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市场上的持牌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已超过130家,但是相对于巨大的市场而言,代销牌照依然是稀缺资源。从目前的基金代销格局来看,依托互联网平台的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发展迅速,不少金融机构追求"全牌照",互联网公司也想利用第三方牌照释放自身的流量。当下中国A股正在经历变革,当基数不断增大,互联网代销平台的发展空间也就随之增大。2018年8月23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发布公告,已核准北京百度百盈科技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在获得代销牌照之前,百度已经拥有了基金支付牌照,以及基金电商许可。腾讯、阿里、京东此前均已获得基金代销牌照。BATJ巨头均已入局,抢滩互联网基金销售也成了大势所趋。银行的销售也呈现线下向线上转移的趋势。资产管理领域竞争加剧。

我国监管层对基金第三方销售牌照的审批趋于收紧。2015年与2016年,取得基金销售牌照的独立销售机构分别为34家、36家,而2017年和2018年合计取得基金销售牌照的机构不到10家。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8年3月28日下发《关于加大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力度及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科技金融被明文纳入监管范围,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本质是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须纳入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托互联网公开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须取得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业务牌照或资产管理产品代销牌照。未经许可,不得依托互联网公开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2019年2月22日,证监会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相关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更好的理解基金销售的相关知识及相关监管规定及监管趋势,笔者将基本内容(基金销售牌照、现有法规体系、基本含义及应具备的条件、基金销售的规范运作)、重要制度、《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方面来进行简要整理。由于内容较多,笔者将分为三篇文章予以整理,以期抛砖引玉。本文为下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内容小结。

下篇:《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内容小结

 一、《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制定

(一)出台背景

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于2004年首次发布,并于2011年、2013年两次修订;2013年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简称"《销售管理办法》")是《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配套规则。

《销售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了规范了公募基金销售业务秩序,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18年末,公募基金个人投资者有效账户数已达6亿。在目前公募基金销售业务初步构建了覆盖场内场外、线上线下、直销代销的多元化销售渠道。行业个人投资者群体不断壮大、普惠金融效应初步显现。但是,新的问题也日益显现,主要体现在:(1)非持牌机构通过多种方式涉足基金销售业务,销售业务日益互联网化,基金销售业务定义需进一步明确,以符合目前市场的实际情况。(2)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发展不及预期,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不健全。(3)销售牌照退出制度不完善,未能实现优胜劣汰等。

为了更加深入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2019年2月22日,证监会在2013年发布的《销售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拟定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销售办法》将废止《销售管理办法》。基金销售机构,尤其是市场现存的约130家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将迎来严监管。

(二)基本思路

本轮证监会修订的基本思路是,坚持问题和风险导向,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守销售适当性、资金和交易安全底线要求,推进公募基金销售机构提高专业服务能力,提升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水平,促进行业长远持续发展,培育行业良性发展生态。

 二、主要内容

1.《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八章,分别为总则、基金销售机构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规范(一般规定、基金宣传推介与投资人服务)、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一般管理、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特别规定)、基金销售服务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特别规定、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附则。

2.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厘清公募基金销售业务边界,将各类服务主体纳入监管。二是整合优化公募基金销售牌照注册条件,强化公募基金销售作为金融业务的持牌准入管理。三是全面梳理完善公募基金销售业务规范,强化投资者保护与投资者服务。四是强化对公募基金销售机构特别是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内控与风险管理要求。五是推动提升公募基金销售机构专业服务能力,通过资产配置等服务引导客户长期投资。六是进一步完善公募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退出机制,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构建良性发展的行业生态。

3.为明确《销售办法》落实安排,特别是存量公募基金销售机构和销售业务规范要求,促进规则平稳落地,本次修订拟配套发布《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为体现《销售办法》的基础性与框架性,证监会本次修订过程中还将原办法中涉及宣传推介的核心要求予以保留,其余细化要求与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2号)合并,调整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一并发布。

 三、关注要点

通过与《销售办法》比较,《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特别关注点主要体现在:(1)明确了独销机构股东条件;(2)对独销机构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提出了要求;(3)统一了牌照;(4)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特别制度;(5)销售私募基金的特别规定;(6)牌照的续展制度;(7)牌照不予续展的情形;(8)证监会加强监管;(8)加强支付机构的监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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