等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所需材料时,要求包括该未成年人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到场面签。概括而言,相对于一般的股权变更登记,为完成将股权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或将未成年人持有的股权转让至第三方的工商股权变更登记,需根据当地主管工商部门的要求提供额外的材料或满足额外的要求。

2.涉诉风险

此外,法定代理人代为转让未成人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存在涉诉风险。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法定代理人非为维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财产处分行为,法院会将其认定为无效行为 5,或要求法定代理人向未成年人返还处分财产所得并赔偿损失 6。根据相关案例检索,法院在判断法定代理人的股权处分行为是否满足"维护被监护人利益"时,一般会考虑该等处分的资金风险(如投资股市伴随的风险及收益情况、投资非上市公司时是否已与被投资方签订相关协议及是否实际获得收益) 7以及对价是否合理(股权转让或退股时对价合理性的认定、出让商标时对价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该法定监护人是否也以同样的价格转让股权) 8等因素。

三、总结:交易风险应对

综上所述,在协助委托人收购未成年人所持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时,除需注意一般股权收购项目的风险外,还需从以下方面降低交易的法律风险:

(1)确定转让方为拟转让股权的合法继承人,其中,若转让方通过遗嘱方式继承股权,则需判断遗嘱是否有效;若存在多个继承人,需审核各继承人分配股权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协议、法院判决、公证书等);

(2)对于有权继承股东资格的未成年人,确保公司已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在章程及股东名册中记载其股东信息,并进行相应工商变更登记,以确认其股东身份; 9

(3)事先向相关工商部门咨询并确定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可否代其进行股权转让并办理相应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并根据主管工商部门的标准要求转让方准备相应的继承公证书或律师见证书等证明材料,以确保该股转行为符合行政部门的要求;

(4)事先向公证机构咨询并确定继承相关公证的办理所需材料、时间等,以确保后续股权转让的顺利进行。根据我们对上海某公证处的咨询,就继承公证的办理时间,在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公证处需结合继承人对遗产分配的态度,审查被继承人是否还有其他继承人、被继承人所处分的财产是否为个人财产、是否存在遗嘱等事宜;

(5)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对股权转让价格进行评估,以证明股权转让价格公允,避免因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转让未成年人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导致的风险。

脚注:

1 楼建波:《论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继承与股东资格继承》,《当代法学》2007年第5期。

2 启东市建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艳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88号)。

3 嘉兴市嘉房房地产有限公司等与张明华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上诉案(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402民初3777号)、梁抒航等与北京善能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1927号)。

4 位爱玲与王岩、王云国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大民三终字第641号)。

5 蛟河市罗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苏守君与韩霜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吉民申2454号);凌世魁、张强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1民终2884号)。

6 黄某1与黄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终4825号);蔡军诉蔡心语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6844号)。 张洁与上海泛长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陈燕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9534号)。

7 张洁与上海泛长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陈燕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9534号)。

8 谭贵宇等与陈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东中法民二终字第473);曾某与曾凤群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7)粤0391民初1900号)。9韶关市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钟慧娟股东名册记载纠纷民事判决书(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韶中法民二终字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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