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1日,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公共安全部长兼副检察长发布了一项部长令(以下简称"命令"),允许以电子方式出席根据《商业公司法》(Business Corporations Act)、《合作社团法》(Cooperative Association Act)和《社团法》(Societies Act)(统称"法律")举行的会议(统称为"公司会议"),。"公司会议"包括年度股东大会、特别股东会议、董事会或董事会委员会会议以及股东或会员会议。该"命令"是根据《紧急计划法》针对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宣布的紧急状态发出的。在紧急状态期间,允许电子出席"公司会议"。

该命令优先于"法律"、规例或章程文件中的任何条款,例如章程、大纲和细则,这些条款均可能禁止以电子方式出席"公司会议"。因此,即使在实体的管理文件禁止的情况下,"公司会议"现在也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其他通信媒介进行,只要它们满足"命令"中规定的条件即可。还允许混合会议,其中一些与会者以电子方式参加,其他人亲自参加。但是,亲自出席混合会议的参会者仍必须遵守省卫生官员的命令,该命令目前禁止50人以上聚会。

对于所有"公司会议",该"命令"规定:

  1. 有权参加的参加者可以电子方式进行,前提是所有参加者都可以相互交流和投票,无论他们选择如何参加;和
  2. 负责组织混合会议的人员没有义务采取任何措施来落实任何通信媒介的使用。

如果"公司会议"仅通过电子方式召开,则:

  1. 就必须发出通知的"公司会议"而言,该通知提供了以电子方式参加会议的指示;
  2. 所有与会者都可以相互交流并投票;以及
  3. 召开"公司会议"的负责人落实沟通媒介的使用。

如果"公司会议"仅通过电子方式举行,则该会议无需实际地点,而应被视为在不列颠哥伦比亚举行。就上述"法律"、法规或章程文件而言,参加此类会议或在此类会议中投票的与会人员被视为亲自出席会议。


Article orignally published on 24 April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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