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国优先权,在专利法中的规定还是比较明确的,专利法第29条第2款中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上述法条的文字意思很清楚,一般不会造成理解上的差异。不过,在实务研究中,笔者发现,不同群体对专利法第29条第2款中指出的"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的理解并不相同。

具体的,第一种观点认为,对于本国优先权,被要求优先权的申请,应该是在中国范围内的第一次申请,而非世界范围内的第一次申请,作为专利优先权基础的中国在先申请是相同主题在中国范围内的第一次申请,因此本专利可以享有本国优先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中国在先申请应该是相同主题的专利在世界范围内的首次申请。

对于专利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的"本国优先权"的法律解释,两种观点截然不同,是什么原因呢?

对于此条规定,应该如何去理解?接下来,笔者试图从法律解释的方法的角度出发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根据一般法律解释的方法,对法律的解释可分为语法解释和字面解释,也可以分为历史解释和逻辑解释[1]。

其中,语法解释是指根据语法规则对法律条文进行分析,其用意在于分析法律条文应有的含义。字面解释是指根据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所作的解释,这种解释是法律解释中最一般的方法,完全按照法的文字所表现的内容去解释。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第一种观点对于专利法第29条第2款的解释,就是字面解释。从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其字面意思很明确的说明了优先权的享有条件是"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从此规定的字面意思出发,无法得出"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是"世界范围内的第一次申请"的解释。

字面解释是法律解释中最常用的法律解释方法,对于成文法来说,每部法律的制定,都是经过了长时间的起草准备和反复讨论,因此,一般来说,法律规定的字面含义,通常应当是其立法的原意。

历史解释,是指对法的产生、修改或废止的历史条件加以研究,来说明该法的内容和含义。逻辑解释是指运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对法的结构、内容、概念之间的联系进行分析,来说明法律规定的内容、目的或要求。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对于专利法第29条的解释,属于一种历史解释。

根据历史解释的方法去理解,优先权原则源自《巴黎公约》,其目的是使成员国国民就其发明创造在本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就同一主题在其他成员国提出的在后申请,在某些方面被视为是在首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必须是针对相同主题的世界范围内的首次申请。

第二种观点一般认为,1992年修订专利法时,为了使中国申请与外国申请处于同等地位,设立了本国优先权,从而认为本国优先权的成立条件应该与外国优先权的成立条件一样,都应该适用《巴黎公约》的规定。从而认为专利法第29条第2款所述的"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中的"第一次申请"应当理解为就相同主题在世界范围内首次提出的申请。

对于上述两种的观点,目前第二种观点属于主流。当然,对于专利法的法律规定,不同的主体进行法律解释时,由于一些原因,会存在较大的差异。对于此类问题,还是期待能从立法的层面去解决,通过法律修改的途径去统一对法律规定的理解,避免由于对法律规定理解的不统一导致行政或者司法阶段中的不确定性。

参考文献:

1. 周旺生.法理学[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171-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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